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1)06-0026-05 一、研究我国教育法学逻辑起点的必要性 讨论我国教育法学逻辑起点,是我国教育法学在完成学科内在观念建制和外在社会建制之后的一个必经阶段,对于建构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和提升理论的现实解释力有着重要意义。 (一)解释我国教育法学领域现实法律问题的需要 我国教育法学理论对教育法律现实的解释力度还有待提升。比较1985年与2009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上的入学率,我们看到,初等教育的入学率增长了一倍,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增加了69.2%,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增长了20.2%,[1]我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教育大国。快速发展的教育事业在为受教育者提供更多教育机会的同时,也使教育领域的既有矛盾与来自社会的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集中凸显出来。比如:各种主体进入教育领域之后如何从法律上给予说明;在纵向隶属型法律关系转向纵向隶属型法律关系与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共存的背景下,如何定位政府、社会和学校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依法治教的背景下,教育侵权如何界定,受教育权侵权如何救济等。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在教育领域诉讼案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宪法相关条文作司法解释的方式,为这起受教育权侵权案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有教育法律解释力的不足,对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提出了现实挑战。 (二)完善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需要 我国教育法学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提升。1991年,我国教育法学领域的第一篇博士学位论文《教育立法的实践、理论与问题》获得通过。[2]论文全面梳理了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法学实践与研究取得的成绩,并重点阐述了我国教育法学学科的核心概念,如教育法体系、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受教育权利等,成为我国教育法学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石。然而,由于教育法学的应用性学科特点和近年来我国大量集中的教育立法,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以问题——对策、事实——理论的研究模式相对较多,而对教育法学作出纯理论探讨的文章相对较少。由于教育法律事实、教育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特点,决定了紧随问题、事实的教育法学研究方式形成的基本理论显得零散、缺乏体系。是故,开展对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思考,可以提升教育法学研究者的学科自觉意识,建构学科理论体系,保持理论的相对完整性、内在关联度和逻辑一致性。 (三)现阶段我国教育法学学科自觉的需要 逻辑起点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未发展、全空的、无内容的存在”,只有在逻辑起点内在规定性的逐步丰富,研究主体实践和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我们对逻辑起点的认识才逐渐清晰,逻辑起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才得以展开和验证。而在认识与理解逻辑起点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使学科的研究对象进一步明确,而且使以前针对某一问题的理论分析转向体系化的建构阶段。经历30年的发展,我国教育法学在学科化发展道路上,先后经历了学科萌芽、学科内在观念建制、学科外在社会建制和学科深化分化等发展阶段,日益成熟的学科概念、范畴、基本理论、学科体系和学科社会建制标示着教育法学已步入成熟学科的发展阶段。关于受教育权、教育权、教育法律主体、教育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都获得了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为认识我国教育法学逻辑起点提供了必要理论准备。同时,对逻辑起点的研究属于学科理论研究中的元研究范畴,它开启的是学科理论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过程,它是从逻辑起点始,将现有理论组织成有结构、有层次的学科理论体系的过程。通过对逻辑起点的研究和揭示,我们不仅可以寻找到发展学科概念群和范畴的起点,还将理解学科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的方向,因为逻辑起点本身也是逻辑的终点和归宿。 总之,认识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逻辑起点,是教育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应建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之需和回答现实教育法律问题之要而提出的问题,可谓正当时。 二、逻辑起点的内涵与内在规定性理解 “逻辑”一词源于希腊文中的"Logos"(逻各斯),本意为言语、概念、思想、理性等。从文献记载看,最早将该词引入哲学领域的是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意指世界的普遍规律,而将“逻辑”一词与“起点”一词组合成短语来用,则是哲学家黑格尔的重要贡献,在《逻辑学》一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逻辑起点”的内涵及其质的规定性进行论述,后逐步被其他领域学者所关注,引入各个学科领域,成为建构学科理论体系的讨论前提。 (一)“逻辑起点”内涵及内在规定性的理解 1.逻辑起点内涵 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对逻辑起点表述为:“……开端就是纯有。”[3]32和“造成开端的东西,……必须被当做是一个不可分析的东西,即全空。”[3]35-36“纯有”和“全空”是黑格尔逻辑起点概念的核心,可以认为是其对逻辑起点这一概念最为直接的抽象和质性的描述。这种“纯有”是指不依赖于事物而成为直接存在的“有”、绝对的“有”,一种不需要中介、不需要推导而存在的一种“有”的状态。“全空”则是指开端(起点)作为一个不可再分的东西,除去自身作为一种存在外,不再包含任何一种关系,因为包含关系之后的该物将成为他物的中介,便失去了开端所应有的属性。这里的“有”和“空”两个概念通过对立与统一的方式,为逻辑起点作出了质性的规定,即存在性和纯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