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2)04-0003-07 公民教育的根本价值在于引导民众追求一种承担公民责任、践行公民美德的生活。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的本质“至今还没有大家公认的定义”[1]113。公民与公民教育概念的滥用不仅会带来逻辑的混淆,而且在教育实践中也难以统整公民教育的学习目标。关于公民教育的内涵、目的等学界聚讼良多,其原因既基于公民教育立场之不同,同时也源于公民教育本身就存在着二律背反。①我们之所以称之为二律背反是因为这些立场彼此之间都有逻辑上成立的坚实基础。看不到这一点,就会各执一词,徒添争论而于事无补。而对彼此立场的执著与关切则有利于各自观点的深化。这种二律背反是认识论上的而不是实践论上的。在实践意义上,公民教育可以出于政治实践的需要选择某一立场,但对二律背反的认识,则可以使公民教育的实践和社会话语从中获益。现代公民教育的品质在某种意义上就取决于它能否超越二律背反的视野与能力。 一、国家与公民的不和:控制的辩证法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教育最早的理论自觉。公民活动的本质是政治活动,[1]5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也因此成为公民理论的首要问题。自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以降的现代政治哲学都意识到这样一种矛盾,即政治哲学家(广义的教育家)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某种公民形象,但国家却最终决定了公民教育的主流形式。一方面,国家作为公民教育的主体控制着学校教育从课程设计到教育评价的一切方面,这一控制事实上决定了公民教育只能是实现某一特定教育目的的工具。另一方面,公民教育在某种教育理想的指引下又以其特有的方式形塑着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这对国家政治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前者是公民的国家认同问题,后者则是公民的自我认同问题。这一矛盾即便不显而易见但也在事实上影响了国家公民教育的制度设计以及学校公民教育的自我设计。 对国家政治来说,公民首要的美德是对国家的忠诚,即爱国主义。由此,公民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爱国主义教育。在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看来,公民美德本身就包含爱国奉献的含义。与公民美德相比,霍布斯更关注公民个体的安全和秩序问题。他认为个体的唯一权利就是“自我保存”。这样,公民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义务就变成了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其继承者洛克则将个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世俗化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现代政治哲学倾向于认为,国家的正义在于维系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因此只有那些能够培育爱国主义的公民教育才获得其合法性。国家政治也将这种合法性视为合理性。卢梭认为,对国家的服从是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也是使社会规约合法性的条件。[2]国家政治是最高的公共利益,对最高的公共利益的遵守超越了公民个体的价值偏好。孟德斯鸠在谈到共和政体中的政治美德就是“舍弃自己”时指出:“我们可以给这种品德下一个定义,就是热爱法律与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它是一切私人的品德的根源。私人的品德不过是以公共利益为重而已。……政府和世界的万物一样:要保存它,就要爱它。”[3]因此,公民的忠诚是国家对公民教育即便不是唯一的诉求也是最首要的诉求。 然而,公民教育的原则或内容仍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国家忠诚。首先,伴随着全球化压力的激增,作为一种地方性保护,国家政治主权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全球化所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变革,而且还带来一种全球观念,即国家主权是世界社会体系以及世界价值体系的一部分。特纳指出:“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的传统语言遭遇到人权和人性的替代性话语,后者则在普遍意义上成为政治忠诚的高级范式。人权思想本身部分是这个政治议题全球化的一种产物。”[4]全球化表明一种全球性反思部分现代社会的能力。在全球化背景下,一种超国家的公民教育正逐渐形成。其次,爱国主义(公民的忠诚)是一种很容易走向极端的品质,从而具有某种军事纪律和政治宗教的意味,它倾向于将公民的个体行为纳入国家范畴。所以,此时公民的政治判断力显得更为重要。托克维尔为此将“本能的爱国心”与“理智的爱国心”区分开来。公民的政治判断力对于国家健全的、理性的政府政策的制定是必不可少的。托克维尔认为,“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的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5]。而国家控制的公民教育若试图提高公民的政治判断力,就需要通过公民教育塑造公民的“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罗尔斯将公民的不服从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通过这种方式的行动,我们诉诸共同体的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我们所考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原则没有受到尊重。”[6]353罗尔斯认为,一种全面的正当理论所包含的有关个人原则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公平原则确定的职责,一是自然义务。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都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6]105基本的自然义务是正义的义务,即要求人们支持和服从那些现存于和应用于人们的正义制度,以及在无须付出巨大代价的情况下推动还未建立的正义制度。[6]110而公平原则所要求的个人职责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首先它是一个正义的制度,其次出于自愿。[6]106也就是说,公民履行职责与义务的前提是制度的正义性。如果制度是正义的,那么公民无论是否愿意都要服从,但如果制度是不正义的,公民就可以通过其不服从来要求政治做出改变。最后,许多非常不同但同样强有力的社会变革使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产生问题,比如女性主义运动、种族运动以及少数性倾向运动等。国家需要一种共同体政治,而不同群体的存在则需要一种差异性政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