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视阈中的“脏手”问题研究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惠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北京 100191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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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12)04-0069-05

      “脏手”(dirty hands)问题的理论源头可追溯至马基雅维里的政治主张,甚或更早地体现于柏拉图的“高贵谎言”(noble lie),但政治“脏手”概念的提出及问题的集中研究肇始于当代。目前,西方学界对政治“脏手”现象予以高度重视,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已成立了专门的研究中心。相比之下,国内学界对政治“脏手”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文献非常少,且个别学者对该问题存在误解。而厘清这一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助于人们反思政治的道德维度和政治伦理的建构方向,而且在实践上有利于政治家明确责任与规范行为,有助于公民更为理性地看待政治家及其行为,并为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政务公开等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提供更充分的依据。鉴于此,本文主要围绕政治“脏手”概念的有效性、内涵特征、正当合理性、责任归属等问题展开述评,以期为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一 概念的有效性

      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韦伯的《以政治为业》和萨特的同名小说《脏手》等文本,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一种困境: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家有时缺乏既符合道德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手段来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这种处境迫使政治家为了促成高尚的事业,不得不采用一些背信弃义、悖离人道、违反神道的手段。这种不道德的方式被后人诠释为政治“脏手”。虽然人们已意识到该问题带来的后果,但并没有对它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直至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战争正义,特别是越南战争正义与否的讨论使西方学界开始较为系统地研究“脏手”问题。

      1973年,沃尔泽(Michael Walzer)发表了《政治行动中的“脏手”问题》一文。在文章中,他指出了一个难以让人接受的“事实”:政治家有时不可避免要把手弄脏,从而陷入了一种“不管怎样做都是错的”两难困境,即要么为保持双手干净而退出政坛的同时,放弃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善的目标;要么用邪恶的手段实现公共目的的同时,侵害某些无辜者的权益。①该文一经刊发便在学界引起了较大规模的争论,对后世的影响也相当广泛,以至于绝大部分探讨“脏手”现象的当代学者都曾提及该文。

      研究者争论的焦点首先集中于“政治‘脏手’概念是否成立”的问题,它是理论研究的起点。对此,当代西方学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政治家采用了背离日常道德规范的手段,但这些手段不是“脏”的,因此,“政治离不开不道德的行为”是一个假命题。根据分析角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区分出论证“脏手”不“脏”的四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以布兰特(Richard Brandt)为代表的规则功利主义。他驳斥了内格尔(Thomas Nagel)较弱意义上的绝对主义(weak-absolutionism)观点,认为所谓的“不道德行为”实质上符合功利主义原则下的道德标准,是正当合理的行为。②虽然黑尔(Richard Hare)并不相信规则功利主义能主导人们的价值判断,但他也较为乐观地相信,“脏手”反映了不同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不是“终极性的”,诉诸更高层次的道德原理能有效解决冲突,使得所谓的“脏的”变为“干净的”、“不道德的”变为“道德的”。这构成了证明不存在“脏手”问题的第二种路径。③而第三种方式着力于强调道德内部的分殊,即通过划分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来说明相异的生活领域适用不同的道德准则,由此论证,私人领域中让人无法接纳的行为实际上在公共领域能获得道德合理性说明,与私人道德相背离的所谓“脏手”在政治道德的范畴内可以被视为干净的。这主要体现在韦伯对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阐释,以及伯林(Isaiah Berlin)对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区分当中。如果说前三种论证方式依然在道德的框架内评价政治及其行为,那么,第四种方式则意在论证政治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既然政治并不必然地受道德约束,那么,政治生活中自然不存在所谓的“脏”和“脏手”。这种观点在国际关系领域颇为流行,其代表人物是施密特(Carl Schmitt)、摩根索(Hans Joachim Morgenthau)、卡尔(Edward Carr)等。

      然而,在这场争论中,功利主义和多元价值论的支持者没有占据上风,大部分学者仍认为政治领域的确存在“脏手”现象。诸如内格尔、沃尔泽、翰普歇尔(Stuart Hampshire)、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斯托克(Michael Stocker)、科迪(Tony Coady)、帕里希(John Parrish)和加里特(Stephen Garrett)等学者不同程度地承认,政治“脏手”是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的,也就是说,政治家有时需要为了行善而做恶。为了说明“脏手”的普遍性,沃尔泽从思想渊源的角度梳理出为政治“脏手”提供理论依据的三种不同传统:新古典主义、新教和天主教,其代表人物分别是马基雅维里、韦伯和加缪(Albert Camus)。④与之相似的是,帕里希也把“脏手”看作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认为它几乎伴随着政治生活的形成而产生。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帕里希从三个阶段——以古典(特别是罗马时期)和新教为主的前现代时期、文艺复兴时期、17-18世纪的商业社会时期——分析了“脏手”的历史发展过程。⑤显然,沃尔泽和帕里希对政治“脏手”之思想变迁的剖析不仅强化了问题的历史性和普遍性,而且让人们意识到解决问题的难度。即便如此,学者们并没有从“脏手”行为的普遍性与必要性顺理成章地推导出它是合乎道德的结论。相反,他们认为,虽然邪恶的手段服务于高尚的目的,但它毕竟违背了某些道德原则,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因此不应被视为干净的。

      当代西方学者对“政治‘脏手’概念是否成立”问题的争论,直观上反映了他们对道德及其适用范围的看法——所谓“脏”是从伦理学意义上进行界定的,某种行为是否“脏的”,取决于它有没有违背道德规范,以及在何种意义上背离道德。学者们之所以持有相异的看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他们采纳的道德立法原则有所不同。主张“脏手不脏”的学者主要立足于功利主义、后果论或多元论,他们借助价值-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或价值多元的原则来包容某些不道德行为,进而否证“脏手”概念的有效性。与此相反,承认政治“脏手”概念有效性的学者或多或少受义务论的影响,认为好的目的无法完全证成手段,因此,“脏手”在概念上是有依据的、行得通的。可以说,关于“政治‘脏手’概念是否成立”的讨论是功利主义、后果论与义务论之争在政治伦理学领域的理论延伸。

      二 内涵与特征

      既然大部分研究者承认政治“脏手”概念的有效性,那么,有必要追问,与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相比,它有何特殊之处?围绕这个问题,西方学者对政治“脏手”的内涵、特征、前提条件等展开了深入讨论,既形成了一些共识,也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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