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11)12-0051-03 作为制度的具体化,制度安排是定义和协调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是调节社会竞争与合作的各种机制以及规约社会关系的人为设定。道德教育是一种制度性活动,其正常运转要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外在规范和秩序保障。以怎样的准则和要求作为指导道德教育活动的指南,涉及到能否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恰当处理制度与道德之关系的问题。唯有基于辩证互动的视野,发挥综合协调的整体合力,倡导和落实整体性原则,才能将静态的制度激活,活化为道德资源和道德手段,促进制度与道德的良性循环,从而对道德教育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一、制度认可与道德认同相统一 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制度安排以其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基本属性,为道德教育提供了外在环境和秩序保障。在道德教育中贯彻与执行制度的方式直接关涉着个体对制度安排的态度和行为。新制度主义者安德鲁·斯考特在《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提出,社会制度指的是组成社会的全体公民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普遍性的、基本性的原则,这种原则性表现在任何特定的境域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特定外在权威保证实施之。这意味着,对制度的执行既可以是自觉的,也可以是强制的。这其中包含了人们对制度认可的因素。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制度作为一种对人的行为的外在约束,从表面上看有悖于人们争取道德自由的权利,似乎无法取得他们的认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形式上,多元民主社会中的制度整合是法律整合,是公民对于法律的服从,似乎并不要求公民对制度的认同,但事实上却以公民对制度的认同为基础,并事实上会获得公民情感上的认同。这种情感上的认同缘于公民对基本制度与公民间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直接一致性感受,这种基本制度既是公民交往合作、合理互利的产物,又是公民的现实生活世界。”[1]人们对制度的认同是思想与行为上的认同,而不是强制下的思想剥夺与被动行为,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会产生道德意义上的认同。这一点在杜威那里得到了经典的阐释。杜威认为:“我们甚至可能用强力进行控制,而忘了虽然我们可以把马引到水边,却不能迫使它饮水;虽然我们能把一个人关在教养所,却不能使他悔过。所有这些对别人强加直接行动的情况,我们需要区别身体上的结果和道德上的结果。”[2]所以,在道德教育中,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是否有健全合理的制度规范,而且也在于人们用怎样的态度和方式来认识和处理制度规范对自己的影响和渗透。刻意突出制度的规范作用、强制作用,忽略了人们对其的认同,人们是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制度的教化作用的。 同理,道德教育的有效行进,也要以人们对道德的认同为前提性条件。道德认同主要指人们对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理解、接纳与肯定。道德的有效性是以人对道德的体认为支点的。我们探讨道德教育,加强道德建设,旨在焕发人的道德认同意识,激发他们的道德动机,增强他们的道德责任感、义务感,使人对自己的行为高度负责,并成为社会生活中有德性的人。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基本前提。有了对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认同和内化,人们方可通过对自己内心世界的规范,进而达到规范自身外在行为的道德要求。 在道德活动中,如果不顾个体的内心感受,仅关注对他们进行外在的制度控制,或者给个体绝对的道德自主,任他们“自由驰骋”,都是顾此失彼的做法。追求个人自由与制度的规范是统一的。遵守道德规范和认同制度规范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对道德规范的遵守推动了道德制度建设的进程,增强了人们对制度规范的认同感,而制度规范又为人们处理相互关系的道德认同提供了最好的支持。制度与道德形成一种互补关系,制度认可与道德认同顺应了这一诉求。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制度使人为善的作用总是通过外在于个体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力量释放出来的,而人的道德行为是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体现出来的。在规范体系的构成中,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道德规范,欲发挥其应有之用,前提是要有足够的成员赞赏它、认同它。没有人们的认同意识,再正义的制度或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规范都不可能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因而,富有成效的道德教育既需要人们的制度认同感,也需要他们的道德认同感,二者不可或缺。只有人们将制度认同和道德认同统一起来,实践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并用以调节自己的内心世界和外部行为时,方能形成知行合一、表里如一的良好品行。 二、制度教化与德性培育相整合 传统道德教育往往采用的是一种善恶二元对立的价值模式,把着眼点聚焦在两种道德类型上,一种是盛德至善、襟怀坦荡、超凡脱俗的“君子”,另一种是唯利是图、背信弃义、阳奉阴违的“小人”,而对介于君子与小人之间的常人的道德关注明显不够。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常人占大多数。对常人而言,道德行为的实现既要以社会制度的保障为条件,又要以内在的德性培育为立足点。显然,用君子的道德标准要求常人,实际上是给他们充分的自由,希望他们通过内心的信仰和精神的塑造达到道德自律。然而,没有外在条件的限制,常人是不会心甘情愿地、自觉主动地加强道德修养,并表现出道德自律的。这对常人来说,简直是一座高不可攀的“巅峰”。相反,若用对待小人的态度来要求常人,实际上就是对常人的极度不信任,必然会将道德教育方式简单地归结为制度“他律”,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强制推行道德教育。这是一种控制性教育,无法使人感受道德的力量,既不能让他们内心服膺道德,也不能使他们自觉践履道德。所以,我们既不能用纯粹的德性培育来塑造君子,也不能完全以制度教化去惩治小人,而是要把制度教化和德性培育结合起来,作为指导常人道德教育工作的一般原则。实际上,这一原则对于君子和小人来说同样适用,只不过是二者结合的程度和调节的范畴有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