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通过“克己辞让”、“养己敬人”的“礼”来实现人性中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和谐共存。关于“礼”的理论既是我国古代教育的指导思想,又是我国古代教育实践的重要内容。而作为一种教育的“礼”更是将“内容”与“手段”融为一体,通过“明礼”、“习礼”和“执礼”的教育教学过程来实现“化民”。对这一教化手段的重新认识不仅为如何批判继承我国传统教育理论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也为教育如何通过人性涵养和情感关照解决现代性转换难题提供可能的路径或借鉴。 一、“礼”之端:由自然人到社会人 中国古代的儒学大都是围绕关于“为人之道”的哲学。“人性”的指代与描述被简称为“性”。人性生而有之,是关乎生存的本能,这是人的自然性,也是所谓天性。要先有肉体的存活,才能谈得上精神,“由于知晓生存之无可逃脱,中国传统思想倒是相反地干脆肯定、赞赏、欢庆肉体的生存和人世的生活……中国文化以肯定生、欢庆生为基调。”[1]古代汉语“性同生”的通假字正是此意。西文用"human nature"来表示人性也是认同人性倾向于自然本性(nature)。“生之谓性”,即人是一种自然的、天赋的存在,几乎成为整个先秦思想史的公认观点。儒家典籍包括《郭楚店墓竹简·性自命出》篇、《中庸》、《孟子·告子》和《荀子·性恶》均有论述。① 先秦儒家认为人的自然天性往往以欲望的形式呈现出来,成为人生下来就本能地追求的东西。荀子认为欲望是天赋的,所谓“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2],因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3],而情和欲是对人性的反映。②人从出生最基本的也是最强烈的欲望是活着,所谓“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恶死甚矣”[4],就遵循了种族繁衍的自然规律。其他的欲望包括生理层面的饱暖、自我保护和心理层面的爱、贪婪等都是为了“让自己生存下去”和“更好地让自己生存下去”而衍生的欲望。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自然欲望具有一种天然合理性,不能简单否定。但是任何欲望的无限延伸都会带来灾难,所以必须限制它的“度”。孟子认为,过度地追求权力和贪婪等欲望必有后患,“以若所为,求若所欲,尽心力而为之,后必有灾。”[5]荀子认为,只有不加控制的过“度”的各种天性欲望才是“恶”的,不可“顺是”为之,要通过“师法之化,礼义之道”加以引导,对它们加以控制,才能使人抑“恶”向“善”。[6] 在肯定自然欲望是人的天性的同时,先秦儒家从未停止过对人何以成“人”,如何成“人”的思考。他们注意到了“己”与“他”、“欲”与“德”、“利”与“义”等之间的分歧与关联,并由此产生了对人的“社会性”③的初步理解与模糊阐释。荀子从“等级分工”和“相互合作”两方面解释人具有社会性。首先,生产与分工使人类社会形成等级,“明分”可以保证不同等级的人群之间和谐相处,而“离居”的人由于缺乏社会组织的支持,将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故“离居不相待则穷,群居而无分必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7]其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8]荀子认为,人的生存无法脱离社会组织,而私有制下物质生产的有限性和人对财富和权力的无限欲望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争夺的潜在危险,④需要通过制定“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的“礼”[9]“以分之”,只有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养天下之本”[10]。 既然人性既包括生而有之的关乎生存的各种欲望,也包括后天在社会中通过生产、分工、交往等途径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先秦的思想家们开始尝试用独特的语言和思维方式论证人性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孟子以先验的“善”为逻辑起点,在肯定“生之谓性”的同时,认为“仁”、“义”、“礼”、“智”也是人生而即有的本性,是人与动物的区别,而非由外在因素决定的后天所得。这正是孟子的人性论区别于其他先秦儒者的人性论,并时常产生论争之处。⑤而其他的先秦儒者也明确地意识到了人并非独自生存着,而是与天地相关的,与他人相关的。这种“天人合一”的认识论使先哲们常常在“生之谓性”的立论后面紧跟关于“性”与“义”、“道”、“教”、“群”等关系的论述。这些词语本身就是对“人”的社会性的模糊表达,正是在这些关系性描述中,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被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成为先秦儒家关于人性的经典释义。 从人的进化过程来看,社会性是在动物向人的转变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尽管李泽厚的“积淀”说认为人从一生下来就处于组织(社会)之中,这种社会性也就以文化和心理的形式传承下来,即人一生下来就带着社会性,[11]但诸多事例(如狼孩的故事)都证明,与其说人的社会性是天生的,不如说人天生带有社会性的潜能更确切一些。这种“天生的社会性”能不能由可能的变成现实的,往往受到诸多条件(如生理机能是否健全)的制约。显然,先秦儒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即人的社会性是建立在生存性基础上,经由某种手段或者方式后天形成的结果。社会是由个体构成的群落组织,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人与人的“关系”一旦形成,就要求人不仅要考虑自己,也必须考虑他人。如何处理好“己”与“他”、“欲”与“德”、“利”与“义”的关系,使人成“人”,“礼”成为关键。由于人的社会性是未定的,便可以通过“礼”和“教”来加以规范、塑型和定性,即所谓“待习而后定”[12]。而荀子的“性恶论”是最能体现人的社会性是可以通过“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13],从而发生改变的。同时,先秦儒家对“仁”、“义”、“让”的论述正是表明人的社会性形成的过程就是逐步调节自我和他人关系的过程。特别对于生活在现世中的人来说,人的和谐社会关系如“君臣、父子、兄弟、夫妻和朋友”乃至国家之间关系的形成,实际上就是“无礼不立”的道德伦理纲常的形成,这种伦理纲常表现出强烈的社会规范性。 二、“礼”之成:教育及其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