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教育实践是否仅仅培养人自我超越的私德?是否仅仅面向个人的道德修养?教育培养的人如何对涉及共同生活的社会正义、平等、良序、合作等公共价值承担义务?一个人也许能够体认对于自己的道德品质修养或对于亲友的义务,但是能否以公民的身份承担起必须承当的公共责任?如果道德教育仅仅诉诸个人生活的道德,如果公共教育忽视了人们承担共同生活的道德义务,忽视了促进公共福祉的道德行动,一个社会如何营造共同生活的健康、安宁与和谐?没有对保证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的普遍认同,没有公共道德,就无法创造公共生活的良好秩序。这正是我们当下面对的教育困境。 一 公民身份或公民性是在政治共同体中共同合作、营造良序社会、追求美善生活的普遍的、积极的人性特质。公民概念作为规范性的理念,意指公民是能够积极参与共同生活,具有公共理性,承担公共道德义务,参与社会合作、通过公共生活而促进公共利益的人。从这个公民的定义看,公民身份作为人与人的道德联结的方式,反映了参与共同生活、承担公共义务而追求共同福祉的人性理想。①因此,一个真正的公民具有公共心灵,他具有把公共善至于个人私利之上的气度,具有辨明和认同共同生活的公共价值和原则的公共理性,具有相互友善平等对待的文明风范。公民不单单通过自我价值的实现而创造个人福祉,而是通过积极承担共同生活的公共道德义务而促进或增益公共福祉。② 公民为了促进公共福祉而认同或承担公共道德义务,是共同生活的政治特性和实践结构所规定的。③一个人的个性发展,自我价值的选择和自我实现(self-fulfillment),生活理想或对个人福祉的追求,以及对于道德自我的设定,都必然发生、运行在共同生活的实体之中,即在共同生活的实践结构中。共同生活结构是每个人既能从公共利益中获得益处又能够使得公共利益得以增进的公共结构。这意味着共同生活的实践结构的品质与个人的自我实现具有重要的互动影响。一方面,社会正义与否,影响个人对个人福祉的追求;另一方面,个人是否通过自己的言行实践促进社会的良善,也影响着制度、社会的改善。个人是否承担公共道德义务,促进共同生活正义与美好,是共同生活的社会好坏的决定性因素。 共同生活的社会结构何以形成自由、正义、平等、合作、有效的良好秩序?公民的公共道德承当何以促进这一社会结构的改善?这是因为在公共的实践结构里,包含着制度、法律、道德、伦理习惯等一系列的原则或准则,这些原则或准则维护社会健康良好的秩序,为公民的公共福祉和个人福祉提供保证,因此,共同生活结构中的这些原则必然向公民的言行提出义务或责任,这些义务是为了保证这一实践结构中的人们共同生活得美好的必然举措,因为表达的是共同生活的意愿和规矩,这些义务具有权威性和公共性,每个人作为公民,必须承担这种公共道德义务,在个人的道德选择中必须遵循这些义务的约束。这构成人的公共关怀的条件。 公民个人具有两种实践承诺,一种是公共实践的承诺,另外一种是个人生活的承诺。首先,他们作为公民,肯定政治实践的价值,并把正义、自由、和平等看作是具体体现在政治制度和社会政策之中的公共价值,而且这些价值本身也构成了他们个人行动的限制。其次,公民在非公共生活中也追求其他价值,不仅具有自己的生活计划,而且为他们所属的团体的目标而工作。④公民必须调整和协调其道德认同的这两个方面,由于正义的优先性,对共同生活的实践结构的公共道德承当,规范和限制私人生活的道德承当,即个人生活的计划、团体的目标不能违背社会的正义。公民的这两种承诺——公共的和个人的——具体规定了他的道德,并塑造着公民个人的生活方式。⑤共同的实践结构认可和鼓励人们的生活选择或人生理想,但以正义价值作为行动者生活选择中必须考虑和遵循的条件,让公民的生活方式合乎正义,接受公共道德原则的规导和约束。⑥ 肯定公民对支撑共同生活价值的认同,并不否认公民个人的价值追求。从公民个人的生活的多样性来看,公民在非公共生活中追求的价值也非常重要,因为,这种追求规定并塑造着他个人的自我实现和个人福祉。⑦公民的价值追求是自主的,在承诺按照正义而生活的同时,可以依据他们合乎理性的期待来调整他们的目的和志向,他们具有个人价值选择的自由,这样,公民能够对他们的各种生活选择负责,他们的生活方式与目标可以得到社会框架合乎理性的期待和宽容。⑧当然,尽管公民具有这样的自由,但并不是没有界限的,他们的行动受正义价值的规范,受公共道德的限制。公民接受公共价值的规范,承当公共道德义务,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公民实现自我价值、追求个人福祉,依赖于共同生活的社会或他人,依赖于公共福祉,为了受益于公共福祉,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促进公共福祉,公民的公共道德认同是对公民负责任地参与共同生活的要求,因此它是对共同体成员的最起码的要求,是必须承担的义务。⑨一个人生活在公共群体中,公共生活虽然不是它唯一的生活,但却是他基本的生活,社群的公共生活的道德是他必须要具备的,这就是对公共生活及其道德价值的认同和承诺。这样,他才能为促进公共福祉尽公民的应尽之责,而不是一个搭便车的人(free rider)。 二 每个人都希望获得自由的发展,不受干预和阻碍,实现自己的生命理想,但是个人的生命计划和理想不能僭越共同生活需要的公共价值,不能伤害共同生活的良好秩序。因此,必须在两种情况下规范个人的生命理想或计划,一是普遍的道德价值,也就是说,个人生命计划或理想必须符合人类共同体普遍的道德价值,这是必要的,尽管是非常困难的;二是构成共同生活的公共价值,个人的自我实现必须接受公共价值的规范。这二者成为共同生活的公共道德义务。公民个人必须承诺这两种义务,从而规范个人生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