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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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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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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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与综述

      在90年代的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引起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剧烈变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向何处去?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如何才算是合理的?这种合理性的保证是什么?与此相应,作为国家代言人的政府与作为社会的一极的市场之间的关系又应如何协调?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实践面对的这些难题,日益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和讨论。现将有关热点问题的研究概述如下。

      一、国家与社会的界分

      关于国家与社会的“边界”问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转型时期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的边界划分和强弱取向上。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权力的界限一般是不大清楚的,虽然宪法可以作出界定,但其伸缩性很大,而且具有扩张的性质和特征。不仅如此,国家权力的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而实现的。作为社会权利的一种表现,个人权利虽然具有基础和本源的意义,但它的先天的脆弱性使它既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而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它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又最害怕国家权力的侵害。〔1〕那么, 如何才能规避国家权力对于社会(个人)权利的侵害呢?宪政理论认为,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不受任意干预的特性)及其与宪政的关系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的:1.市场秩序的自发性;2.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中,市场中自愿交换的商业行为属于“私人领域”,因此不受政府权力的干预,所以应受宪法的保障;3.一切权力,如果不受制约,都会被滥用。所以任何现代宪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含有以下两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是对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规定;二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种规定的用意就是要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建立一道屏障,以防止公共权力对属于公民权利领域的私人事务的任意干预。宪政是完善的市场秩序所必需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宪政必须与法制、民主、共和相互配合才能使政治权力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来组织、更迭和运用,从而使市场秩序不致受到破坏。〔2〕对此,一种观点认为, 一个作为“私人领域”的社会的最终建立固然要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但是公众的培养与公众意见的形成却不一定以此为先决条件。在中国,随着市场的发育成长,建构一个公共空间的意义和可能性也日益突出。国家单独控制全部社会资源的一统局面已经无可挽回地改变了。在那些国家已经退出或者不再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地方,一些新的社会组织迅速地生长起来。只是,中国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和健全的社会,一个与国家形成适度平衡和建设性互动关系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取消国家的社会或者病态的社会。另一种观点又有所不同,认为在转轨时期国家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这一过程引起了国家权力的过分削弱,那末对于达到目的未必是一件好事。实际上,改革以来作出最大牺牲的不是企业和社会,而是国家。这种牺牲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推进改革和保证人民群众从改革中获得更多实惠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国家利益归根结底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受损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最终会损害社会利益,甚至毁掉迄今取得的改革成果。〔4〕

      还有论者从国家管理社会化的角度指出,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管理的社会化,将促成“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分离,某种程度上包含了把社会从行政权力总体性支配中解脱出来的政治内容,所以这一过程亦将不可避免地蕴含了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意义。〔5〕

      二、政府角色与市场空间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经济角度看,聚焦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是不曾存在于集权时代的新课题,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所要跨越的第一个障碍,因此格外引人注目。比较普遍的一种观点是,市场经济发展要渐入佳境,政府首先要转变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所谓“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机构,其“本份”的职能,就是组织和执行“公共物品”的供给。所谓市场经济,就是由民间自由交换实现“私人物品”的有效率生产,而由政府负责安排公共物品的供给这样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而所谓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政府要从过去当所有者、计划者而直接管理私人物品的生产活动的职能中退出来,加强对公共物品的供给的管理,政府作为社会仲裁人,作好经济纠纷发生后的第三者,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站在利益冲突之外来调解利益冲突。〔6〕但令人忧虑的是, 由于这种政府职能的执行过程是通过权力的运转来完成的,这就难以避免与管制、司法、行政等职能有关的政府行为产生寻租现象,这种现象减少了有目的的政策干预的效果,甚至可能抵销这种效果。〔7〕因此有人提醒, 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行为的适度性和局限性问题,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及行政体制改革,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公共决策的法制化。〔8〕

      也有论者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提法进行质疑,认为这一提法比较笼统、含糊,不利于人们科学地认识我国政府的历史方位、政府及其职能的层次性,导致转变政府职能实践的盲目性。因此,将“政府职能转变”的提法改为“政府职能重心位移”更为恰当。政府职能重心位移主要是指从体制上由政治职能重心向经济职能重心的转移。这是政府更进一步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得管理职能,同时又经政府的能动的转换作用以后,从外延到内涵上向“社会”回归的历史性转折。〔9〕

      与上述两种看法迥然相异的一种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制度和组织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成的”,一类是“长成的”。就经济制度而言,计划经济是“建成的”,市场经济是“长成的”。“市场源自于人类爱好交往的天性”,而人类之所以生性爱好交往,乃是因为自由的交往使双方都得利。因此,只要有人群,并且组成人群的个人有自由意志,市场就会在生活的土壤里自然地生成。计划经济本身绝不是能够生长市场的土壤,计划经济好像水泥地面,在其上可以建造一切,就是无法生长什么。计划经济本身已经以有形之手控制了一切经济活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其实质是要把这只手慢慢地、一块地盘一块地盘地缩回来。这个过程与其说是积极的建设,不如说是明智的退却。由于种种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温州地区一直未怎么被计划经济所笼罩,那里的传统生活方式根深蒂固。出乎意料,传统的观念和行为方式非但没有阻碍市场经济,恰恰为独立、分散的经济决策和自作主张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正面的助缘,温州地区早就成了市场经济的先行者。温州地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并非因为“小政府、大社会”的口号喊得特别响,实在是因为一开始政府与社会的界限就清晰,“社会”是在界限的那一边以市场为骨干自然长成的,这样长成的社会自有其协调性,这种协调性决非人工的动作所能致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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