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的“‘精神’形态”与“中国形态”

作 者:
樊浩 

作者简介:
樊浩,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南京 210096)。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在道德哲学的意义上,道德教育的“中国形态”是“‘精神’形态”,而非西方式的“理性”形态。“精神形态”的道德教育展现为“伦—理—道—德”四要素、“居伦—由理—明道—成德”四环节的伦理与道德同一的价值生态与精神过程。在此过程中,道德教育要义是:“从实体出发”;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培育“冲动形态的伦理”;获得“伦理上的造诣”。“居伦由理”是伦理认同,“明道成德”是道德自由,道德教育与个体道德发展是伦理过程与道德过程的精神统一,其中,伦理与伦理过程具有基础性与现实性意义。由此,个体便由“自然存在者”透过“精神”努力,提升为“伦理存在者”。道德教育是一个价值生态和精神过程,回归“精神”传统,是中国道德教育为解决现代性世界性难题做出的可能文化贡献。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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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教育的“中国形态”到底是什么?笔者的观点是:“‘精神’形态”。

      这一追问关涉困惑当代中国道德教育的诸多难题:在全球化时代,道德教育到底还有无“中国”,能否“中国”?在多元文化、个体主义的现代性碎片中,道德、道德教育到底在哲学上还有无“形态”,能否“形态”?在“知”与“行”、个别性与普遍性的阴阳两极之上,到底还有无一个“兼统二者”的“无极”或“太极”?

      自鸦片战争以来,在中西方文明长达一个半世纪的不对称的信息交换与文明对话中,救亡图存的历史境遇所滋生的将中国从传统“化”到“现代”的迫切心态,以及以西方文明为“现代化”标本的虚拟预设,交织成道德教育领域的“历史—心态—理念”的三维背景,使中国道德教育已经习惯于不仅直接“拿来”西方的道德哲学理论,而且更习惯于将关于道德的“教育”化约为一个普世性的技术过程。于是,道德教育的中西方对话便可能演变为一厢情愿的单相思,中国文化的深邃智慧与历史贡献便可能在“现代化”的追逐中自暴自弃,剩下的只是永远的“拿来”,最后,不仅导致道德教育的民族虚无主义,更严重的后果是,在未来文明的创造中,将蘖生一种不劳而获的寄生心态。至此,一场关于道德教育的心理革命与哲学革命已经势在必行,而关于道德教育“中国形态”的探索便是这场革命的急先锋。

      一、“精神形态”与“中国形态”

      当代中国道德教育积累的问题很多,最基本的问题是以西方理性主义或基于理性主义哲学的道德教育理论指导中国道德教育的研究与实践。它在学术上遭遇三个难以逾越的难题。

      其一,人文社会科学尤其是最具人文气质的“道德”及其“教育”,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其不具有抽象的跨文化普世性。所谓“中国道德教育”、“中国伦理”,一定是“对于中国人的道德教育”、“中国人的伦理”,它以在“中国文化”中化育的“中国人”的存在及其承认为前提和合理性。于是,便发生一个教育学理论的移植以及是否可以移植、如何移植的问题。

      其二,理性主义道德教育的最大特点,是基于个人主义或个体主义的原子式“集合并列”,它消解道德的伦理前提,建构的是知识论的教育传统。在历史上,从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到亚里士多德严格区分“伦理的德性”与“理智的德性”,认为“理智的德性高于伦理的德性”,[1]居西方道德教育主流的是唯智主义的知识论传统。

      其三,无论是在历史还是在现实中,西方理性主义道德教育的合理性,是其文明生态的合理性。在理论与实践上,西方道德教育最重要的生态要素是其作为最高上层建筑的宗教构造。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西方,伦理与宗教联袂,生态地履行道德与道德教育的文明使命;而在中国,伦理则独自担当这一文化功能。以上三大问题注定理性主义道德教育传统在中国不仅面临合理性挑战,而且遭遇合法性危机。遗憾的是,我们往往无视这种挑战和危机。

      道德与道德教育到底有哪些可能的形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关于伦理的论断具有直接借鉴意义。他断言,“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2]黑格尔说的很绝对,“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集合并列”的“原子式思考”,这是上文所指证的孕生于古典并在黑格尔以后的现代西方得到极端发展的理性主义的传统;“从实体出发”的“精神”,这是黑格尔所认为的应当建构的伦理理念。有趣的是,这一理念与中国传统正相切合。将黑格尔论断移植于关于道德教育的解释,可以说,道德教育有两种形态:“理性”形态和“精神”形态。

      “理性”何时以及如何殖民中国,也许有待历史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不是中国文化本土性的概念和理念,乃至在“理性”高扬的今天,它的语义在中国依然十分含混,然而这似乎并没有妨碍现代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对理性主义的追捧。从哲学的意义上考察,这种理性主义道德教育形态有三个基本元素:原子主义、唯智主义和“集合并列”。具体地说,它以原子式的个体作为道德和道德教育的原点,通过知识论的建构,借助利益相关或制度安排,使个体了悟道德对于自我实现的意义,达到诸原子式个体“集合并列”,从而使共同行动和社会生活成为可能。事实上,在今天的道德教育中,作为原点的甚至不是“个体”,而是“个人”。个体与个人之间有着精微而深刻的哲学分殊,黑格尔曾说,“把一个个体称为个人。实际上是一种轻蔑的表示。”[3]因为,个人是一种无“体”即无实体或无共体的单子式存在,而“个体”则是有“体”的,或者说个体以对“体”的承认为前提。“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4]的“法的命令”,本质上就是肯定自己“体”的实在性,并且同时尊重他人的实体性。可以说,理性主义道德教育的根本哲学特质是从个体出发的“原子式地探讨”,它所建构的是“集合并列”的“集体”或共同体,而非伦理性的实体。

      与之相对应,中国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的本土话语和传统理念是“精神”。在世界诸民族中,中国民族与日耳曼民族两种文明特别强调“精神”。在德国文化中,“精神”被诠释为“包含着人类整个心灵和道德的存在”。在黑格尔体系中,精神包含着智力和意志[5],正因为如此,在《精神现象学》中,他才将“理性”作为“精神”发展的特殊的现象学形态。在中国文化中,“精神”既是哲学概念,也是日常话语,其成为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则始于王阳明。王阳明在《王文成全书·答陆原静书》中指出:“夫良知一也,以其妙用而言,谓之神;以其流行而言,谓之气;以其凝聚而言,谓之精。”良知即精、气、神,亦即“精神”。与理性主义相比,基于“精神”或“精神形态”的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也有如下三个基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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