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协商民主研究30年:路线、视角与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强彬,四川大学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决策分析、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国外协商民主理论近30年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研究时代,形成了分别以罗尔斯、哈贝马斯的思想为基础的“英—美”和“欧洲大陆”主义两种研究路线。在研究视角上,主要涉及作为政府体制、公民参与、政治合法性、治理以及民主决策理论的协商民主。在研究议题上,大大拓展了毕塞特最初的研究范围,扩展至协商与民主理论的发展、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协商民主与政策分析范式的发展、协商民主与国际问题治理、协商民主本身的制度化等方面的研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2-0079-09

      中文语境中的“协商民主”源于英文“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的翻译。作为近30年来一个新兴的国际性学术研究热点,“Deliberative Democracy”最早由美国学者约瑟夫·M·毕塞特(Joseph M.Bessette)提出,意在反对美国宪法精英式、贵族式的解释以及把立法和公共政策解释为自利个体理性计算的结果而不是就共同目标进行论辩、述理和说服的结果。在毕塞特看来,协商的观念意指“公共政策价值的论辩”,认为美国国会这样的制度设计具有卓越的协商性,但遗憾的却是没有相关的著作和论文对其进行细致研究。[1](PXI)

      继毕塞特之后,研究者大大拓展、丰富了协商民主的研究范围,将协商民主视为当今社会不断提升政治过程品质和民主质量的重要途径。以致约翰·S·德雷泽克(John S.Dryzek)认为,大约在1990年前后,民主理论呈现出明确的协商转向:在协商转向之前,民主理想被看成主要是通过诸如投票和代表机制的方式来实现集体决策偏好与利益的聚合。在协商转向之后,民主合法性的实质则应经由某一集体决策的所有相关者致力于这一决策的真实协商的能力来获取。[2](PV)时至今日,协商民主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正处于上升的趋势,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希望的无畏》中宣称是协商民主的信奉者。在中国,协商民主一度兴起,得到执政党的认可并付诸实践,这充分说明了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及其在实践中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一、研究路线

      一般认为,协商民主是20世纪70年代伴随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批判以及参与式政治的发展而逐渐在80年代成形的。1978年,毕塞特在其博士论文《国会中的协商:一项初步的研究》中最早提出协商民主,而产生重要影响的是其随后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进入80年代,不少研究者开始加入协商民主论者的行列,讨论的核心问题集中在论证协商民主之于理性选择理论家们“聚合”民主观的优越性,这可称之为第一代的协商民主研究。进入90年代,研究者开始反思协商民主,在理论与实践的张力,在批评与辩护的论争中,协商民主的基本共识初步形成,产生了英—美主义和欧洲大陆主义两种研究路线,[3](P4-14)这可称之为第二代的协商民主研究。在这两种研究路线中,前者以罗尔斯的思想为基础,后者以哈贝马斯的思想为基础,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对个体自治进而对政治关系之理解的不同。英—美主义的观点认为,自治是所有人都具有的一种天然的品质,这种内在的自我导向的能力在政治上是根据其符合逻辑的、理性的和自我反思的能力而得出的。但在欧洲大陆主义的观点看来,英—美主义理论家们所假设的能力是具体需要达到的目标,而非为人们所普遍具有。因此,自治不再被看作是天然存在的东西,而被看成是社会建构出来的。

      进而,两种研究路线对政治关系的理解亦不同。以欧洲大陆主义的观点来看,政治关系不是仅为固有的个体表达提供一个场所,以将个体的选择转换进集体决策(偏好聚合的观点),亦不是经由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辩驳来激发对偏好的反思,而是应被理解为使社会交往成为可能以影响人们认知能力、理解之品质和相互建构之价值观的发展。这样,欧洲大陆主义的关注焦点就从单纯的机会(选择或发言权)平等转向了社会交往的品质,而这与个体如何成为主体或活动者是极为相关的。在这里,“所有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吗?”仍然被关切,但“人们在彼此间的有助于其能力提高的相互交往中有其自己的声音吗?”则成为更具根本性的问题。由此而及,两种研究路线不同的假设预示了民主协商不同的途径和制度设计。

      英—美主义的研究路线认为人们具有必要的认知能力、沟通能力,具有进行有效的、合作的和公平协商的潜能,主要的问题是外部因素(比如等级、教育、收入和种族的差异)影响了协商参与者之间理性的对话和沟通,因而协商的制度设计就是要避免参与者受到外部干扰因素的影响。但欧洲大陆主义的观点认为对此应作更深入的讨论,认为个体的能力和自治不是既定和普适性的,而是社会建构的,并且具有多种形式。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时代,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内容都存在差别,个体的认知能力会随着社会和历史境遇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制度设计的焦点需要转向能力和自治的建构,协商的制度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如何避免外部不平等之“自由”空间的思考,还必须阐明公民之间相互交往之建构的各种限制,以促进主体间协商沟通的实现。然而,尽管两种研究路线就个体自治、政治关系,进而对协商的制度设计存在分歧,但它们却通过对公共对话式公民参与的共同关注而整合在了一起,它们都关切协商决策之自由、开放与合作的品质,都认为民主协商提供了民主治理的新形式,这有助于:[3](P14)作出更加有效和公正的政策决策;建构更加整合的包含群体和个体差异的共同体;促进更加平等的、人道的和合作性的社会关系;培养个体公民更高层次的认知和社会成长。

      二、研究视角

      作为新兴的民主理论,学者们对协商民主中“协商”的价值、地位、目标和范围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产生了多种不同版本的协商民主。有的侧重协商的程序或实质,有的则侧重协商的背景条件、过程或结果。但就总的研究旨趣而言,都认为民主不是简单的投票和个人偏好、利益的加总,多数何以成为多数是民主的关键,述理、偏好转换、理由的公共检视、更好观点的驱使是协商民主过程与制度最重要的内在要求。协商民主具有可以区别于其“竞争对手”的一套核心主张:最基本的是它将个体间相互的论理作为指导性的政治程序,而不是竞争性利益之间的讨价还价;基本的政治活动——理由的给出、权衡、接受或拒绝——是一种公共活动,这与纯粹私人的投票活动是相反的;协商民主是民主协商而不仅仅是协商,民主协商应体现对公众期望的回应和成员之间的政治平等这两条基本的民主原则。[4](P180-196)进而,协商民主是协商与民主的融合:在“民主”的一面,协商民主的概念包含集体的决策制定,其中所有受此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需要参与这一过程;在“协商”的一面,通过参与者相互间的论辩来进行决策制定,参与者忠于理性和公正的价值观。[5](P8)围绕协商民主的这些理论特质,学者们在研究中呈现出多种视角。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