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12)05-0205-05 柏拉图与卢梭是国内外公认的教育思想史上的两座高峰。长期以来,众多学者不懈努力地开拓着通向两座高峰的道路,为后人研究做了大量铺垫。本文同样试图寻找解读经典的可能道路,并以此观照当下的教育研究,期望为教育学的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一、从自然正义到自然权利:教育思想之价值取向的转换 自然权利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传统,自古希腊先哲们发现自然开始,人类就开始了对于人的自然权利的探寻历程。由苏格拉底、柏拉图创立的古典自然权利论为自然正义,强调基于理性基础上的人的道德完善,实质是个人对国家的义务。中世纪将神性重新纳入视野,托马斯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中不能没有神学的地位,强调人作为基督徒的义务。现代自然权利论受自然科学发展的影响,自霍布斯开始力主排除托马斯自然权利中的神学。基督教神学用“自然状态”与“蒙恩状态”相区分,霍布斯则用公民社会取代了“蒙恩状态”,将自然状态中人的自我保全视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卢梭同样倡导回归自然状态,提出人的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事实上,近代自然权利被纳入自然法后,以人的基本权利的面目步入国家宪法。自然权利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议题,柏拉图与卢梭都站在政治的高度分析、研究教育中的自然权利问题。 柏拉图的《理想国》追问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好的政治制度,在探讨理想政治制度建立条件的过程中引入教育问题,把教育看做是理想政治制度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好的政治制度?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编造了一个“高贵的假话”,他借助灵魂的不同等级,建立了一个金、银、铜铁三个等级鲜明、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安本分的正义国家,这就是所谓自然正义。秉承自然正义的政治哲学,教育亦分成不同的层次,与灵魂中的欲望、激情、理性相对应分别进行情感、意志与理性教育以形成节制、勇敢、理智的美德。可以说,柏拉图的教育目的就在于协调人的情感、意志与理性,以培养正义的个人建构正义的社会。但是,这种自然正义是建立在等级特权基础之上的,实质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秩序,教育上亦是等级鲜明的,教育只是部分阶层的权利,自由只是部分人而非每个个体的,并且教育要服务于国家而非个体的发展,强调的是受教育者对国家的义务。 卢梭尽管在《爱弥儿》中郑重声称自己要培养的是自然人,而非公民,但借助教育建构理想公民社会的思想是不言自明的,《爱弥儿》中随处可见其对旧有社会制度的批判。什么样的社会是卢梭认同的好社会呢?一个包含自然权利于其中的实在法规治之下最接近人的自然状态的自由社会。卢梭在极大程度上吸纳了霍布斯关于人的自然状态及自我保存的思想,认同每一个人根据自然都具有自我保全的权利。但与霍布斯将人自我保存的欲望诉诸理性的算计不同,卢梭认为应将其归因于人的同情心。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独立、平等、幸福的,通过社会契约去建立一个最为接近人的自然状态的公民社会,借助法律实现人人平等,而立法则奠基于个人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公意。《爱弥儿》实现了教育价值取向的个体转换,建立在人的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个体权利成为教育出发点。“一般的教育方法还有一个错误是,首先对孩子们只讲他们的责任,而从来不谈他们的权利。”[1]103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受教育权利人人平等,惟其如此,才能保证建立一个权利平等的社会。 柏拉图的自然正义观确立了权利观念的理性主义传统,即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通过抽象的理性推理、而非行动或实践的历史方式,确认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具有的权利,政制的功能就在于为此权利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他的自然正义是等级制,实质是特权阶层的个人对国家的责任与义务。而卢梭则有意摆脱形上的法则,试图采用历史的方法,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以自然状态作为研究的起点,认为自然状态下人有自由、平等与独立的自然权利。从上述政治哲学思想出发,二者在教育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明显不同,实现了教育价值取向的转换,即教育从服务于国家发辗转向个体发展,从强调对国家的义务转向个体权利。虽然二者在教育的价值取向上意见分殊,但仔细追究不难发现他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在于对人的存在的本体论追问,这恰恰是政治哲学的特性——“政治哲学不过是对于真实传统的言说,它只是固执地守护着对‘人’之理型的标准,即便在经验的人群中,这种‘人’已经荡然无存。”[2]15 问题在于,今天我们如何看待自然权利?教育研究如何直面这种追问?“今日人们对于自然权利的需要,一如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来一样地显明昭著。拒斥自然权利,就无异于说,所有权利都是实在的权利,而这就意味着,何为权利是完全取决于立法者和各国的法院的。可人们在谈到‘不公正’的法律或者是‘不公正’的决断时,显然是有着某种意涵,有时甚而是非如此不可的。在下这样的判断时,我们指的是存在着某种独立于实在权利而又高于实在权利的判断是非的标准,据此我们可以对实在权利作出判断。”“拒斥自然权利注定是要导致灾难性的后果。”[3]2-4当任意而盲目的喜好成为行动的最终原则时,人们处于极度的疯狂。当下的教育也不过如此而已,要扭转疯狂的局面,需要一个标准。柏拉图与卢梭关于自然权利的思想为判断与评价人的存在价值确立了标准,同时也就为评判教育的价值确立了标准。对教育上的启示在于,在这个日渐疯狂的时代保持一个冷静的头脑,时常自问什么是好的教育、什么样的人是好人。同时,教育价值取向的转换需要教育学认真对待个体权利问题,为个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提供观念上的支持。 二、从“统一”到“公意”:教育理论思维的传统与创新 “思想的‘前提’,是思想构成自己的根据和原则,也就是思想构成自己的逻辑支点,它具有‘隐匿性’和‘强制性’。其一,思想的前提是思想中的‘一只看不见的手’,是思想构成自己的‘幕后操纵者’,这就是它的‘隐匿性’;其二,隐匿于思想活动中的思想前提,它规范人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即规范人的思维方式和思想内容、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这就是它的‘逻辑强制性’。”[4]孙正聿在《前提批判的哲学理论——一种哲学研究范式的自我阐释》一文中指出,对构成思想的前提的反思就是对构成思想的根据与原则的反思,以此反观柏拉图与卢梭的教育思想,探寻他们思想的逻辑起点,可以发现,在二者的教育哲学思想中都隐藏着个体与社会“内在统一”的思想前提,他们的思想都为这种“内在统一”的思维方式所规范与强制。这种“内在统一”在柏拉图表现为国家的正义与个人正义同构,国家的美德与个人美德一致,国家的目的与个人目的相同,而在卢梭则表现为“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