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与直接民主:制度设计决定结果

作者简介:
(德)拉尔斯P.菲尔德,现任德国经济咨询专家委员会(“五贤人委员会”)委员,德国瓦尔特-欧肯研究所所长、教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学,财政联邦制与新政治经济学,包括弗莱堡学派思想;(瑞士)格布哈德·基希格斯纳,瑞士圣加伦大学国民经济学与计量经济学教授,瑞士外贸与应用经济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新政治经济学,应用计量经济学,经济与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础以及环境经济学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在经济学界经济制度对经济政策的影响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讨论财政结果在直接民主决策制度下与在完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的差异程度,并对这些政策结果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来自于瑞士和美国的证据表明,相对于代议制决策,公民投票和受欢迎的倡议产生的支出和税收都较少,从而导致更为有效的政策结果。由于代表们偏离公民的偏好而导致政策结果的这些差异。于是乎,公民投票和倡议在民主国家比在纯粹的代议制民主国家中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更能强化公民的偏好。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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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度对经济政策结果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对此争议不断。根据诺斯(NORTH 1981年,1990年)的观点,作为保护产权的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则的一部分,政治制度决定辖区内的经济绩效。阿西莫格鲁(ACEMOGLU),约翰逊(JOHNSON)和罗宾森(ROBINSON 2004年)则认为,经济(和政治)自由是私人物质投资以及人力资本投资的先决条件,从而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合适的治理促进经济增长。格莱泽(GLAESER)等人(2004年)对这两种间的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争辩道:制度无法对经济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除非公民已经开发了人力资本以实现合理的政策选择。此外,关于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以及他们的衡量标准太不精确,以至于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以表明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格莱泽等(2004年)建议要特别调查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或法律规定以便发现制度是否是重要的。

      菲尔德(FELD)和瓦格特(VOIGT 2003年,2006年)遵循了这条建议,并强调司法机关在保护私有产权方面的作用。他们公布了73个国家的样本证据:最高(宪法)法院事实上的独立性越强,就越能促进经济增长。通过对不同国家中有关司法的宪法规定以及这些国家中政治制度践行司法独立的程度,来衡量事实上的司法独立程度。佩尔森和塔贝里尼(2000年,2003年)调查了总统制和议会制国家间经济政策的差异,民主国家中组成内阁的不同形式,以及多党制和比例代表制之间的差异。他们发现:议会制具有更高的效率,因为他们追求更好的防治转移措施。此外,在简单多数原则下,较大的选区和个人直接投票促进更好的政策。

      理解佩尔森(PERSSON)和塔贝里尼(TABELLINI)有关经济绩效结果的关键在于:宪法条款对于财政政策的潜在影响。基于政治失灵(相对于市场失灵而言)的理论观点,与财政公共资源问题或者寻租问题一样,他们发展了一套有关总统制/议会民主制和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对财政政策的影响的理论。他们认为,在总统制和多数代表制的体制中,财政支出比较低,并提供了60到80个国家和地区的典型证据,也包括1960年至1998年间60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即这在两个体制中的财政支出比那些与他们相对立的体制下确实要低5%。在涉及广泛的再分配项目,如福利支出时,这种情况尤为显著。

      沿着同样地思路,对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制对经济政策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与司法独立的比较制度分析一样,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对直接民主的研究采用了比较的视角,即现有的直接民主体制中的政策结果与现有的代议制民主体制中的政策结果相比较。同样地,直接立法的政治经济学始于对政治失灵的诊断,这方面有大量的证据。帕莫雷恩(POMMEREHNE 1990),基希格斯纳(KIRCHGSSNER),菲尔德和萨维奥(SAVIOZ 1999),菲尔德和基希格斯纳(2000),以及最近卢皮亚(LUPIA)和松阪(MATSUSAKA 2004;2005,2005a)强调,在瑞士和美国的证据基础上,直接民主的方式是纠正政治失灵的有效手段,并比纯粹代议制民主更加有力的政策结构。此外,直接立法的政治经济学具有推进非常详细的分析的优势,即通过个别的制度条款对经济政策结果的影响可以被识别。

      对制度规定的细节研究的激励衍生自另一种文献。由加利福尼亚州第13号提案以及之后美国的抗税运动,并因欧盟中的“稳定与增长公约”的基本原理的讨论而激化,经济学家试图找出哪些类型的制度限制诱导稳健的财政政策,并允许有足够的短期财政政策的灵活性,以应对商业周期发展的不利因素。根据基希格斯纳(2002)关于财政制度对财政政策的影响的调查,直接民主手段对财政政策限制,比正式的财政预算规则限制或者财政联邦制的工具,更为成功。这些总体的证据已经引发了不同制度领域对成功制度条款的细节的研究,其中包括直接民主,正式的财政预算规则限制与财政联邦制,以及不同的财政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例如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议是相互补充还是相互替代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进行比较分析,并讨论在这两种体制下财政结果相互偏离的程度以及如何解释这些结果。有人认为,这些政策结果产生差异的原因是代理人偏离了公民的偏好。于是相对于纯粹代议制民主国家中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投和倡议在很大程度上更加有助于强化民主国家中的公民偏好。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超越我们现有的研究,强调更加差异化的方式,而不是对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中的政策分歧进行总体性陈述。例如,并不是在总体上比较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而是关注于公投和倡议。此外,更加强调财政公投的重要性,对强制性公投和选择性公投进行区分,并强调强制性公投的确切规定,如所谓的最低支出门槛,同时还考虑了与公民倡议的签名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最后,凭借我们最近的工作,我们将考察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的相对效率。

      关于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的比较分析的经验证据几乎全部来自于美国和瑞士的联邦和各级地方政府。这些制度规定中相当大的变化是与财政支出和税收的充分自主权相联系的。而我们更强调瑞士的证据,尤其是根据最近卢皮亚和松阪(2004年;2005年,2005a)的调查,他们对美国的经验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考察。从瑞士的经验证据开始,并记录美国的佐证,以便可以对这两个国家进行比较。

      从直接民主制的特别制度的描述开始,正如人们在瑞士州一级政府中所看到的,第二部分在理论上分析了直接民主制的运作。这部分的目的在于形成一个假设,即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议对财政政策的影响。在第三部分,汇报了直接民主与经济政策结果之间的证据。接下来第四部分将讨论结果并展望未来的研究。

      二、直接民主如何运作

      直接民主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共财政。一方面,通过制定实际的决策,公民投票或公民倡议可以直接限制代表,使得财政政策符合公民的偏好。另一方面,代表们努力预测公民偏好,以避免选择性公投或公民倡议,抑或防止在选举中失败。因此,直接民主制完全可以在公投或倡议不发生作用的情况下进行运转。只有对不同的直接民主条款的细节加以区分,这些效果才能得到正确分析。在本部分中,我们首先对瑞士的直接民主制进行简要说明,对财政公投进行特别关注,以便展示这些制度的丰富多彩。然后,在我们更加详细地分析公民投票和倡议的诱因之前,将讨论直接民主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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