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的本质一直是文艺理论与美学研究的热点,层出不穷的新思路试图从多维度进行新阐释。迄今为止,文艺本质研究的基本模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圆圈模式”,视文艺本质为多样化文艺实践背后的相对稳定的存在,认定其历经时间长河的考验、跨越地域文化的界线而具有共通性与普适性。文艺本质凌驾于创作与接受活动之上,从文艺实践中抽象上升并反之指导创作与接受活动的开展。二是“对话模式”,将文艺活动之内外的诸多因素视为自足个体,并使之流动起来彼此对话交流的模式。该模式下的文艺本质经由建构而生,体现间性与互动的目的在于解构统摄与被统摄之间的同一性关联模式,使创作者、接受者、作品、世界等元素摆脱身份地位的限制都登上了文艺理论的台面,游戏流转,各说各话。上述两种模式引导出两条道路:或将文学艺术置于一个统领性的维度之下,创作与接受都围绕此本质展开;或将文学艺术置于各因素的关联之中,从多元融合的角度建构文艺本质,从中解读出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以及审美等诸多层次。然而,如此研究对与文学艺术本质相关的细节问题不求甚解,易产生合理性大于矛盾性的空泛场面,使思考陷入停滞。针对这一问题的出现,不妨借鉴当代西方美学研究的方法,找寻突破瓶颈的道路。美国当代著名美学家肯德尔·沃尔顿在就任美国美学学会主席的就职演说中,提出了美学研究的三个原则,可作为文艺本质研究方法创新的借鉴。 一、沃尔顿美学三原则 在新世纪之初,肯德尔·沃尔顿提出了美学学科建构和艺术哲学研究的三个纲领性方法论提议,概括而言,即“慎用支柱,民主备选”、“尊重历史,还原多样”、“价值中立,去除预设”。富于辩证意味的“美学三原则”对突破当下文艺本质研究的境况颇具借鉴意义。 1.慎用支柱与民主备选 作为三原则之首,这一原则奠定了美学方法论基于辩证、趋向多元的理论基调。沃尔顿指出:“由于其个别性和特殊性,对于美学和艺术理论相关概念的任何修正和改良,我们不能将之作为一个理论的支柱,而只能将其视为诸多备选的可能性之一来审视。”①21世纪是多元化的理论思潮共商大计的时代,步入21世纪的美学,再也没有任何一种理论主张能统领其他流派。但美学与艺术理论的发展仍然要在一条主要线索的指引下展开,兼容民主、倡导争鸣、并蓄多元,方为健康有序的进步形态。对文艺本质问题的研究须从“非此即彼”的同一性境遇走向“亦此亦彼”的对话关系,反映论、工具论、审美意识形态论等层面均无法压倒他者荣登统领宝座,毕竟动态前行的文学艺术创作需要辩证的理论作支撑,只有各层面有机协调、执手共进,才能逐步揭开文艺本质的朦胧面纱,接近文艺本质的真正答案。然而,从“非此即彼”走向“亦此亦彼”易,从“亦此亦彼”走向“由此及彼”难,后者牵涉到从笼统还原细节的过程,在提出论断时容易产生脱离现实与价值预设两种情况,使理论主张再次偏颇。为引导细节建构原则步入正确的轨道,沃尔顿针对小问题研究中产生的两个困境,提出了后两个美学研究原则,即“尊重历史、还原多样”的原则和“价值中立、去除预设”的原则,为辩证而公正地解答文艺本质问题指引出一条出路。 2.尊重历史与还原多样 理论不能脱离现实的土壤,回归现实并经过历史考验的理论不可避免地要改良和调整,偏离原初面目,却因此更加合理可信。文艺本质问题也不例外,离开民族性、地域性的抽象研究只是纸上谈兵,不堪一击。针对这一现象,第二原则指出文艺理论与艺术哲学研究要在尊重被研究对象的历史性并还原其多样性的基础上展开。 针对美学与艺术理论尤其是对艺术定义的研究中出现的欧洲中心主义倾向,沃尔顿指出:“我们必须认识到,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拥有并使用他们自己的艺术定义——不同于西方的艺术定义。这些艺术定义是各自民俗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应该避免将本不属于此民族文化的艺术定义强加于此民族的人们。”②美学与艺术理论的建构要在深入了解此艺术所植根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基本方法是“尽可能精确地还原此艺术定义的民族文化特性”。他建议哲学家“将自己的精神状态置于被研究对象所处的文化地域民俗背景之中,将自己想象为当地居民”,从而能够真正“发自内心地”理解这种艺术本身,对其熟悉程度好比“说土话”一样熟练。③沃尔顿始终秉持价值中立的学术原则,认为上述与研究对象的近距离接触并不意味着立场上的认可和价值判断上的认同,因为“任何认同与批判都必须从理论本身的优劣出发”。作为不能脱离民族性的一分子,由于本身就深受民族文化影响,对哲学家而言,与当地人民沟通以了解被研究对象并不是难事,但哲学家所应避免的,正是“由于这种亲近和亲缘关系所产生的价值判断倾向性”及其对判断的客观性所带来的干扰,这种干扰是“不明智的”,也是“不恰当的”。④ 在艺术作品多样性与艺术哲学抽象性的关系问题上,沃尔顿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指出:“经过我们的判定,具有高度审美品质的艺术作品有许多,评判这些作品优劣的标准也有许多。”⑤因此,“审美价值好比一个摸彩袋”,袋内容纳的物品复杂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面对纷繁复杂的艺术作品,我们岂能用单一的评判标准去衡量框定所有上述类别呢?从繁杂现象中进行概括抽象得出的审美价值评判标准大多与人们对日常生活的关注相关联,包括“认知的标准”、“道德的标准”、“宗教的标准”以及其他种种“功利实用的标准”等,⑥这一颇富包容性的概括对文艺本质研究实有借鉴意义。 沃尔顿在研究文艺与道德的关系时,将作品的审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关系问题还原到作者、作品、读者三者构成的阅读接受过程中去,尤其着重对在读者阅读接受的环节上对文艺与道德关系的灵活性和多种可能性进行阐释。他指出,基于自身的文化背景与价值取向,受众对作品的解读与接受具有自主性,即便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作品时意在传达某种道德、政治或文化的价值倾向,作品未必在接受环节中传达得到位,甚至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比如读者在阅读一部作品时,“如果发现作者在鼓吹一种与自身道德观和价值观相冲突的立场,很自然地就会自觉地抵制它,拒绝按照作者的指示去思考、去感觉、去行动,甚至很有可能对作者这一企图表示反感。”⑦更不必说有的作品在创作之初,就是以反对者的姿态进行描述的,比如“一个故事可能同时致力于鼓励读者反对主人公的所作所为,作者甚至会直接表示自己是反对她笔下人物的道德观的。”⑧反面描写反而更能激发读者去认清自我和描写对象之间的差异,产生更强烈的审美感受,也带来更到位的道德教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