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2-0167-07 西方公民文化演变的历史表明,公民文化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开始孕育、生成,伴随着城市的兴起,则衍生了近代公民文化。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先哲及后来的霍布斯等人,对公民文化理论的阐发较多的掺杂在他们的政治或伦理思想著作之中,并没有专门系统的公民文化理论研究。美国政治学家G·A·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伯,在1956年开创了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的公民文化研究。然而在行为主义遭到批判之时,阿尔蒙德的公民文化理论也被诸多学者质疑。在政治哲学复兴的过程之中,80年代公民文化理论也再次复兴。此时的公民文化理论研究,虽然有着各自的知识基础和价值立场,各个流派的观点主张也不一样。但是,自由、平等、法治、民主等仍然是当代公民文化理论的内核和基础,只是这些基本价值原则已被赋予了当代意义。 一、价值:传统公民文化的固有基因 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时代开始,公共生活的价值与理想就已经成为当时人们探讨和追求的目标,他们对基于个人主义之上的丛林状态深恶痛绝,积极寻求一种每个“公民”自由发展,整个社会共同繁荣的美好生活。他们将这种美好生活的实现归于政治实践,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已经根植于他们的理念当中。因此,公共利益成了古希腊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中最基本的价值规约。带着对公共利益实现方式的思考和人类追求至善生活的价值关怀,古希腊人开始设计自己的政体形式,试图将这种美好的价值理念转化成为政治实践。“只有那些追求公共利益的‘善治’政体,才是‘正宗’的政体形式;而那些谋取个人或集团私利的‘腐败’政体,则只能定义为‘变态’的政体形式。”①他们为防止政体的“变态”,而诉诸公民美德,通过教化和培养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作为公民的优先价值选择。因此,培养有道德的公民也是古希腊公共管理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的重要任务。到了古罗马,人们不仅把公共利益作为人类政治实践或公共管理的价值导向,而且还尤其强调民主与共和的价值重要性。“一个政治体系若在‘公法’和‘公益’的基础上聚合民众,并将国家当做一项‘人民之事业’来实施治理,便可称为共和国。”②国家属于全体公民,国家公共权力体系向全体公民开放,公民应该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参与国家治理等公共管理思想,无疑蕴含着价值因素之于人类公共管理活动的导向作用,更体现了价值对于人类政治实践的重要性。总之,“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机器之所以能够良性运作,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城邦或共和国不是若干孤立个人的原子式集合,而是一个群体本位的生命归属系统。”③我们发现,无论是古希腊还是古罗马,他们对于公共利益或是民主共和价值的追求,在终极的实现主体上都归结于一种特殊的“人”——公民。对于公民群体的培养和公民文化的关注,成为他们公共管理方面相一致的地方。 西方国家的历史表明,早在古希腊时期,公民文化就开始孕育、生成。自治共同体为公民文化的萌芽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城邦制度寄托着公民生活的终极诉求与精神归宿,公民养成了参政意识、责任意识、集体观念与爱国主义最高道德规范,实现了公民与城邦的合二为一,构成了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的复合角色。整体主义精神贯穿了这一时期城邦的社会生活,直接民主制甚至“轮番为治”是古希腊城邦民主生活的普遍形式。“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则,由相同身份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则自然认为他们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治理的职司主要是致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所以这些义务应该由大众轮流分担,而统治者作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获得共同的利益)。这原来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制度。”④在这种城邦民主制中,“希腊人首次真正展示了公民理想和实践的内涵。因为他们把上述抽象思考能力与参与公共生活是人格充分和适当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信念结合了起来。”⑤民主与爱国主义是古希腊人城邦观念的主线,其城邦生活也更多的是一种公民积极参与和自我管理的生活,整体主义精神成了古典公民文化的核心价值,这种整体主义精神支撑了古典城邦的民主与法治模式。 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许多学者对公民文化的价值与精神理念极为偏爱。城市的复兴为公民文化的成长提供了机遇,市民文化伴随着城市文明的进程而悄然前行,随之而来的便是公民文化的蔓延。“3R”运动,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运动,将中世纪末期兴起的城市公民社会精神,即自由平等、民主自治、权利以及契约等,带入了一个新的天地。随着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近代意义上的以民主、自由与平等为表征的公民文化被塑造出来,而霍布斯则从理论层面开启了公民文化的研究,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普遍存在于文明国家诞生之前,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独立和平等的,基于人性的自私,每个人都只顾着保全自己。于是,当每个人的愿望和利益不能同时实现时,他们就会相互敌视,从而陷入“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人们为了安定与和谐的生活,便同意履行一种简单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就是依靠理性力量来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霍布斯称它为“自然律”。他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作毁损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⑥霍布斯指出,国家的本质用一个定义来说,“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⑦据此,古典理想中的“政治”公民和“法律”公民就开始走向“契约”公民。尽管公民文化的个人主义精神被霍布斯所倡导的国家主义导向所限制,公民的自由程度也“是用公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要求来衡量的”,⑧但是,“契约”公民的诞生具有开创性意义,“契约”公民的出现将民主契约、平等自由的民主精神融入公民文化中来,最初的现代性公民精神开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