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主与宪政的关系问题逐渐进入国内学术界的视野。然而,就研究现状而言,学术界对两者关系的探讨基本上停留在两者内涵以及内容架构的联系与差异上,对两者在价值取向、理论源流和实践效应等方面的异同则少有比较。实际上,民主与宪政不仅概念不同,而且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两大存在着深刻冲突的理论,这两种理论代表不同的政治法律思维,运用到实践中会产生迥然有别的政治后果。大体言之,民主是一种追寻群体意义上的“人民统治”的理想的理论,其关注的重点是有关统治权的归属和如何实现主权在民,内容主要涉及普选、议会和多数规则等等。宪政则是一种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而强调约束国家权力的理论,关注的是统治权的边界和统治权的行使方式,主张任何统治权都不能没有边界,同时有限的统治权还必须以一种可以预见的规范的方式行使,内容涉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和法治。在历史上,两大理论在其理论源流上既存在复杂的联系,又有明显的不同。以下对两者的理论源流及其异同略作梳理和比较。 一、民主理论源流 民主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按字面解释,民主指“人民统治”或“多数人统治”。尽管民主的概念和制度早在古希腊就出现,但严格地说,那时并没有一种将民主视为某种理想而加以系统探讨的成熟的民主理论。我们能在古希腊找到一些推崇民主的作者,比如希罗多德、伯里克利、德谟克利特和普罗塔哥拉斯等人都说过民主的一些好话,但这些作者留给我们的往往是片言只语,而无系统的阐述。相反,在留下了丰富著述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民主并没有特别的意义,它不过是政体的一种类型而已。而且,对这种类型他们并不抱有多大的好感,他们视民主政体和其他政体一样,不把它作为某种必然要取代其他政体或者代表人类最高理想的政体类型,而仅把它看成逃脱不了政体循环法则的政体之一。当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民主政体的特征、优缺点等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这些探讨形成的看法可以视为最早的民主理论,但不能看成是鼓吹民主的理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民主理论不说是带有反民主的倾向(尤其是柏拉图),也是态度中立的。对于政体,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其实另有偏爱,柏拉图钟情于哲学王的统治,而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赞同混合政体。尽管如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民主理论对后世有着巨大影响,萨托利即认为“民主理论是由远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个论说主流形成的”[1] (P3)。 进入中世纪之后,一直到13世纪之前,民主一词消失,民主理论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戴维·赫尔德曾经断言:“中世纪没有产生对于民主政治本质的广泛思考,或者说没有形成丰富民主政治哲学的系列教科书和著作。而且,尽管欧洲有一些重要的政治改革,但是,这些改革并没有形成一系列新的重要的民主制度。”[2] (P19)13世纪中叶,摩尔贝克的威廉首次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译成拉丁文,他选用了" demoscratia" 一词来翻译亚里士多德在第三卷中所提到的“人民的统治”这一概念,由此民主概念得到再现,此后出现了对民主范畴问题的探讨。根据昆廷·斯金纳的研究,城市共和国的实践孕育了真实的人民主权学说,产生了一些具有明显民主主义倾向的思想家,其中最为著名的是马西利乌斯。但是,马西利乌斯的观点所具有的民主内涵不能被夸大,因为马西利乌斯是从反教会主权的立场去论证人民主权的,其目的在于抑制教会的世俗管辖权而加强世俗统治者的权力。同时,马西利乌斯的主权在民观念并不像近现代思想家表达得那么清晰,而且马西利乌斯也未思考人民怎样去行使这些主权。 清晰的主权在民观念以及具体探讨如何实现主权在民的理论迟至17、18世纪才慢慢地出现。民主理论并非某一天由某一个人创立,当代人在论及近代民主理论时,或多或少地将其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和杰弗逊甚至更早的马基雅维利、弥尔顿和斯宾诺莎的名字联系起来,这意味着近代民主理论是由这些人的学说共同促成。不过,以态度的明确性而言,斯宾诺莎、卢梭、潘恩和杰弗逊更应被看作是近代民主理论的奠基者,而其中卢梭对近代民主思潮的兴起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何兆武先生曾经指出:“《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近代的民主思潮与民主运动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理论基础,即主权在民论,从而使这部书成为近代世界民主主义的一部福音书。”[3] (P3)而德拉·沃尔佩则直称卢梭为“现代民主制精神之父”[4] (P8)。卢梭之所以享此殊荣,并非仅仅因为具有鲜明的主权在民观念,也因为他对主权在民途径的探讨尤其是对古代直接民主的推崇激起了那个时代对民主的向往。单纯的主权在民观念在马西利乌斯之后也为马基雅维利所主张,到斯宾诺莎和洛克时则变得更为清晰。但是,在卢梭之前,主权在民仅仅是一个原则,洛克等人并没有具体去探讨人民如何实现主权,而完整的民主理论是不能省去这部分内容的。卢梭则不同,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虽然表达了一些十分矛盾的观点,但却清楚地显示对古代民主的向往。他详细地论述了人民集会问题,并且明确否定通过代议制来实现人民主权。由于坚持毫不含糊的主权在民立场,同时又主张以古代集会的方式而非代议方式实现人民主权,因此卢梭的前后观点虽有矛盾,实际上却明显是在张扬民主,因为在那个时代语境中的民主就是直接民主。 尽管卢梭的理论影响了后来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但他对近代民主理论并没有建设性贡献。近代的民主理论是代议民主理论,而这是卢梭力拒的。从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历史角度来看,卢梭的贡献更多的是极富煽动性地燃起了后来的民主热情。对近代民主理论作出建设性贡献毋宁说是卢梭之前的孟德斯鸠和后来的潘恩。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民主表现了十分暧昧的态度。他没有明确地表示他对民主的偏爱,而是心平气和地讨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问题,细说这些政体的优缺点以及实施所需要的条件等等。然而,如果你试图将民主作为首选政体,那么在他的著作中却能找到一些方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建立公开投票权利的法律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从而表达了一种间接民主观。孟德斯鸠对民主的这种理解与后来民主的发展方向相吻合,因为后来在国家而不是在城邦范围内的民主政体实际上是代议制民主政体。也正因为此,马斯泰罗内才从叙述孟德斯鸠的民主理论开始了他对《欧洲民主史》的研究,断言“恰恰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民主的定义,成了对欧洲民主演变过程进行系统研究的不可避免的出发点”[5] (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