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与教育的尊严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德胜(1969- ),男,河南信阳人,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教育原理、德育原理研究(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人有尊严的需要,尊严有普遍性尊严和获得性尊严的区分。为每个人所享有的普遍性尊严其实也是一种获得性尊严,是人类从古至今奋斗所获得的成就。获得性尊严是自尊与尊重的合奏,以自尊为前提,在尊重中得以实现。作为一种自觉的文化活动,教育也有尊严的需要。教育的尊严是获得性的,既取决于教育对自身内在价值的坚守,也依赖于国家与其他社会系统对教育的尊重。教育是人实现尊严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存在样态都有益于人实现尊严,只有尊严的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帮助教育主体获得尊严。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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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2)02-0001-12

      这些年来,尊严成了一个“热词”,频繁出现于政治人物、社会名人和普通大众的口中,不断见诸报端和各种新型媒体,形成了一个意味深长的“尊严现象”。一个事物成为“现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往往是因为该事物存在问题,所谓“缺什么议论什么”。同样,“尊严现象”的产生,不是因为我们在尊严上取得了空前成就,而是因为尊严还是问题。也就是说,“尊严现象”折射着尊严问题,意味着我们有迫切需要改善的尊严状况。

      一、人的尊严及其获得

      在汉语中,“尊”原为酒器,作为一种礼器用在祭祀之中,由此引申出高贵、显达、肃穆之意,与“卑”相对。“尊”用作动词时既有敬重、敬仰之意,也有遵守、遵从(同“遵”)之意。“严”字则既有威严、威信、畏惧之意,又有紧急、猛烈、严酷之意。两个字合在一起,表达的是人(身份、地位)的高贵、受人敬重和不容侵犯。在现代汉语中,尊严被理解为“尊贵庄严、不可侵犯”。英语中尊严(dignity)一般指因品格的高尚、出身的高贵或地位的神圣而产生的威严、庄严与神圣不可侵犯。总起来看,无论中外,尊严的初始含义基本上都是指人的高贵、威严与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人类和社会现象的尊严为什么会产生呢?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客观上看,人类自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超拔于自然,在自然中卓尔不群、赫然挺立,成了“万物之灵”和生命高度的标杆。与其他自然生命相比,人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高贵性。但高贵的人又相当脆弱——宇宙的无垠与浩瀚时刻诉说着人的渺小与无根,时间的无情与不可抗拒则凸显出人的有限(死亡)与脆弱。不仅如此,为了克服这种脆弱所发明的“人造物”虽然增强了人的力量,但也容易成为伤害人的存在物。实际上,自从人类诞生之日起,除了神秘的宇宙和自然之外,真正能给人以致命性伤害的只有人类自身及其创造物。人类尊严的需要,一方面反映的是人类相对于其他物种的尊贵性,另一方面则是对自我脆弱性的一种保护,使人免受同类的侵犯与伤害。

      从主观上看,尊严源于人类的自我意识。“我们可以给人下这样一个定义:人可以说‘我’,并知道自己是一个独立的实体的动物。”[1]正是自我意识,使人“知道”(不一定是有意识的)了自己的尊贵与脆弱,意识到失去尊贵就是一种“降格”,是一种从人到物的贬低,意识到来自同类伙伴的认可之重要及伤害之严重,由此产生了维护自我、使自我免受伤害的本能性需要,“除了少数病态的人之外,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有一种获得对自己的稳定的、牢固不变的、通常较高的评价的需要或欲望,即一种对于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尊重的需要或欲望”[2]。

      1.普遍性尊严与获得性尊严

      在尊严的思想史上,对尊严的理解有一个从获得性尊严到普遍性尊严的转化。尊严扎根于比较意义上的人类的高贵,与此一脉相承,远古时期,人们对尊严的理解也是比较意义上的,即将尊严与少数人所具有的优越性相联系,比如显赫的地位、高贵的出身、巨额的财富往往意味着更多的尊严。但这些均是人之优越性的外在表现,并不直接标示着人的卓越,所以很多思想者并不认同尊严的这种理解方式。苏格拉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衣着素旧,身无长物,却用自己的德性、卓越甚至牺牲来戳穿尊严的流俗,其所树立的尊严之光华一直照耀到几千年后的今天及更远的未来。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尊严是一种道德德性的实现,是去实现人性中高贵的部分,是让我们的行为符合“逻各斯”,听从灵魂中卓越部分的指引。一个积极追求自身德性实现的人才是一个有尊严的人。[3]在尊严的思想史中,康德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他认为尊严是获得性的,“生命本身并无尊严,只有当生命作为自主的可能性条件时,才有尊严”[4]。康德的自主性不是自我放任,而是摆脱本能,实现道德上的理性自决,因此道德性才是尊严的根源,这与他的“有道德才配享幸福”的思想是内在一致的,在他那里“有道德才配享尊严”。因此,每个人都有自尊的义务,必须以符合道德存在者的方式去行为,避免以损伤、贬低或否定我们的尊严的方式去行为。一个人只有积极地去实践并丰富人性中的这种道德性,他才是值得尊重的,受人性中崇高部分的驱使去行动是保护尊严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无可置疑的内在价值,永远都是目的,不是手段,“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5]。正是因为内在价值的绝对性,尊严又是绝对的、普遍的。现代社会继承并发扬了尊严的普遍性思想,将尊严上升到人权的高度,视尊严为每个人类成员理应普遍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权。“不管每个人的个性如何,身心有无缺陷,也不管其对社会‘道义’的价值有多大,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尊严。……人的尊严既非由国家,也不是由法律制度所创造并授予的,它所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所以,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6]普遍性尊严的思想,已写入了《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既然人人在“尊严上一律平等”,那为什么还有“让人民更有尊严”等颇有感染力的说辞呢?一方面,人人有尊严是一种应然的价值预设,并不意味着实然的状态;另一方面,在我们将尊严理解为普遍性的权利的同时,获得性尊严的概念总是挥之不去,说明在即使接受普遍性尊严理念的今天,获得性尊严依然有顽强的生命力,或者说,尊严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挣得的思想之根比普遍性尊严思想扎得更深、更久远。实际上,普遍性尊严虽然是普遍的,是人类成员人人可以享有的,但人类比较而言的优越和高贵不是凭空而来的,也是人类从古至今坚持不懈地努力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普遍性尊严也是一种获得性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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