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们已经超越了讨论“公民社会”概念指涉中国现实是否有效的阶段,而处在讨论中国社会在什么意义上是“公民社会”的阶段。学界对这个基本问题的探讨,从不同角度所给予的回答是不同的,但是各种分歧是可以通过学术讨论进行沟通的。 笔者认为,中国已经迈进公民社会的门槛。在进行思想史梳理和事实分析之前,有必要阐明,我们是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三分的理论基础上看待中国的公民社会。也就是说,第一,我们认为中国已经发展到这个阶段,即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可以相互区分的理论模式可以有效地运用到中国现实的阶段;第二,我们讨论中国的公民社会,不是在讨论中国的政治或政治体制本身的状态,而是在讨论社会领域在过去30多年里发生的增量,其中又主要关注新生的个人自由、个人结社及其社会组织的相互合作;第三,我们讨论社会领域的现状。不是停留在社会中的各种乱象,而是关注社会的主流价值和新社会秩序的形成。在第一点上,我们与那种把政治、经济与社会混为一谈的思路不同,很明确是把社会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看待。①在第二点上,我们与那些因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而保守看待中国公民社会的人不同。中国政治的民主发展水平与中国社会的公民性发育程度并不必然是同步的。其实,认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本身就隐含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走到了前面的意思。在第三点上,我们与那种从道德上批判社会的观点不同。说“社会溃败”,如果在描述的意义上讲旧的社会秩序的瓦解,这种说法是有经验实事依据的;但是在整体社会格局上,旧秩序的瓦解恰恰是新秩序形成的条件,我们从民间结社的持续增长来看,看到的却是社会的再组织化,同时也是新规范成形的过程。 一、“公民社会”:从西学概念到中国现实 “公民社会”在中国是一个西来的概念,对应于英文的civil society。②这个概念在西方文献中有着久远的发展史,其内涵不断地被岁月所充实。在古代,公民社会概念是指与野蛮的自然社会相对的人类社会、文明社会。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politike Koinonia”,③用以指称“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④西方将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的传统直到近代资产阶级市民阶层兴起后才发生一次大的转变。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近代思想家将人们“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定义为市民社会,认为它们“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⑤市民社会基于私人利益的结合,属于原有的政治国家里新生的经济领域——这个经济领域与国家和政治社会是区分的。 20世纪以来,葛兰西、帕森斯等学者对这个概念的对象给予了新的界定,他们的共同思想是把经济领域从这个概念中分离出去,认为civil society主要应该由社会、文化的领域构成。葛兰西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撰写了一些论文和《狱中杂记》,他把社会分为civil society和political society,前者(国内原先译本译为“市民社会”)是同意、自由意志的领域,后者(政治社会)是高压、暴力、干预的领域。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机构、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⑥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在《社会体系》(1951年)、《经济与社会》(1956年)等著作中将现代社会划分为4个子系统,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社会子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不同于经济组织和官僚机构的社团或协会,这些由成员自愿加入、彼此平等相待的组织承担着社会整合的任务。⑦ Civil Society在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意义上是共同体的总体。黑格尔所代表的近现代思想把它界定为共同体的一个领域,是与政治领域相区分但包括经济生活的社会领域,是与公共生活区分的私人领域。而从葛兰西到哈贝马斯以来的当代思想家用以指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区分的社会(包括文化)领域。这就是当代流行的“三个领域”(three sectors)的思想基础。所以,公民社会所涵盖的对象往往又被称为“第三域”、“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就像政党是政治领域的主体、企业是经济领域的主体一样,但是并不能说公民社会就只是非营利组织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西方学术界重新活跃起来,很快也成为西方学者讨论中国社团活动的理论工具。《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在1992年至1994年、《近代中国》(Modern China)在1993年第2期,较早地集中刊发了关于中国问题的探讨。⑧学者们起初关注大量涌现的社团,关心的是它们在中国的兴起,是否意味着公民社会在中国初露头角。无论最初的研究者持什么观点,对中国社会的前景做何期望,civil society这个西方概念开始被中外学者拿来衡量、展望中国社会。 Civil Society在进入中文学术语言时有一个不断情景化的过程,它在不同的中文语境里分别被翻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前两种译法偏重社会与国家的分野、区隔,凸现社会中自愿组织的非官方、非政府、自治的含义。“公民社会”能够更清晰地表达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及其社团在宪法意义上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大致说来,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和中期,中文文献较多地使用“市民社会”,主要介绍它在西方的来源、意义,并讨论它在中国当下的适用性问题和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发展基础与前景。而在2000年前后,关于社团、“NGO”及第三部门的中文研究文献明显倾向使用“公民社会”这一表述,这些研究都承认社团当前对政府的依赖和利用,并都希望今后社团通过法制在保有民间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与国家建立合作共治的关系。“公民社会”的用语逐渐成为中文的通用语,是这个概念与中国的真实社会对接的自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