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教育的“疏离”风险 公民教育作为公民品质和公共精神的主要培育方式,它不仅要提升受教育者的公民知识素养,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受教育者的公民实践能力,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并且在参与中保卫自身的公民权利,同时也履行自身的公民责任。正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指出,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当中,“理智而有效地运用其自由权利和机会”。[1]公民的理性参与,事实上是建设民主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基础。但是,我们看到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由于受到漫长的灌输式德育传统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公民社会组织的不完善和不发达,受教育者的主体参与和主体实践在公民教育过程中往往极容易被忽略,从而造成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风险。 首先,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的“疏离”。在公民教育过程中,公民知识的传递和学习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向学生传授基本的公民知识,鼓励学生掌握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这是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使命。但是,学生掌握了公民知识,并不代表他(她)就掌握了公民实践的能力与技巧,也并不代表他(她)就能将自己所掌握的公民知识付诸实践。正如哲学家康德所说,人的道德能力事实上是一种实践理性的能力,实践理性指导人们去做应该做的事情,并且付诸道德实践。[2]道德伦理虽然可以概括为抽象的知识,但是道德学习本身并不是纯粹的知识学习,更重要的是在理论知识基础上的实践运用。离开了公民实践,公民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只会成为枯燥的理论知识和文字符号,而缺少现实的、实践的意义。在当前的公民教育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那种“以知识为中心”的公民教育模式,知识被当作最重要的公民教育内容,知识传授被当做最重要的公民教育方式,而知识获得也成为了学生的最重要的学习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实践却被忽略了,公民教育的过程成为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行动相疏离、相分裂的过程。最终,作为未来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学生在公民教育中仅仅学到了一些抽象的、概念化的公民知识,而并不具备公民实践、公民参与的能力。他们对于实践是相当生疏的,即使他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公民知识,他们也依然无法在实践中有效地履行自身的公民权利与责任。 另一种“疏离”是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公民教育极容易被限制在班级教学或学校教育的场域之内,而与更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相脱节。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德育传统的国家,品德教育长期以来都是作为专门化的德育课程来展开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课程教学和班级授课就成为了品德教育(以及公民教育)的主要形式。在当前的公民教育中,学校与班级仍然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场所,公民教育的实施也主要是在学校范围之内进行。但是,从公民教育的最终目标来看,把公民教育局限于学校生活、班级生活之内,显然是太过狭隘的。学生作为公民,其公民身份不能局限于学校、课堂这个特殊的、狭小的空间,学生不只是学校的公民、课堂上的公民,更是社会中的公民。学生不仅要学习如何在学校生活、课堂生活中遵守公民的基本伦理道德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要学习遵守公民社会、公民生活中的基本伦理道德要求,学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也学会保卫自身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把公民教育局限于课堂生活或学校生活之中,最终只能造成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造就出没有社会关怀意识、缺乏社会行动能力的公民。当前,我们的公民教育所培育出的公民比较普遍地缺乏社会参与意识,同时也缺乏社会参与能力。这正是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相疏离所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 由此言之,当代社会中的公民教育,显然不能仅仅传授公民知识,更主要的是要培育公民的实践能力和参与能力。基于此,公民教育必须寻找到一条更为有效的途径,构建一种新的公民学习和公民教育形式,从而实现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融合,最终改善公民教育的“疏离”状态,培育健全的公民品格。 二、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必要性与可能性 如前所述,公民教育的“疏离”状态并不利于公民品质和公民精神的培养,反而将形成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分裂,从而阻碍健全的公民品质的培育。因此,当代公民教育应该要从“疏离的公民教育”转向“参与的公民教育”,通过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当中,在生活实践中不断磨炼其公民德性和公共精神,最终实现公民品质的健全发展。从当前的教育实践来看,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不仅具有必要性,同时也已经具备了可行性。 从必要性的角度而言,只有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公民教育才能真正促进公民品质的健全发展。健全的公民品质是公民知识与公民行动、公民理性与公民实践的结合,公民品质不仅包括了“知识”和“理性”,同时也包含了能够将“知识”和“理性”付诸行动的实践能力。因此,从公民品质的整体构成来看,知识、理性是构成公民品质的知识基础,而公民实践和公民行动是构成公民品质的实践基础。要形成公民的健全品质,必须依靠公民参与活动,鼓励和引导个体将公民知识付诸实践,在实践中锻炼自身的公民品质。另一方面,也只有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公民教育才能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那种认为公民教育只需要培养“消极的公民”(即认为公民只需要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而不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观点,事实上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只有通过公民的积极行动,共同保卫社会的自由、民主和平等,公民个体的权利也才能得到保障。公民作为个人,虽然只是庞大社会中的一个微小成员,但是它有保卫社会的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的责任。公民有必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由此才能最终维护自身的权利免受侵犯。也正因为如此,公民教育需要摆脱那种“疏离”状态,从“疏离”走向“参与”,培养具有积极的参与精神的现代公民。 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不仅具有必要性,同时也已经具备了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既源自于社会背景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也源自于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从社会背景的角度而言,公民社会和公民自治组织正在中国社会中不断兴起,比如基金会、慈善会、科学协会、生态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3]这无疑推动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发展,为参与型公民教育的实施提供了社会基础。此外,自从2000年以来,公民教育越来越受到了国家、政府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都强调了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促进公民品质的完善。此外,新的品德课程标准也提出了德育课程要为学生认识社会、参与社会、适应社会,成为具有爱心、责任心、良好行为习惯和个性品质的公民奠定基础。可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而言,公民参与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而公民的社会关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也成为了品德教育的重要目标。国家政策的重视为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提供了教育政策上的可能性。此外,公民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公民参与”、“参与式学习”和“服务式学习”(Service Learning)等公民教育模式,通过倡导参与型公民教育来不断矫正公民教育的“疏离”倾向。在已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有关公民参与和参与式公民教育的论著。公民教育理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以“参与”为核心的公民教育实践活动在中小学校中的实施,比如一些省市、地区的学校教育中已经开始组织“小公民行动”、“公民保护生态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等等公民实践活动。这种参与式的公民教育活动打破了传统的公民教育模式,为公民教育走向参与提供了实践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