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但是到了80年代后,这种主导地位开始受到了以秉承功利主义传统的社群主义的强有力挑战。在对新自由主义持续的、全面的反思和批判中,社群主义逐渐发展壮大起来,至90年代初,已发展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两大主流之一,成为唯一足以与新自由主义理论相抗衡的政治哲学流派。 “社群”( Community) 一词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早已有之。社群及个人、自我与社群关系的重要性一直为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黑格尔、杜威等历代政治思想家们所重视。“社群”与“个人”( Individual) 一道构成了政治哲学中的两极,强调社群的观点常常与功利主义和保守主义等相联系,而强调个人的观点则往往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相联系,这两派观点之间的争论是政治思想史的主要内容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从社群或自我与社群关系的角度对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的批判,并不是当代社群主义者的独创。然而,有别于以前的社群论者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的是,当代社群主义在批判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从亚里士多德等西方先哲那里找到了立论的基点,发展起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形成与新自由主义两足鼎立、分庭抗礼的局面。 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所有论题,如个人主义、平等主义、自我观念、权利学说、自由理论、分配正义等等。自我观特别是自我与社群关系的观点是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进行全方位批判的最基础的层面,是社群主义集中火力攻击新自由主义的一个焦点。C.泰勒对此总结为:在当今的社会理论研究中,自我认识问题已成为探讨现代性的重要关节点。本文拟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对社群主义主要代表人物的自我观作简要梳理与探讨。 一、C.泰勒的社会性论题及其对“原子主义”的批判 新自由主义假定社会中的每个个人都先验地拥有一种作为其认同的自我( the self) ,这种自我先于其目的和价值。罗尔斯认为,自我优先于目的,目的由自我确认,即使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的。在这种观点中,隐含着存在先于其目的的“自我”假定。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C.泰勒给予罗尔斯、诺齐克等人的新自由主义的根本特征以“原子主义”( atomism) 的称谓。所谓原子主义,广义上是指主张把个人放在首位,认为个人及其权利优先于社会,而社会不过是为了满足在先的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主张。泰勒把原子主义与产生于17世纪的社会契约论联系起来,他指出,“原子主义”一词是用来表征产生于17世纪的社会契约学说以及后继的学说,这些后继学说也许没有用到社会契约这一概念,但在某种意义上它们继承了社会是由实现个人目的至上的个体所组成这一观点。这一术语也适合于那些想返回到社会契约论,或者想捍卫个人的优先性和个人权利高于社会,或者提出单纯的社会工具论这些当代学说。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承认个人权利的至上性,认为个人享有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而不认为个人对他所属的集体同样具有无条件的义务。 泰勒把批判的矛头主要对准如诺齐克那样把个人及其权利视作优先于社会、并对社会作纯工具化理解的极端个人主义者,认为这样一种个人权利至上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他看来,个人的权利和能力只有在一个社会和政治的语境中才能得到实现,而不是置身于政治社会之外。如果脱离开语言的共同体和关于善和恶、正义和不正义的公共讨论,人就不可能成为道德的主体,不可能成为人类善的实现的候选人。泰勒所说的“语言集体”和“公共讨论”其实质就是一个文化背景,而一个社群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具有共同文化背景的集体,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共同体。任何个体要实现个人的可能性都逃离不开这一背景,个人只有在某种特定的社会文化形态中,才有可能形成其自我认同。这就是泰勒要表明的个人同一性( individual identity) 。任何个人要实现其可能性,必须以其所在的社会文化形态为前提,离开了社群,不仅个人的道德、理性和能力无从谈起,就是个人可能性的实现也无从谈起。因此,泰勒指出,个人对社群这个共同体应当负有责任,有义务去完成、重建和维持这个社会,这样才有可能实现他在这个社会中的个人同一性。根据这样的逻辑,泰勒得出结论说,自由主义关于个人优先于社群,权利优先于社会的观点便不攻自破了。 二、桑德尔的“构成性自我观”及其对“占有性自我观”的批判 与泰勒相比,社群主义另一代表哈佛大学教授M.桑德尔对新自由主义的个体自主和权利优先的观点的批判更为犀利深刻、系统全面,矛头直指罗尔斯义务论自由主义的社群观和自我观。桑德尔首先分析了自由主义的社群概念。根据桑德尔的分析,罗尔斯讨论“社会的整合”观念时,区分了两种“社群的善”。一种是基于传统个人主义的假定,即社群保证当事者自我利益的欲望。个人把社会视为保证自我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手段或工具,把社会安排看成一种必要的负担,人们的合作只是为了追求他们自己的私欲。这种论述把社群完全作为一种工具性概念。在构想工具性社群概念基础上,罗尔斯区分出了另一种“社群的善”,提出了另一种社群观。他认为,合作的主体并不假定都出于自私的欲望,他们的利益不是一概对立的,而是有某种“共享的目标”。在某些情况下,合作中的主体有为他人利益加以考虑以及谋求促进的可能性。因为,如罗尔斯所言:我们不必假定人们从不为他人作实质性牺牲,由于人们之间的爱和情感的纽带,他们常常会这样做。只是这种行为并不需要作为基本的正义置入社会基本结构之中。桑德尔把罗尔斯对自我与社群关系的论述称为“情感性概念”( sentimental conce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