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权力到公民权利的转换及其理论意义

——从《利维坦》到《政府论》

作 者:
李冬 

作者简介:
李冬(1985-),男,河南省郑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学习论坛

内容提要:

在政体意义上,《利维坦》和《政府论》的主题分别是拥护专制君主政体的“主权者”和为保护人民“自然权利”的有限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从绝对权力思想向有限权力思想的转换有着作为必要条件的历史逻辑和作为充分条件的思想逻辑。本研究的理论目的在于,在国家理论体系上,两本书分别代表着国家中心主义的思想脉络和社会中心主义的思想脉络;在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层面,则意味着在国家权力得到保障以后,政府的职能适时地转向公民权利的保护上,而且由基础性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构成的公民权利是分阶段依次实施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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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12)02-0048-05

      英国制度变迁最重要的特点是渐进性和连续性,而其背后则是适时性,即英国的渐进性和连续性的制度变迁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适时展开的。后来的思想者大多把英国的制度变迁归结为哲学上的经验主义传统或制度变迁中的“自动均衡”与“自发秩序”,这似乎有意无意地淡化了思想观念“建构”的作用或强化英国制度变迁中“演化”的价值。但是,霍布斯这样说,“创立和维持国家的技艺正像算数和几何一样在于某些法则,而不像打网球一样只在于实践”[1]。而这样的法则是由闲暇的人去发现的。显然,实践靠摸索,而法则靠建构,因此,不能忽视英国制度变迁中建构的作用。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的经典著作霍布斯的《利维坦》和洛克的《政府论》(下)就是在英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关键时刻英国应该“怎么办”的两个大“主义”或思想指南。我们还要追问的是,为什么英国在很短的时间内能从一个“主义”转向另外一个“主义”?这种关键时刻的思想嬗变对后来的英国政治思想的演变有着什么样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对人们已经熟悉的文本进行解读,而是试图理解文本思想的思想逻辑以及其在国家建构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文本:从主权者权力到公民的基础权利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利维坦》和《政府论》了,但这并不意味我们不能从中提取有价值的思想资源,比如《利维坦》中的主权者思想和《政府论》中的财产权思想在国家建构中处于什么样的政治地位?在国家理论中又处于什么样的思想地位?在讨论这个根本性问题之前,笔者简单交代一下两个文本中我们要关心的关键词。

      1.《利维坦》与“主权者”。《利维坦》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的地位无论如何评价似乎都不为过,其思想内涵的丰富性更不是本文所能涵盖的。就本文的国家理论之目的而言,关心的当然是其“主权者”思想。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而这种公民的“自然状态”却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的,即人人为战的状态。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一是竞争,二是猜疑,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互相侵犯……根据这一切,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人们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个体一心只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利益,全然不顾及他人,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人们彼此之间互相企图侵犯他人。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来约束人们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争斗是无休止、连续的[2]。

      这样,“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怎么办?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保全自己以及对于死亡的恐惧,都急于摆脱这种人与人争斗的战争状态,从而去努力寻求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以保全自己的生命与自由,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为此,就需要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把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这一人格(主权者人格)是大家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群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3]。

      既然是活的上帝或黑格尔所说的“上帝在人间的行进”,其权力当然是绝对的,让渡给“上帝”的权力也是不可以收回的。为此,尽管因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思想而把他奉为自由主义甚至是个体权利思想的先驱,但个人权利在“利维坦”那里是处处被压制的。以所谓的言论自由(即“意见”)为例,霍布斯认为英国革命中的“弑君”之害源于人们读了古希腊的书,古希腊的人们只要将某人视为“暴君”,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弑君”。因此,为了和平,人们的“意见”应该受到审查。在论及主权者的权力时,霍布斯这样说: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全体的和平与安全,“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们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为人们的行动来自意见,为了他们的和平和协调起见,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在学说问题上应该尊重的虽然只是真理,但并不排斥根据和平加以管理”[4]。

      显然,在霍布斯的时代,相对于主权者的权力,个人权利必须受到约束,个人自由必须被管理。这就是后来的霍布斯主义者亨廷顿所说的乱世求秩序。

      2.《政府论》(下)与财产权。虽然依然存在国王与议会的权力之争,但当秩序基本确定下来以后,英国应该怎么办?同样是相似的书名,即相对于“利维坦”的“政府”,洛克的宗旨却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并确定政府的义务。众所周知,在《政府论》中,虽然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但也确立了后来的三权分立原则,事实上在洛克那里只有两个权力即立法权和行政权。被分割的权力用来干吗?很有意思的是,洛克虽然以政府论命名,宗旨却是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而其核心则是财产权,政府的性质、目的、范围等都是为了实现公民的财产权。洛克这样说:人们结合为国家并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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