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理论:史学的解体》中,文森特·B.利奇总结出五种当代理论史梳理的方式,即按照领袖人物、关键文本、重大问题、重要学派和运动或是其他的混合因素来构建理论史路径。①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艺术界中集体认同的一种倾向:无论编史采用了其中的哪一种,这些历史叙事都体现出对诸如人物、文本、问题等特定“经典”的依赖,也就是说对相对较少的“精选”人物、作品或事件的信任。这或许会让我们联想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理论界那场有关重写文学史的争论,当争论从应该怎么写升级到文学史书写意味着什么时,为什么对文学史的这种依赖或信任会产生并如此固执地延续下来?这就成为美学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正像南帆在《文学史与经典》里所指出的那样,无论读者的喜好如何,无论文学史经历了多少的挑选与争议,读者都会欣然承认文学史所建构的那个经典体系,并认同那些名家、名作、名派的权威性。在此问题上,我们需要关注的实际上是艺术界之中某种筛选机制及其超常规的力量,即某种涉及声誉甚或是信仰的因素。对于这一问题,本文拟从霍华德·贝克和布尔迪厄的分析入手加以讨论。不可否认,无论是声誉还是信仰,在艺术界体制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突显出艺术界体制最具魔力的那一面。② 声誉与信仰的生产 贝克曾经提及一个颇有意味的艺术界现象。著名作家安东尼·特罗洛普(Antony Trollope)做过一项实验,他匿名发表了两部小说以测试声誉的魔力。在这两部小说中特罗洛普故意采用了不同以往的写作风格和叙事方式,以便读者不会把他的名字(即声誉)与那作品联系起来。经此试验,他发现在现代语境下的艺术界中,声誉的威力业已发展到了惊人的程度:“我不可能立刻诱导英语读者阅读我写给他们的小说,除非我给出它时标上我的名字。”③ 而这一情况在他年轻时却并未如此地困扰他。特罗洛普的试验同样也给了我们一个有关声誉的非常有趣的个案。可以看出,声誉的产生及其在艺术界再生产中重要性的提高都与现代语境下的艺术界——即一种充分体制化的艺术界密切相关。 从这个角度来说,那种所谓流传千古的声誉便只是传统美学的一个集体幻象。它其实是随着现代艺术体系的建立而诞生的特定现象。声誉现象随着文艺复兴时期的桂冠诗人、传记文体等文化现象的出现而形成,并具有其历史性和文化特殊性。在声誉的建立中,艺术家扮演了一个极为关键的角色。在现代艺术界体制建立之初,也就是说在声誉机制确立并获得其合法化地位之初,他们凭借其优异的能力创造出作品,并赢得了公众对他及其作品更多的关注。 然而,如果把声誉现象放置在艺术界框架中加以讨论,那么,声誉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艺术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声誉理论声称声誉是建立在作品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实际上,艺术家、作品以及其他一些后果都是来自于艺术界的集体行为。”④ 格拉迪斯·恩格尔·兰和库尔特·兰以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的英美蚀刻画家为分析对象,讨论了声誉是如何确立、维系、甚至失去的。兰指出,不仅声誉的确立是诸如艺术机构、专家协会等彼此合作的产物,而且声誉的维系也依赖于各种外在于艺术家的力量。声誉是如何维系下来,尤其是某些声誉是如何以一种流传百世的姿态被维系下来的,兰对此问题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相当可信的实证资料。艺术家的声誉是否持久,甚至在其去世之后依然能得到流传,这依赖于一系列的对其作品创作及流通记录的保存与收集,这样后世之人才能方便地辨识出其作品,而这是通过四种途径实现的:(1)艺术家自身的努力;(2)在艺术家生前或去世之后,其他人保存了他的作品,并推广其声誉;(3)因艺术家与声誉卓著的某些精英群体、流派有关而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4)艺术家因与某些新兴的、复兴的文化运动有某种象征性的联系,而被后人挖掘出其艺术价值,从而推广了他的声誉。⑤ 与声誉相比,“信仰”似乎是艺术界中一个更为玄妙的存在。它更不可见,更为抽象,更受到人群的信任。它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天启式的色彩,人们或许会质疑某位作家的声誉,但人们却并不习惯反思自己所信仰的东西。然而,所谓信仰又与声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信仰总是以各种形式的声誉来实现它最初的资本积累,例如艺术品声誉的确立可谓是人们相信确有一种艺术与非艺术的本质性区分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本,声誉总是有效地进入艺术界文化资本的再生产过程,并且为信仰的生产提供了一种持续而又易于接受的形式,尤其在为信仰构建一种非反思性集体凝聚力方面,声誉可谓功不可没。在《凡·高的影响》一文中,作者纳塔利·海涅克(Natalie Heinich)给出了一个有趣的陈述,形象地向我们展示了声誉向信仰转化的那一过程: 凡·高是如何成为一个圣者的?这要六个步骤才会发生:他的作品变得不可思议,他的生活成为一则传奇,他的命运成为一出绯闻,他的绘画被拿出来销售和展览,他所曾踏足的地方成为遗迹,而他所触摸过的物品皆为纪念物。⑥ 在布尔迪厄看来,文学场或是艺术场存在着一处独特的机制,即信仰。我们所认为的艺术品的某种意义和价值,我们将艺术品视为“艺术品”的眼光,都是基于我们对某种艺术观念的信仰。艺术场中所有的一切几乎都与“信仰”有关,这既包括了我们对艺术品以及审美经验的种种看法,对“卡里斯玛型”的意识形态(“charismatic”ideology)的信仰——即对天才艺术家权威的毋庸置疑的信任,对艺术场所遵循的“为艺术而艺术”原则(及其有效性)的信仰;也包括了对艺术商人、艺术评论家等人有能力发现天才、鉴定艺术品价值的信任;包括了对艺术场中各种认可机构的信任等等。信仰并非单纯针对某些“艺术界名人”或是某些组织,而是存在于整个艺术场体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