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无法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应运而生,民主因此被界定成通过竞争性选举来实行人民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①。在熊彼特开创的对民主的程序性界定传统下,选举制度的安排成为现代代议制民主的核心制度。选举制度本质上来说,是一套把选民的选票转换成立法机构中政党及其候选人赢得席位的程序安排②。选举制度如何安排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民主制度的本质并能让民主制度高质量的运行,成为考察选举制度的重点。作为民主的核心制度,选举制度在西方政治学研究中是相对比较成熟的。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以来,随着制度主义研究的兴起,对西方发达民主国家选举制度的挖掘已经相当深入③。然而,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让世界政治版图急速变动,一大批后发国家加入了民主大本营,制度主义的研究随之被推及到这些新兴民主国家,但迄今对于新型民主国家选举制度的系统研究相对缺乏,从这个角度,本文试图通过大量的样本的实证分析法来考察第三波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的差别,并讨论不同的选举制度对民主运行质量产生的影响。 选举制度与非比例代表性(disproportionality) 什么是选举中的非比例代表性?“纯粹的民主制观念,照它的定义来说,是具有平等的代表权的全体人民治理的全民政府。”④选举制度,作为挑选人民代表的机制,理论上来说,“最民主”的状态应该是完全吻合选民投票的结构,也就是代表席位的分配与政党和代表候选人的选票得票比率高度一致,代表们的构成精确代表人民的意愿。但,在现实民主实践中,经由选举制度中诸环节的运作,立法机构中代表席位的划分与选民的投票比率往往会产生不同程度上的差异,我们把在民主选举中各参选政党所得的选民投票的比率与其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席位比率的差异定义成选举的非比例代表性。因此,非比例代表性在各国选举中的波动程度与选举制度设计中的诸多元素直接相关,不同的选举规则会导致不同的选举比例代表性。
loosemore-Hanby指标与Rae指标用最直接的线性差额方式来计算既定选举制度下非比例代表性。这两者的计算方式关注的是得票份额与席位份额之间的绝对差异。这样的方法的弊端显而易见,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分量的政党选票份额与席位份额差距对于整体的非比例代表性的影响,而且这种计算方法对于采取最大剩数法来分配代表名额的选举制度下的非比例代表性的计算会产生偏低的效应⑥。Saint-Lague指标以及D’Hondt指标,不同于loosemore-Hanby指标与Rae指标,更侧重于得票份额与席位份额之间的相对差距。后者完全不考虑整体的非比例代表性的特质,关注最大程度非比例代表席位的政党。前者在重要的政党与较小政党的非比例代表程度之间不作区分,因为只要其相对比例代表性一致,该指标则无法识别出其中的差异。可见,与loosemore-Hanby指标与Rae指标一样,他们也有着未全面考虑不同政党在政治生活中不同的影响力的问题,而且对于选举制度设计的整体效应的衡量也相对欠缺。目前,在比较政治学界对于非比例代表性的计算多采取麦克·格利戈在1991年发表在《选举研究》中的计算方法。该方法采用了方差的计算方法,充分考虑到不同政党在得票与席位之间偏差的程度对于选举制度设计中非比例代表性的整体影响⑦。本文从比较选举制度设计的角度,采取该指标来考察新兴民主国家的非比例代表性的差别⑧。 第三波新兴民主国家选举的非比例代表性 本文考察对象是所有自1974年第三波民主转型国家,时间跨度为1974-2006年。民主国家被界定为通过定期举行的公平而自由的选举来选举立法代表和行政领导人,并且做到权力在不同的政党之间转换的体制⑨。按此标准,一共有91个国家选入样本,这些国家在1974-2006年间,一共有388次选举被纳入了计算⑩,各国的最后的非比例代表性的赋值按诸次选举的平均值来计算。 对于非比例代表性的计算主要根据各国立法机构选举的原始选举数据计算而成,其中各国的“其他政党”以及“独立选举人”所占的份额被合并成一个政党进行计算。选举数据主要来自蒂亚特·诺伦和他的同事们共同编著的选举数据手册(11),其他缺失的数据尤其是新近的选举数据主要依据在线数据(12)。参见表1:
表1中列出的是91个第三波民主国家的自民主转型到2006年的历次选举得非比例代表性的平均值,按升序排列。按照非比例代表性的定义与算法,非比例代表性的数值越小则表明该选举制度的比例代表性越强,在一个完全按比例分配代表的制度设计之下,非比例代表性的数应为零。从计算的结果来看,整体样本的前10%样本显示出了极高的比例代表性(参见表一前10位的国家)其中前三个国家南非,纳米比亚,乌拉圭的非比例代表性低于了1%,几乎做到完全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即每个政党或候选人在获取了选民投票后即能在立法机构获取几乎毫无偏差的席位。与此相反,非比例代表性数值最高的10%的国家主要是蒙古,亚美尼亚,尼日利亚,马达加斯加,莱索托以及中美和太平洋上的几个小型岛国。如果,放宽到25%的最高非比例代表性国家(13)(表1中自圣·卢西亚以下的国家),我们发现,除去俄国,马来西亚和乌克兰,绝大多数都是中美洲诸微型民主国家。比较这两组国家不难发现,从选举制度的设计分类来看,绝大多数非比例代表性民主国家都属于比例代表制(PR system)选举家族类别(14),除去马拉维属于多数制民主(Ma-joritarian system)与圭亚那的混合体制(Mixed system),而对于非比例代表性最高的25%的国家里,只有俄罗斯属于比例代表制,80%的国家选举制度安排采取多数制。从制度设计的内在原理来说,比例代表制下,其席位的划分就是根据选举的比例,较高比例代表性属理论上的必然。而多数制由于其赢者全胜(winner-take-all)的内在逻辑自然有可能造成较大的偏差。这一理论的推演在这两组民主国家对比中得到验证。我们不妨推而广之,看看所有的新兴民主国家的中不同选举制度家族的非比例代表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