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随着亚洲后发国家开始步入发展·成长的轨道,也开启了东西方学者运用“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亚细亚型国家与社会关系”①的新时代,到今天这种讨论的声音虽然有所减弱,但是上世纪末关于亚洲型市民社会的讨论,特别是关于“农村市民”的内涵正随着“弱者武器”式的讨论变得日益引人关注。总体看,20世纪末的研究归纳起来大致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在(新兴工业化经济体——东南亚国家联盟)NIES·ASEAN各国经济成长过程中中产阶层的兴起并且以集团形式登上社会舞台从而引发社会结构变动的事实及其成为民主化运动“原动力”的研究;第二,是对在后发东亚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开发NGO”“环境NGO”“人权NGO”等一系列新兴社会组织如何领导和参与群众运动问题的研究②。这些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中产阶层的兴起以及以NGO为代表的新兴社会组织是否能够或者已经促使东亚社会走向了市民社会?其中,关于中产阶层,笔者作过专门的论述③,而从对后者的一些研究来看,一般认为在韩国、台湾的市民社会化过程中新兴社会组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从近些年来关于孟加拉国的研究④来看,在东亚后发农业主导型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似乎确实应该考虑工业化这个催化指标⑤,因为从孟加拉国NGO组织的发生、发展及其作为来看,这种建立在脱贫背景上的NGO组织确实很难起到引导“现代化”与“市民社会”的作用。本文将从孟加拉国NGO组织的产生背景、具体作用以及其与国家统治的关系来探讨在后发农业主导型国家是不是具有实现市民社会化的可能。通过这一研究试图回答笔者多年来一直在研究和思考的一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的市民社会化是否可能? 一 市民社会视角下的NGO 一般来说,近年来学术界对于NGO的讨论主要围绕“第三部门”这个概念展开,即,通常认为NGO既不同于政府组织这类“公域”也不同于个人生活等的“私域”。Norman Uphoff认为,应该以契约关系的目的来区分这三个不同的领域。即,“公域”主要是以官僚机构和强制力为前提的契约关系;“私域”主要是以市场交换行为为前提而不涉及公共善行的个体利益追求行为;与此相区别,第三部门一般比较强调自发性这个特征。即,人际关系行动应该以“互助共存”为基本规范而发生,但是这种行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个体利益而应该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例如,非营利团体就是一个典型⑥。这里所说的第三部门Norman Uphoff称之为Collective action sector,这与市民社会强调“公共性”的内涵基本一致。简而言之,作为全体社会一部分的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人为了实现他所认为的“公共利益”,必然自发的发生一种集合行动——这种集合行动形态我们即可称之为市民社会,而NGO组织是这种集合行动的基本表现形式。 对此,Alexis Tocqueville提出的“第三次民主浪潮”思想在上个世纪末东欧、非洲、拉丁美洲的民主化过程中再次被热炒,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系列的民主化过程正是因为带有强烈NGO色彩的市民团体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在上个世纪末的认识中普遍认为NGO组织一可以团结民众防止分裂,二可以为在工业社会中被孤立和弱化的个人提供心灵的栖息地。比较典型的代表应该是Robert Putnam,他认为“NGO团体通过对其成员进行内在的和广义上的政治影响来达到其对民主政府的支配效率及安定状况作贡献的目的。……内在影响一般指对成员互助、团结、公心的培养;……外在的影响主要指团体内复数的社会网络可以对利益表达起到推动作用,从而实现社会内部的有机团结”⑦。 从以上的论述来看,西方学者讨论的市民社会概念大多遵循“西方的基本思路”,即,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社会团体的力量功不可没,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西方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NGO组织基本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表达”而自发形成,它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工业化及社会分工催化了不同利益表达群体的出现,所以他一经产生就带有戴蒙德所说的“民主的功能”⑧。与此不同,孟加拉国1990年代所产生的诸多NGO组织却具有很不相同的特征,这些组织的是通过在一种生产力比较低下的农业生产状态下的“植入”产生的,它的根本目的是“脱贫”并试图提供手段而不是意义,因此它们对市民社会形成的贡献到底有多大就成为一个十分有趣的话题。 二脱贫NGO组织的兴起 1990年代孟加拉国的NGO发展呈现了井喷状态,研究显示,在1990年代实际上是无法统计出到底有多少NGO组织的存在的,粗略估计大约是有2万左右⑨从整个NGO组织的构成结构及功能等方面来看呈现出与其他国家明显不同的“农村开发”特征,其基本功能主要是“脱贫”。在孟加拉国,NGO组织第一特征就是农村贫困阶层的组织化,它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唤醒那些除了劳动力资源以外便一无所有的农民的“贫困意识”,并在自己组建的组织内部就如何评价贫困问题进行磋商。在此基础上,那些在田野工作者帮助下被组织起来的贫农们可以进入旨在增加收入的小额无息贷款的申请程序。这个增加收入的申请程序一般被认为是孟加拉国NGO组织得以存在的第二个显著特征。例如,格拉明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的贷款程序就是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该银行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尤诺斯认为如果贫农获得资金的权利能够得到保证,就一定能够保证经济活动的展开——穷人就可以摆脱贫困。据当时的纪录显示,当时全孟加拉国NGO总资金的50%被8个巨大的NGO组织垄断,其中尤其以格拉明乡村银行和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两个NGO组织最为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