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将“对话”运用于道德教育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在不断推进,但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开展道德对话的困难不只是怎么开展道德对话的技术问题或是否有时间开展对话的机会问题,而更主要的是道德需不需要对话、能不能对话的前提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伦理学界一直存在着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争论。因此,对于道德教育工作者而言,撇开无休止的伦理学学理争论,从道德生活的实际状态出发,总结和归纳出道德意蕴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明确道德对话之于道德教育的基本内涵,才能更有利于道德教育的开展。 一、“道德”内容的绝对性 道德作为协调人与人关系的价值判断,其抽象原则、核心价值和道德理性等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由此,决定了道德内容的绝对性。 (一)普遍性和形式化的道德原则 不论是出于哪一种伦理学主张,道德教育哲学家都认为存在着一种普遍性的道德原则。通常来看,伦理学有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的分际,前者的代表人物康德为人类行为提供了一条先天有效的普遍实践法则,以回答“我该做什么”这一中心议题。为了保证实践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康德提出伦理学必须排除一切来自心理学和人类学的东西,强调伦理学绝对不能建立在经验人类学基础上。而后者的代表人物休谟则认为作为完善人们自身、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道德准则,只能通过观察现实生活,从经验事实中引申出来。康德与休谟的分歧看似很深,实际相差无几。康德将义务当做人必须遵守的道德律,只是强调了道德的客观普遍性;而休谟把内心的愉悦作为人类的共通感,则只强调道德的主观普遍性。虽然两者的出发点有着先验与经验之分,但结果都是为了寻求一劳永逸的普遍性的道德原则。 普遍性的原则必定是形式化的原则。形式化是指它并不是以具体的德目或行为规范出现,但又能约束或产生具体的规范行为或德目。被广为诟病的价值澄清学派常被人们当做道德相对主义的典型,而实际上该学派只是主张价值观不应该从传授或灌输中产生,而应该从学生自己先在的认识中得到澄清。价值澄清学派不仅主张道德原则(价值)的普遍性,而且还赋予了其完全的形式化产生过程和内容,这就是他们所提出的最终价值标准:自由地选择;从各种可能选择中进行选择;对每一种可能选择的后果进行审慎思考后作出选择;珍爱,对选择感到满意;愿意向别人公开自己的选择;根据选择行动;以某种生活方式不断重复。[1]在拉思斯所提出的上述标准中,不仅以“公开”和“重复”赋予了原则的普遍性,更以“自由”、“选择”、“珍爱”和“根据选择行动”等赋予了原则的主动性和形式化特点。柯尔伯格道德哲学一向以反价值澄清为基调,其主张“普遍的伦理原则是实际存在的”,并且是一种形式化的存在,这就是“绝对的责任不是一个行为准则,而是指导人们在各种行为中做出选择的原则。它不受特定文化内容的限制,它既超越、又包容了特定的社会法规,因此,它是普遍适用的。”[2] 可见,不管出于何种伦理学主张,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形式化存在都是大家所公认的事实。在拉思斯与休谟从经验生活中抽象出道德原则之时,康德与柯尔伯格虽然不反对道德原则为人类经验所固有,却坚持认为其“合乎理性地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现代国际社会对此洞若观火,从而提出了“假如道德观念不能够从大家共识的真理中衍生出来,那么,我们就要在构成全球社会的人们所持的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加以构建”[3]的建议。 (二)被广泛认可的核心价值观、道德规范与德目 普遍性和形式化的道德原则必然凝结于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地球人尽管存在国家、种族、民族、信仰和性别等各种不同,但都有作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心理和行为特征,也共享着作为人所共有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基本的道德目录。在历史上,关于所有人共同接受的生活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做了总结:“有着几百年乃至几千年的传统所宣扬的价值观念和态度,并不因为现代社会的动荡而遭到破坏,至少避免沦落到不可补救的地步。这些价值观念包括诚实、尊重他人、和平反战、公民意识、忠诚、负责、同甘共苦、团结一致、默契和公正等。”[4]在当代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查尔斯·泰勒看来,至少有以下三种“轴心式”的基本道德价值是每一种文化都具有的,它们是尊重他人和对他人的义务、对生命意义的充分理解、人的自我尊严。[5]这些价值又具体或分散地表现在道德规范与德目中。美国伦理学家威廉·K.弗兰克纳曾指出:“通常大多数规则,如遵守诺言、说老实话、表示感谢、赔偿损失、勿干涉自由等都可以看成是有效的自明规则。”[6]而至于德目,古希腊的“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五常”——仁、义、礼、智、信等,就有其普遍意义。 然而,事实是否存在是一回事,是否应该存在又是另外一回事。实践界需要伦理学说明的是:具体、差异和不确定的生活为什么应该具有广泛认同的核心价值观、美德和道德规范呢?从逻辑上讲,它的回答包括三个部分。 首先,一系列核心价值观、道德规范与德目是道德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化内容,道德原则的普遍性是道德规范等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尽管道德规范等存在于具体、差异和不确定生活中,但具体人的人性普遍性必然会使积淀至今的道德规范也带有普遍性特征,从而出现“从共时之维看,一定历史时期的共同体中,通常存在着对该共同体成员具有普遍制约作用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就历时性之维而言,某些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往往在不同的或较长的历史时期产生其影响和作用,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历史阶段。”[7]再次,并不是说只要是具体的东西,它就能够具体到每个人的每件事情上面。规范至多只能帮助我们了解环境的要求,唯有人所处的具体情景,才对人的行为具有决定作用。道德规范等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具有无人格的、外在于个体的特点,它当然可以具有广泛的认可度。最后,之所以有人拒绝承认某些道德规范等的普遍性,是因为他以为只要是对原则的具体化,那就一定能够具体到无以复制的地步,这是对道德规范适用场合特殊性的绝对化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