多维视角下的执政资源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海燕,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浙江 湖州 313000)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政治合法性既是政党执政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执政党可资利用的潜在资源。执政资源 不是一成不变的,执政资源的枯竭和流失会导致执政地位的丧失。执政党需要加强对合 法性的认识,重视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执政的有效性和制度规则建设,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不断拓展和整合执政资源,巩固执政地位。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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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治合法性:悠关执政地位的重要资源和执政基础

      现代政党理论从“执政”的逻辑起点出发,揭示出一种必然的政治规定性,即任何政 党在掌握国家政权后,必然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寻求自己执政的合理空间和基本资源,进 而维护自己的统治,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整合。其中,政治合法性被普遍认为是 悠关执政地位、实现有效执政的重要资源和条件,尤其是政治民主化、社会化的兴起以 及上世纪末一些长期执政的政党相继丧失执政地位,合法性问题倍受关注。政党的合法 性成为政治分析的一个关键术语,甚至是政党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政治“合法性”并不是指法学意义上的符合法律或法律原则,而是执政权力内部的权 力主体和客体的内在关系,即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政治统治或政治管理时何以得到社会 和民众认可的问题,是政治统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现实中单维构建的合法性 是不存在的,它内在地导源于执政党与社会大众的双向互动关系中,二者相互影响,相 互制约。一方面,政治权力主体为强化自身的政治统治或政治管理地位而运用法律、意 识形态或道德伦理为自身作种种论证;另一方面,社会和民众对政治权力持有一种认可 和忠诚的态度。正是二者间的矛盾变化使合法性呈现出创建、调整、维护和巩固的动态 发展过程。对此,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探讨。(注:王辉森:《政治合法性 问题的系统分析初探》,《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笔者认为,合法性问题涉及 政治体系合法性的构成、维护、政治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信仰、利益等多层次的互动 关系,这种特定的认同、支持和忠诚构成了执政党实行有效执政的根本性要素,但不是 一成不变的。因此,政治合法性既是执政党自身必须拥有的“资源”,更是有效执政的 基础。

      特定政治生活需要某种合法的支持和证明,这是社会的一个通则。现代政治学认为, 政党获取政治权力从而进入政治支配地位的途径不外乎两类,一是经过长期领导民族革 命和武装斗争取得了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并在这一过程中树立了权威成为拥有政治权 力的执政党;另一类是在民主制度下,政党通过赢得竞选获得政治权力。政治权力要想 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和认可,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并不断加以维护。政治合法性基 础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意识形态基础。在人类政治史上,政权的危机无不与其合法性基础的丧失密切 相关,社会普遍认同的意识形态是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对执政党而言,价值理念的 实现不仅取决于制度上的合理性,还在更深层次上依赖于人民内心的意识形态上的支持 。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社会或团体成员对周围环境世界及其自身存在的一套感觉、认知 和信仰体系,它反映了一个社会或团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注:马宝成:《试论 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东方论坛》2002年第2期。)具有鼓励和激励、解 释和辩护、批判和监督的功能,涵盖了人们的认知、传统、价值观、宗教、信仰甚至于 民族主义、领袖魅力等理念方面多重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占统治地位的 意识形态都有被大众所认可的价值理念,因而也具有同化大众意识的凝聚力,使社会在 统一理想、目标和方向中迈进。与此同时,政治权力也在其所倡导的意识形态的阐述和 解释中获得合法性,被社会公众承认和接受,进而确立其存在的合法性。

      其次是制度与规则基础。现代理性统治观认为,一种统治只有至少满足两个条件才可 以说是合法的,一是必须从正面建立规范秩序;二是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 制度规范的核心是指执政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必须遵循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的法律和制度等 规则,是政权的程序合法性和运作合法性。上升为法的制度与规范是公众价值观念符号 化的产物,它在公众普遍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了程序化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行为准则,从而 可以在稳定的制度框架内实现合法化。现代执政权力是一种受规则约束的政治权力,主 要表现为:一是政治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与选举制度相联;二是政治权力的运作是严格 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约束的。在许多国家,正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由通过自 由选举产生的国民代表制定法规,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政府的体制,因而它才在价值尺度 上被视为‘正统’”。(注:[日]山口定:《政治体制》,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 1年,第217页。)在习俗、宗教、领袖魅力等传统合法性衰落中,这种理性原则正逐步 成为现代执政合法性的主要基础。

      第三是政绩实效或称有效性基础。这是指执政党对社会进行政治管理或政治统治的实 际作为和实际业绩,即政治权力的效率。在一个政治系统中有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 ,则会危及系统的稳定性,但有效性不一定就能带来政治稳定,它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 。当然也不排除长期保持效率的政治制度可以得到合法性。实践证明,以经济发展为标 志的执政绩效能给执政党带来特定支持,特别是意识形态魅力缺失,而法理合法性资源 也不足的情况下,政绩的获得对执政党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执政党一般都会去 谋求社会经济发展,以此来提高普通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增加自身统治的政治 合法性,从而延长其统治。但是,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扩张与紧缩交替,高峰与低谷 相应,经济增长不可能总是保持令人满意的高速增长。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一度 因经济增长率下降、教育水平降低、社会秩序失范和政府平等分配政策效果暗淡等政绩 有效性的相对亏空而导致合法性危机。为此美国政府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采取 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以提高有效性的方式来消除政治合法性所面临的危机。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的价值判断,是公民对治权的认可、忠诚和服从,是执政党潜在的 政治资源和执政基础。执政党只有实现“合利益性”、“合道德性”、“合法律性”的 统一,实现现实绩效和相对独立的意识形态间的良性互动,实现从传统到现代、从感性 到理性的转变,才能有效保持执政体系的合法性并巩固政权。正所谓“任何一种政治系 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 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注:[德]哈贝马 斯:《现代国家中的合法性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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