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体制论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礼明 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

原文出处:
北方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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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宪政体制是以宪法体系为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的政治体制。本文从非价值判断的角度,剖析了资本主义世界各类宪政体制。本文指出,常规性(多元)宪政体制与非常规性(一元)宪政体制至少都承认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法定程序;都不承认天然血缘关系是权力合法性的基础;都把政党作为一种统治工具,而在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上、在权力的制约性上、在政党制度、文官制度以及在是否承认少数反对派的合法地位方面,二者有根本区别。

      

       一

       所谓宪政体制,就是以宪法体系为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的政治体制。这个定义过于简单,不能令人满意。为了完整地表达宪政体制所包含的内容,尚要作以下说明。

       首先,以宪法体系为核心,是就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而言的。马克斯·韦伯曾把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分为三类:传统型的、个人魅力型的和法理型的。“传统型的统治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这是一种由族长、部落首领之流来行使权力的统治类型。个人魅力型的统治建立在某个英雄人物、某位具有神授天赋的人物的个人魅力之上。先知、圣徒和革命领袖便是标准的范例。法理型的统治则建立在对于正式制订规则和法令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这样,韦伯的三种统治类型是三种不同的基础,在那上面建立起对服从的要求。”(〔英〕弗·帕金著,刘东等人译:《马克斯·韦伯》,第111-112页)显然,在宪政体制下,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应该属于第三类。但是,生活之树常青,理论却是灰色的。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一种权力,它的合法性只是单纯地属于上述三种中的某一类,往往都是混合的,只是在主次轻重上有所区别罢了。一般地说,正常状态的宪政体制,政府权力产生于法定程序比较严格,但传统和超凡魅力并不是不起作用;而非常状态的宪政体制,传统和超凡魅力的作用往往超过了法定程序,甚至淹没了法定程序,使其成为一纸空文。通常这被人们称作“专制”、独裁”、“寡头”等等。然而,只要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最初来自于法定程序,而这种程序也是始终保留着的,即使只是形式上的保留,我们也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宪政体制之外。科学研究应该有意识地剔除感情上的好恶。当然,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是不同的两种类型,各有其鲜明的特点。下文还将对此详加探讨,这里就不赘述了。

       第二,宪法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别。但是深究起来,这二者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而且宪法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体系,既包括书面的文件,又包括一些具有宪法性意义的习俗和惯例。有时候,习俗和惯例的意义甚至超过纸面上的明文规定。我们在研究宪法时,不仅要注意书面文件规定,还要注意这些习俗和惯例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定义中使用了“宪法体系”一词,试图把这些内容都囊括其中。

       第三,定义中的“政府”是广义的,而不是那种仅指行政机构的狭义上的政府。同时,定义中使用了“政府权力”的概念而没有使用“国家权力”,是因为国家含有民族主权独立的意义,而政府却没有,政府指的是统治和管理的机构。也就是说,本文研究的是政体,而不是国体。不过,这里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例如美国实行联邦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因此,美国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政体制。事实上美国各州的情况也确实不一样,有的差别还相当大。例如,“美国一些农业地区的新英格兰镇现在仍然实行直接民主制。以马萨诸塞州西部地区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不到一千人口的镇仍然每年召开全镇大会,处理当地的各种事宜,如确定税率,通过下一年度预算,选举镇的官员、管理委员会成员、警察、消防队等等”(维尔:《美国政治》,第54页)。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的各个州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国家。这种情况世界上也并非美国一家。所以,并不是中央政府才有自己的宪政体制,地方政府也可以有自己的宪政体制。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却是一个情况十分特殊的省。台湾的宪政体制是历史遗留的产物,有其自身特殊的演变历史和运行机制,与大陆的社会主义体制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这里需要再次强调指出,台湾属于资本主义世界,本文所论述的一切都在这个范围内,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无关,关于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需要另文专门研究,本文暂不涉及。

       第四,定义中“机制”的内涵是什么?“机制”一词原是机械学中的术语,后被医学和生物学借用。由于系统分析方法的广泛传播和在社会科学中的普遍采用,“机制”一词在经济学、社会学、哲学,以致政治学中屡屡见到,它的内涵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结构、功能和原理。本文所说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包括政治管理方式、原则和功能、决策程序和立法程序、政治信息的传递和沟通方式等方面,主要体现在一些诸如宪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中,以及一些不见诸文字的习俗、惯例中。

      

       二

       在古代和中世纪,公开地进行政治活动的政党是没有的。政党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特有的现象。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政党是17世纪中叶英国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但辉格党和托利党的成员和活动只局限于议会内部,也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行动纲领。19世纪30年代后,英国通过了选举法,这两党才从议会里走出来向社会开放,并演变为今天的自由党和保守党。与自由党和保守党相比,英国的辉格党和托利党只能看作现代政党的雏形。所以,“大多数历史学家都认为,美国是首先形成固定的政党制度的国家”(罗杰·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第327页)。美国政党出现于18世纪末,几乎与美国建国同时,尽管华盛顿很讨厌党派之争,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最初的政党,恰恰就诞生在他的任期内。“当时汉密尔顿和亚当斯为一方,杰斐逊和麦迪逊为另一方发生分歧。反对汉密尔顿及其政策的议员,开始举行定期的秘密会议或称之为‘核心干部会议’,汉密尔顿派或称为‘联邦党人’也召开秘密会议与其分庭抗礼”(罗杰·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第328页)。1880年是美国的大选年。杰斐逊筹组了第一个全国性政党——共和党(后改称为民主共和党),在大选中大获全胜,不仅夺得了总统职位,而且在州和地方选举中连奏凯歌。杰斐逊的党是今天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的共同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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