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的核心变量

——基于微观角度的分析

作 者:
赵隆 

作者简介:
赵隆(1983-),男,陕西西安人,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俄罗斯研究,上海 200233

原文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当前,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以宏观视角为主、微观研究较少。从微观视角来看,全球治理的主要行为体的观念决定着议题设定的演化方向,治理主体的行为则通过制度设计影响着治理的路径平衡。把这四类因素作为全球治理的核心变量,对于思考彼此间的内在逻辑和进一步思考国内层面的因变量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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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12)03—00045—05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和全球性问题影响的扩大,全球治理逐渐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研究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出现的根本性分歧、及在核不扩散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治理危机,引发了人们对全球治理的有效性的重新反思。本文试图从微观角度出发,分析影响全球治理成效的几种核心变量。

      一、观念主导的治理

      全球治理是政府权威和国际机制之间的一种平衡性力量。作为全球治理的主要行为体,国家参与治理的“思想”决定着其利益平衡和权力让渡的界限,是影响治理成效的核心变量之一。不可否认,这类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共生性,但同时也表现出不同价值取向间的差异。

      1.权力观。对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的强调是全球治理理论兴起的重要标志之一。有观点指出:“全球治理就是超越国界的关系,就是治理而没有主权。全球治理就是在国际上做政府在国内做的事。”[1]一些学者甚至从詹姆斯·罗西瑙的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的书名出发,而认定全球治理是一种抛开政府权威的活动,但实际上罗西瑙甚少提及“全球治理”概念而强调“国际治理”和“世界政治的治理”。当然,大多数较为中性的理解是认为全球治理强调多元合作,这种合作建立在解决和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基础上。但是,这种合作思想中却似乎隐含着更为深层次的权力意义。如斯蒂芬·克拉斯纳就强调国家权力是决定制度安排的重要因素,他认为“国家权力以三种方式发挥作用:选择合作伙伴、改变博弈规则以及改变或威胁改变支付矩阵。”[2]以欧盟的“合作性世界秩序”治理构想为例,我们一般认为是要借鉴其一体化发展的经验,在多边主义的框架下进行治理——也就是要构建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建立在一系列普遍的行为准则基础上来协调三个或更多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然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究其本质来说,‘合作性世界秩序’和‘新帝国主义’的战略仍然是相同的,或者说是互补的,主要是以控制和改造世界,特别是发展中世界为目的的。”[3]还有学者认为:“全球治理理论只不过是西方自由理想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变种,其终极目标就是要建立西方模式的世界秩序。”[4]或许上述观点都过于偏激,但这种强调权力的价值观的确点出了霸权体系下的治理模式,即认为“全球治理总是产生于那些比较有权力的团体的选择和行为,所以在团体内建立秩序的主要手段是相对的,强大的政治集团将推行一种符合他们特定性的集体秩序,他们有理由相信这种秩序将使他们能够在这个集体中获取重要性的现实主义观点。”[5]15

      2.制度观。国际制度是有效治理的重要平台,如何为一个具有空前规模、又极具多样性的世界政体设计一套有效的制度,以更好地治理局部全球化的世界,成为世界的核心政治议题。部分组织从制度的角度对全球治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如欧盟认为“治理的核心不是组织或机构,而是制度,或者更抽象地说,是‘游戏规则’,是‘各类制度’(制度所指并非组织,而是各类游戏规则)之建立和运作,其规定了在合作实现社会目标和解决可能出现之冲突的过程中的各个行为主体及其责任。从而制度可能是具体政策、公共决策过程,甚至是自发的行动。”[6]335世界银行对治理的界定则相当广泛,即认为“治理是通过建立一套被接受为合法权威的规则而对公共事务公正而透明的管理。”[7]6有学者也认为:“全球治理的主要目标就不是在全球范围内、在各种不同的层次上和各类行为主体之间建立补充民族国家体系不足的国际组织,而是通过适当方式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共同的游戏规则。”[8]这种观念对全球治理的理解是认为,在全球空间范围中,对于那些不再合适于在现有政治单元领域中解决的现象和问题,应通过建立国际化的制度进行管理。他们强调国际机制必须与合法的国内机构进行互动,并把全球治理看作是一个行为体和社会结构间互相生成的过程,认为知识、话语和规范等元素是有着特定的身份、利益和价值观的行为体通过行动和对话建立起来的一套组织规则和阐释框架,也就是国际制度。

      3.层级观。多层治理的代表性人物安东尼·麦克格鲁把全球治理定义为是一种“从地方到全球的多层面中公共权威与私人机构之间一种逐渐演进的(正式与非正式)政治合作体系。简单地说,它就是‘各种路径的综合’。”[9]114也有学者提出:“国内与全球事务的复杂结合、全球市场的分配性影响、新经济权力与区域权力中心的出现、法人角色的突显、通讯革命、全球化中不断扩大的政治竞争,以及民主的拓展都向排他性的‘多边合作俱乐部模式’提出了挑战。”[10]12-14简单来说,全球多层治理以层级为特征,更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全球公民社会为例,全球公民社会是在全球化时代日益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力量,主要包括那些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非盈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行为体在世界政治舞台和国家关系领域中充当着信息的传播者、民意的动员者和反对、抗议的表达者的角色,是一种为国家和公民社会在全球层面上提供更多互动治理空间的“新多边主义”,它改变着原有的由制度支配或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这种观念追求自下而上的治理,通过建议新规范、动员多层政治力量以改变现有治理结构,这些层次之间不是一种等级关系,而是一种协作关系,每个层次都形成一个以自我管理为主导的自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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