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潜涵的宪法与宪政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成中英,美国夏威夷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天府新论

内容提要:

儒家的基本概念有其整体的表达方式,即强调动态过程、重视民本、趋向人文、要求道德实践,具有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理想,因此特别关注发展人性的善端,提出和建立一套基本原则与价值系统来引导,规范国家权力。可以说,儒家对人、文化、社会和天下的认识中潜涵着一种根本的宪法与宪政思想。如何赋予它一个外在的理性的规范形式,将其转化为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法典及治理法则,是宪政儒家必须面对的课题与挑战。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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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633(2013)04-004-0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于2013年6月8-9日在北京主办“儒家治道”学术研讨会,邀请来自儒学、政治哲学、宪法学、法律史等领域的学者二十余人,从各自学科共同探讨儒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这次会议提出了很多很重要的观点,儒家应该更多关注一些政治发展,中国政治发展正好需要儒家的参与。厘清儒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对于确认儒家之现代价值,探究中国的优良治理之道,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以下是美国夏威夷大学哲学系成中英教授在大会上的讲演稿。

      任何一个人只要对儒家有较为充分的了解,都会察觉到儒学有一个很根本的宪政思想,这个思想是潜涵在儒学对人的认识、对文化的认识、对社会的认识、对天下的认识之中的,当然其中也有一个根本的由家到国的国家概念。传统的国家概念自然与现代的民族国家概念有很大的差别。国既为家所延伸,国与国之间也能形成天下一家。中国没有现代国家的概念,或者说西方没有中国国家的概念,是因为从国家这两个字来看,传统中国认为国建筑在家上,而西方则直接跳到国家与国民的关系上,社会逐渐跳出家或家族的重要的关联,而向公民社会发展。传统的家与家族处于什么地位,传统社会处于什么地位,如何定位以及同时如何转型,这些问题都必须提出来。实际上,从中国的“和亲九族,协和万邦”的家国而天下的概念来审查一下西方民主国家的概念,有其历史文化的理想意义,也有其国家治理与实现天下和平的现实意义。如果双向来探讨,也不乏相互借镜的地方。我们可以从宪政的角度来谈儒家,也可以从儒家的角度来谈西方的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

      我要特别提到,儒家的基本概念有它的一个整体的表达方式,这个整体的表达方式是强调动态过程的、重视民本的、趋向人文的、要求道德实践的,它有天下为公的理想,一个大同世界的理想。因此也特别关注如何发展人性的善端,如何提出和建立一个基本原则与价值系统(也是一套大法)来引导与规范一个治理国家的权力,在此引导与规范中当然也限制这样一个权力,尤其是一个重大的主宰与执行的行政与管理的权力,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权力,一个君主的权力。

      我们要区别一下儒家宪政和西方的宪政发展有不同的道路,西方是用民间的力量来对抗统治的君主,制定基本法则来限制君权,英国的大宪章就是这样发展出来的。当时的地主和诸侯要交税,你要我交税,我就要什么保障与权利。中国的儒学,则是要人们包含君主联合百姓与人民来帮助社会发展的,是实现社会与人民的福利,不是要把君主与人民看成对抗,而是分享一个共同目标,也就是实现人民的福利,把君主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统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存在,而此一社会存在条件与理由就是君主要为人民实现民众的福利,自然凸显人民发展的愿望与做主的能力。西方民主的开始就是要用人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式来平衡权力的行使,而中国儒学从开始就假设政治权力的产生就是为了人民,而非为了私欲,更非利用权力来满足私欲。权力本来就来自民间,其目标也是在开发这个社会,来实现人民的愿望。因之权力可以合而分,分而合,治理的规则是用价值的法则来导引来开发,基于对人的认识与对民的认识,从自我修持与自我管理做起,推而广之,惠及全民与天下。

      怎么去表达这个儒学的基本概念,这是我非常关注的。我更认识到儒家有一套基本的对世界的认识,对人的认识,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认识和对人性社会的认识,并尝试用这一套认识来说明与促进基于人性的社会性以及基于社会性的人性的相互完成来改革为政的方法与治理的方式,即使面对现实的问题也不舍弃其理性的与理想的价值。为此,我接受了北大一个中国政治哲学的讲座,想通过对中国德治论的儒学传统与西方契约论的传统的分辨,来进行一个更深刻的融合,把现实的权力与理想的德性结合起来,看看能否促进一个人类可以各自追求的、可以发展的大同世界。要实现这样一个人权、民权、治权与政权相互协调与融合的政治理想,人们必须要面对现实,现实是权力发展下来的,这个现实也是人的存在状态的表现,有各种特殊的历史与社会问题,不可不关注,不可不理解,也不可不求进步,不可不改革创新。这种情况之下,也就不难认识到儒学怎么来实现理想的宪政的理念。这里面我们要问儒家或儒学在这个时代能够做出什么贡献,应该以一个什么样的方式,来更好地帮助社会发展,如何来引导权力,防止滥权,防止私欲。

      从理论上来说,儒家或儒学必须考虑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给儒家宪政一个理性的形式,一个合情合理的系统的表达方式。儒家从这个角度来看,它是一套价值哲学,不是西方的宗教,表达的是人的存在的一种要求,也表现了人的一种特殊性,每个传统都有它的特殊性。美国的宪法并不适用后来的德国,即使到了魏玛宪法时代,由于现实问题很快就被纳粹破坏掉了。可见现实和理想有很大的区别,从宪法到形成宪政还是需要一番努力的。这里我们看到儒家有知还要有行,所以知行的最终统一是很重要的。从儒学观点,一个宪法最好包括一种行为法,美国是从十三州的连锁开始的,十三州制定的宪法是人人生而平等,有追求自由与幸福的权利。但如何实现却是另一个问题。至于用什么方式来实现,也是要不断检视的。如今美国的枪支管理就是一个大的问题。现代的民族国家并不是开始就是这样,在成为现状之前也有他的历史,不可漠视,也不可等同。不可用一个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它,但也不可否认国家与国家之间也有相似性,甚至有共同的理想与共同的问题,采用什么样的行为法来实现理想,解决问题是应该有共识的,也是值得思考与讨论的。总而言之,现代的国家是在一个过程的发展之中,这个过程怎么实现呢,这里也有一个更正修正的问题,在所有现代国家里面都有这样的问题。从美国的发展、亚洲诸地区的发展、欧洲的发展来看,历史在不断提供一些机会,因而不能不开放,不能不革新,不能不与时俱进。儒家宪政的意义就在面对这些机会来促使具有人性与社会性的价值与整体利益的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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