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11)08-0007-05 当前,我国正在步入一个公民时代。要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公民社会,公民教育就应当承担起振兴国家、推进民主、培育公民、促进和谐的历史重任。公民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仅仅依靠公民教育是难以取得成功的,何况我国公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才刚刚起步。所以,我们在强调公民教育之时还应该把握公民资格这一理论建设。本文试图以公民资格为视角,对公民资格与公民教育的内在关系进行深入解读,从而为我国的公民教育与公民社会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一、公民资格的理论争议 何谓公民资格(citizenship)?尽管公民资格是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概念和政治实践中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想用几句简单的话来定义公民资格是非常困难的。尽管人们不断地努力想给公民资格下一个唯一的定义,但是公民资格仍然是一个有着多种含义的词语。有将其定义为公民参与的一个象征,或者是一个生产性成员(productive member)的俱乐部,或者是权利承担者展现个性的舞台,或者是公民的一个身份[1]。 《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对公民资格作出了一个简约的解释:“公民资格指一国法律所要求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他对这个国家承担的义务和他在国内享有的权利。国籍往往与公民资格同义,也包括个人对国家的关系,但是国籍还包含其他的特权,特别是在国外得到保护的权利。取得公民资格的主要依据是,出生在一国领土内,父母是该国公民或同该国一个公民结婚,即可入籍。一般来讲,政治权利,例如选择权和担任公职权,都是以公民资格为依据的。公民的一般义务是效忠国家和服兵役。”[2]这种解释是把公民资格作为公民的基本条件来定义的,并也没有真正反映公民的内在素养。 公民资格理论的创始人、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公民资格”体系,他认为,“公民资格”体系表现为三种基本的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安排的发展过程。首先是“公民权”(civil right),其既指公民有信仰、思想和表达的自由,也指公民有自主签订契约和占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公民有诉诸法律、以求公正的权利,与此种“公民权”相关联的制度安排是法院。其次是“政治权”(political right),简单地说,就是公民享有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相关的制度安排是议会、国会等。最后是“社会权”(social right),即公民享有享受由经济发展带来的最低限度的好处的权利,公共教育和医疗卫生之类的社会福利是体现社会权的基本制度安排[3]。 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们开始从权利、归属、认同感等方面对公民资格进行了更为深层次的思考,远远突破了马歇尔当初所创建的“公民资格”体系。从中外的研究与实践来看,公民资格主要增加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集体性参与权利。1998年,英国学者雅诺斯基提出,这种由群体行使的权利是国家为公民在市场等非政治领域创设的集体性参与权利。它包括个人和群体通过对市场、组织和资本采取控制措施而参与非政治决策的权利,如劳动市场干预权、资本采取参与权等。其次是性别权利和文化权利。性别权利和文化权利强调的是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对特定群体差异的尊重,性别权利主要表现为女性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广泛参与;文化权利则主要表现在政治共同体不强迫具有独特文化的少数群体顺从于主流文化,或为独特文化的发展设置障碍,而是负责保护少数群体的文化不受主流文化的压倒性的竞争,除形式上的“平等”对待和宽容的精神外,还需要采取措施拯救地方性、民族性文化。最后是公民精神的发展。虽然公民资格包括对公民义务的强调,如遵守法律、纳税、依法服兵役等,但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公民义务的履行还需要以公民责任感为核心的公民精神的支撑。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大发展和各领域都呈现出多元化的当代,“用程序—制度的机制来制衡自立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某种程度的公民德性和公共精神。没有这一点,民主国家就难以治理,甚至会出现不稳定的局面”。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其政府报告中强调公民精神的重要性,以此来获得公民对国家的认同。 从上面种种关于公民资格的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公民资格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定关系,体现了公民个人在国家与社会中的独立地位,体现了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时与共同体及其他成员之间的态度、能力和素养。 二、公民资格的演变历程 西方的民主传统源远流长,哲人们从词源解析、分类学、民主运行过程、民主行为分析等不同视角对民主作了深邃而细致的阐述。虽然视角的不同使民主呈现出各种不同的表象,但其认识无不流露出对人的深切关怀。从主题角度来看,和民主联系最为密切的当属“公民资格”这一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西方民主的发展历程就是公民资格的演变过程。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雅典城邦,是指“人民的权利”。雅典实行直接民主制,其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4],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在不知不觉的长期历史变迁之中,“组成城市国家的人”也一次又一次发展它的含义,同时又加上一重又一重的限制,逐渐变成了亚里士多德定义中的“公民和公民组成的城邦”[5]:“(一)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4]但是,在古代雅典的城邦国家中,公民只是少数人。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和约占三分之一人口的奴隶以及迁居到雅典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没有政治上的权利,因而不是公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虽然可以被称为公民,但因为他们年龄太小或年老体衰,不能担任公职,所以是具有不完全资格的公民。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城邦的公民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之后指出:公民是这样的人,他参与政务活动,享有对政治的治理,政治权利必须建立在对组成国家的贡献之基础上[4]。古罗马的公民也是一个特权阶级,解放自由人、拉丁人、奴隶和外国人都不具有公民的资格。权利仍然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上,其他的阶级仍旧处于社会的底层。从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公民资格的分析可以发现,公民资格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与特定地域即城邦和特定人群即成年自由男性相联系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同时,当时的公民资格概念也是一种道德理念,反映着人们对公共安全、公共事务的关怀。总体来说,当时的公民资格概念侧重于强调公民有义务行使政治权利,因而缺乏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内核,也缺乏社会、经济方面的内涵,是“道德型的公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