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3010(2007)08—0029—04 现代学校作为制度化的公共教育场所,是培养公民的重要阵地。通过学校教育,年轻公民获得公民知识,发展公共理性和公民德性。然而我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没有发育出公民概念,“公民”以及与“公民”有关的词汇如“法权”“宪法”等使用程度相当低,在人们日常口语中几乎不见使用。[1] 公民意识淡漠是不争的事实,并且正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文化心理障碍。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们迫切需要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弘扬公民意识,奠定现代化建设的心理和文化基础。公民道德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要素,无疑应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马克斯·韦伯曾说:西方之外,不存在公民概念。公民(citizen)概念源于古希腊。但是直到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使得公民权利的内涵不断丰富以及享有公民权利、具有公民资格(citizenship)的人数不断扩大,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才被确立下来。康德曾对公民社会做过深刻地思考和论述,他把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看成是人在历史中要解决的最大问题。[2] 尽管现今各国对公民概念的使用仍有较大差别,但一般来说,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特定平等水平上,享有一定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它标明的是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现代国家以公民为本位,公民与国家、社会是双向平等关系,即公民对国家负有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向国家要求权利和利益;国家在要求公民为国家利益贡献的时候也对公民承担责任和义务。公民概念特别强调社会成员是一个个独立而平等的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每个公民,依法保障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民主权利。 从个体心理结构看,公民一般包括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和公民道德三方面内容,即公民对法律有着坚定不移的信仰,能够清晰地意识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备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以及诚实守信、公正守法等基本道德品质。 “历史显示,如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有任何社会发展或文化发展,持续的经济增长也不可能。一个社会必须建立一种公民训练的共同体(common body)。这一共同体建立在必要的现代性文化的特点的基础之上,允许人们发展他们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负责且有效地参与涉及持续发展的政治和经济决策的能力。”[3] 无疑,公民理论对于解决我国转型时期所面临的人的现代化问题具有一定的参照和导引价值。一方面,我们需要致力于公民伦理的制度性建设,形成公正、平等的公民社会秩序,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实现由传统“身份社会”到现代“契约社会”的转型;另一方面,良好的制度必须由具有健全精神的公民来管理和使用,因而需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培育公民的公正意识、自尊自治、勇敢、社会信任等公民道德,以塑造公民的公共精神,使之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关心公共福祉。正如鲁洁教授所说:“市场经济孕育了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它为现代独立人格的发展开拓出了新的空间,这也是当代道德教育所面临的可能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中为道德教育培育出一代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形成这种人格各种内在道德属性,诸如自主、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品质提供了它的选择的可能。”[4] 由上可见,培养公民道德是学校道德教育的现代诉求。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主要内涵有: 1.自尊自治。人的历史是人的主体性不断成长的过程。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是一个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主体意识一方面要求个人把自己作为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者;另一方面,这种意识在社会范围内同时是一种“社会性”存在,它要求大家互相将他人作为主体人来认识。 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苏格拉底使哲学第一次发现了“我”。到18世纪,笛卡儿“我思故我在”的著名命题揭开了高扬个人主体性的序幕,西方哲学转入了“主体性领域”。康德的“哥白尼革命”更成为主体性张扬的重要里程碑。这种对个人主体性的启蒙,既促成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极大调动了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使西方文明走上理性主义的法治道路。 五四运动距今已近一个世纪,然而由于巨大的历史传统惯性以及种种政治、社会、文化原因,个人主体性的启蒙在我国仍没有能够真正实现,不尊重个人人格尊严和权利的现象随处可见。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曾说,个人主体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难产,是中国社会长期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 公民道德诉诸的正是相互尊重的态度,它以法律的公正作为公民间的基本纽带,是对公民普遍的无差别的平等要求,因而有助于个人主体性的充分发育。只有那些在相互尊重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才能体验、感受尊重他人和自我尊重。公民道德要求视儿童为权利主体,在尊重儿童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实施保护,帮助儿童正确维护自己的权利,促使儿童权利由被保护性逐渐向自主性转化。因此,学校公民道德教育要根据儿童权利的特点,正确引导儿童认知、尊重和实践权利,培养儿童自我负责和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使之既懂得伸张自己的权利,又能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正确理解维护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关系。当然,倾听儿童的真实声音,尊重和维护儿童正当的权利,营造一个保护儿童权利的社会氛围,也理应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意识。 儿童主体性的发展是以活动为中介的,儿童在活动中形成主体性,并在活动中表现主体性。儿童只有投身到与自身成长有关的各种活动之中,其主体性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因此,学校道德教育尤其要给儿童自治的权利,培养儿童独立思考、自己判断、选择并承担责任的生活能力。从儿童个人生活自理到班级自治,从课外团体活动到学校日常管理,儿童都是有能力的积极参与的权利主体。早在80年前陶行知先生就说过:“共和国民最需要的操练,就是自治”,“自治的学生公民,只可拿自治的方法将他们陶熔出来”。开展学生自治活动、发展学生自治团体,不仅有利于学生自尊态度的形成和主体意识、自我负责态度的确立;同时,“可以养成几种习惯:对于公共幸福,可以养成主动的兴味;对于公共事业,可以养成担负的能力;对于公共是非,可以养成我们对于公共事业的愿力智力才力”[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