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3)08-0045-06 在农业生产要素中,农业资金指的是除土地之外的农业生产资料和资金投入,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投入和实物形态的资本积累。已有的研究表明:农业资金投入具有极广的辐射能力,能够增加物质资本积累,改善农业的物质生产设施和条件,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农民素质提高等。新中国建立初期的1949—1957年间,是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农业发展速度最快、效率最高的时期,这一时期,农业资金投入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内部积累,顾焕章等人将其称为“双源结构”[1],这一结构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且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农业中长期稳定存在。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回顾和分析,为我国现阶段的农业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一、政府对农业的资金投入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陷入严重衰败之中的农业,政府不断增加财政支农拨款以及农业贷款的数量。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大江大河的治理以及农村救济等方面,在农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上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但是这一时期我国面临着建设工业化的战略任务,农业成为支持工业化发展的重要资金源泉,国家对农业总体上还是“拿多予少”。 (一)政府农用资金的供应 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主要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实现,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部门的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费用和农村救济费等。国家主要支出了两大类支农资金,第一类是财政支农拨款,第二类是国家农业贷款。1950年、1951年、1952年这三年国家财政投资农林水利的资金分别占当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4%、3.4%和5.1%,这些资金主要作为农业事业费和农村救济费支出。国家对农业发放的贷款在这三年中也有所增长,早在1950年国家就强调农业贷款是“对农民对农业生产很实际的一种帮助”,要求及时为农民发放农业贷款,并且贷款的投向要偏重于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农民,要做到公平放贷,农业贷款必须用于农民生产生活,“专款专用,不得互相挪移”。仅1952年就给农民提供8.58亿元贷款,扣除掉该年农民的还款以后,贷款余额增加了1.4亿元,这些贷款为缓解农业生产资料的短缺状况发挥了很大作用,农民可以补充农具、耕畜、肥料、农药等急需物资。[2] 1953年到1957年,国家对农业的投资主要用于改良农具、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兴修水利以及农村救济等方面。在农业贷款方面除了强调给农业合作社增加贷款以外,也注意对生活极为困难的个体农户提供贷款以缓解生活困境。为了更好地为农业提供金融支持,1955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作为针对农业进行服务的专门银行,农业银行仅在1956年就向农业贷出将近20亿元。 据统计,恢复时期财政支农支出总计12.6亿元,占国家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44%,“一五”时期,财政支农支出总计81.05亿元,占国家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92%。总体来看,1949—1957年,无论从绝对额还是从所占的比例来看,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都大大增加了。下表列出恢复时期与“一五”时期的财政支农支出的规模,从表中可以看到农业基本建设支出从恢复时期的3.84亿元上升到“一五”时期的40.91亿元,占到该时期财政支农总支出的一半以上,这为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的财政支农支出具有资金集中、专款专用的优势,主要投向大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推广农业技术、改良农具、救济农民等方面,产生了不可否认的良好效果。例如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全国性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到1956年,全国共建立了16466个农业技术推广站,配有技术干部94219人,除边远山区外,基本做到了一区一站,每6.67万公顷播种面积有农技人员46.07人。[3] (二)农业部门实际资金净流出 尽管国家向农业投入的财政支农资金在数额上有所增加,但是如果考察建国初期国家对各部门投资的情况,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重相对工业低很多。1950—1952年,工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合计为38.4%,三年分别为37.2%、29.8%和43.3%;农业水利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合计为13.1%,三年分别为11.5%、11.1%和14.7%。[4]1953—1955年,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例分别为6.24%、5.86%、31.97%;1956年和1957年农业占7.7%,轻工业占6.1%,重工业占37.8%。[5]可见受国家发展战略所限,当时的资金投向是歧视农业的。不仅如此,农业还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尤其是工业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一时期资金主要通过两条渠道从农业中流出:农业税收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国家,工业和商业所能提供的税收十分有限,农业税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49年,全国实征农业税总量达248亿斤粮食,分别占当年实际产量和常年产量的13.5%和13.8%。[6]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实行新的全额累进税制的农业税收制度,确定的全国平均农业税率为13%。①1950—1952年三年间实际共征收农业税5100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13.3%。[7]由于国家处于抗美援朝时期,而且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医疗、乡村教育等都需要大量投资,这些开支也必须由农民负担,因此农民还需承担各种杂费,如抗美援朝捐、文娱活动费、兴修水利费等。“一五”时期,随着统购统销制度与农村合作化的完成,国家对农业税费的征收对象也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向农户征收改为向合作社这个集体进行按比例征收,完成国家的统购指标与税费征收任务是合作社的首要职能。这五年间,农业税的负担率大致保持在11.67%的水平。[8]据李溦估计,税收从农业中汲取的剩余,以货币计算,1950年为19.1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的29.3%,占国家各项税收收入的29%;1952年增加到27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4.7%,占国家税收收入的27.6%;以后每年均在30亿元左右。[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