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家庭既是由血缘、亲属关系形成的组织,也是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对于传统中国而言,以核心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模式长期占据主流地位;①即使在生产日益脱离家庭组织的当代,不少企业仍是由家庭成员经营、控制的家族企业。②借助血缘、亲属关系所带来的凝聚力与信任感,家族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③家庭拥有自身的生命周期,分家意味着原有家庭的解体与新的小家庭诞生,是家庭延续的重要环节,④也会对家庭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⑤一般而言,诸子均分制有助于小农家庭的延续与再生。⑥而随着明清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不少家庭的生计来源从农业转向工商业,那么相较于小农家庭,商人家庭分家具有什么特征?⑦商人家庭在分家时如何对家庭商号进行处置?普遍通行的诸子均分原则,如何体现于商人家庭分家之中?对于商人家庭分家制度的探讨,及其与小农家庭分家的比较,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家庭生产经营方式与分家制度的内在关联。 已有关于明清商人分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分家制度对商号传承的影响。王裕明通过对明代徽州程虚宇兄弟分家的考察,将保留商号整体性、兄弟共同经营的分家方式总结为“分产不分业”,认为这一制度推动了资本组织形态、经营方式与利润分配制度的转变;⑧周生春、陈倩倩则认为以徽州胡开文墨业为代表的“分产不分业”模式,除了保持家族资本完整外,还通过催生家族成员“合股”、引入外部代理人等方式使家族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一定程度的分离,体现了“中国家族企业的现代性”。⑨这些基于特定商号的案例研究,较为细致地分析了家庭商号的传承机制,但对商人家庭分家制度本身,尤其是商业经营对分家制度影响机制的探讨,仍存在较大拓展空间,且对徽州以外的商人家庭研究较为不足。 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要利用清代民间分家书等资料,从商业经营的延续、商业债务、养老安排等层面出发,系统探讨商人家庭分家制度的内在逻辑、影响机制,以及其与商业经营的双向互动。二者的双向互动体现于两个方面:首先,商人家庭的分家通常以延续商业经营、维持商业组织的整体性为主要目标。一部分商人家庭通过设立股份、划分资本银等方式推动家庭商号的转型,在维系诸子均分制的前提下延续商业经营,此时的家庭商号逐渐独立于具体家庭成员,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相较于小农家庭“分家析产”的模式,可被称为“分家不析产”。对于以银股、身股形式表现的商业资产,则因其较易分割的特性,往往与土地房宅一同被“均分”。其次,商业经营需求本身亦直接影响分家选择,对于经营不善、债务过多的商号,分家被赋予了清理债务、调整商业组织结构乃至中止商业经营的意义。商号、股份、资本等不同形式的商业资产也被商人家庭广泛用于父母赡养,成为联结家庭的经济纽带。 本文所使用的分家书主要来自刘建民主编的《晋商史料集成》(以下简称《集成》,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该书收录有山西商人家庭的分家书共97件,对应时间起自雍正十三年(1735),下至宣统三年(1911)。⑩此外,本文也结合徽州等地的商人家庭分家书及其他相关资料,(11)以期深入认识清代商人家庭分家的多样选择。 二、财产与经营的代际传承 明清时期,就商号规模而言,资本逾万、业务遍及全国的知名商号整体上仍是极少数,大部分商号的规模、资本相对较小,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如何在诸子均分原则下延续家庭商号的经营、维持家庭的生计,成为商人群体分家时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诸子均分原则 诸子均分原则,指分家时所有儿子平均分配家产,不论长幼嫡庶。这一制度自秦汉以来不断发展,成为传统中国主流的财产继承分配制度,(12)并得到律例认可。清律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13)分家时,家庭成员通常将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有价值的牲畜和农具折价后搭配均匀,分为若干份,兄弟之间通过抓阄取得。从家庭作为生产和经营单位的视角来考虑,诸子均分制不仅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还意味着“个体家庭农庄”的再生与复制。(14)家庭能够满足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季节性需求,(15)更重要的是能够减少因雇佣或集体生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激励农民对土地、农作物进行投资。(16)当父母因年迈、身故等原因不能再主导家庭生产时,往往通过分家,使下一代成为经营主体。栾成显认为,基于诸子均分制的分家完毕之后,“各家独立管理经营”能够较好地调动经营的积极性,为下一代提供自主经营和创业的机会。(17)在以农业为主体的传统社会,诸子均分制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可,为士绅、商人等农业以外的家庭广泛采用。 商人家庭的分家同样遵循诸子均分原则,土地和房宅等不动产搭配均匀后,由各房抓阄分配。倘若家庭财产中包含货物、铺面等商业资本时,将其折价后与土地、房屋一同均分,就成了较为自然的选择。咸丰七年(1857)山西邓天仁、邓天礼等兄弟分家时,将有价值的家具货物折价,与铺房等同样作为待分资产进行分配,即“铺中家具货物等项按门均分,牲口出售”。(18)邓天礼则在立分家书后,将其所开设的“通和永”商铺,分配给二子和三子合伙经营,并于契约后批注说明:“通和永所有一切家居等件,仍属异日三股均分。”邓天礼的三个儿子,最终分别分到了货物、骡子、家具、债权等原属于通合永商铺的资产。(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