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1)07-0104-06 一、“自我”与“他人”:巴赫金生存诗学的主题 生存问题既是人的首要问题,也是诗学的基本问题。巴赫金认为,生存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在世界中与“他人”共生共存,这就意味着,“我”的一生必然要遭遇和应对各种各样的“他人”——无论“我”积极地认识“他人”、理解“他人”、容纳“他人”,还是“我”消极地漠视“他人”,排斥“他人”。无论如何,“我”都无法与“他人”隔绝,无法脱离与人共生共存的关系,让自己孤家寡人地生存下去。因为,“存在意味着交际,意味着也为他人存在,意味着被人听到和看到”,①当然也意味着看到和听到“他人”。“我”在生存活动中所遭遇和面对的各色“他人”都是“我”的作者,具有让我存在的特权②:“他人”用“我”目力不及的“超视”(избытоквидения)从外部为“我”勾画轮廓,为“我”描绘清晰完整的外部肖像;“他人”用“非我”的精神活动与“我”对话交流,唤起“我”完整的自我意识,形成“我”完整的“自我”。同样,“我”也是“他人”的作者,具有让他存在的特权,作为“他人”的“他人”,“我”从“他人”的外部运用“他”目光不及的“超视”,触摸“他”的轮廓,勾勒“他”的边界,用“非他”的精神与“他”对话交流,促成“他”的自我意识。每一个自我都需要“他人”的“超视”目光来观照“自我”的形象,用“非我”的精神来唤醒“我”的自我意识。更重要的是,“有确定质的个人在生存中体现的价值,只能属于他人。只有同他人在一起,我才有相逢的快乐,共处的欢心,分手的忧伤,死别的悲痛。”③不仅与“他人”的生死构成“我”生活中的重大事件,造成“我”人生最主要的欢乐和悲伤,而且“我”也需要“他人”见证“我”的生存形象、精神形态,评估“我”的人生价值、生存意义,反之亦然。这一思想在审美创造活动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自我”与“他人”在审美创造活动中相互建构 巴赫金认为,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是生存实践中“自我”与“他人”相互确证的理想的实现方式。“把这个世界理解为是在其中实现了自己生活的诸多他人的世界(如基督、苏格拉底、拿破仑、普希金等等的世界)——这是审美把握世界的首要条件。要能在他人的世界里感到回到了自己的家中,才能从自白过渡到客观的审美观照,从涵义问题和对涵义的探求转向世界的美好的实在上。”④审美活动是由存在着的两个主体、两个意识共同参与、共同完成的。两个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价值层面,他们之间积极生动的价值评判事件,是审美活动的实质。主人公作为生活中人,怀有一种强烈的愿望,就是通过不断地生存奋斗,改变既有的生存状态,获得更大的生存资本,占领更有利的生存位置,成就理想的“自我”。在这个“我”的眼中,生活是永无完结的,“我”的前途是无可限量的。因此,“我”必须打破限制人生的所有壁垒和界线,让生命的触觉伸向无穷的远方和未来。作者作为审美创造者,怀有另一种强烈的愿望,就是为生生不息变动不已的主人公进行审美赋形,让“他”的认识的伦理的生活具有审美的艺术的意味,这实际是在为他划定审美和艺术的界限。严格来说,主人公过的是一种去为理想自我而生存奋斗的“现实”生活,作者行使的是一种让主人公成为一个有艺术意味的人的权利。前者要求生活有弹性,后者要求对生活定型。双方的生存位置有别,行为目的不同。如果主人公是“我”的话,作者就是“非我”的“他人”,反之亦然。生活中的主人公要进入艺术场域,获得艺术主人公的身份,必须缴纳入场费,把自己流动变化的生活纳入一定的形式规范之中,使自己的人生符合艺术的有意味的形式的要求。作者是艺术场门口的把门人,他要求每一个入场者缴纳入场券,接受他站在生活世界的“外位”,用“超视”的目光来为其勾勒轮廓,赋予形式,并为其灌注审美的价值和意味。当然,作者也不是上帝,他不能从无生有。要进行审美创造活动,他也必须向生活中的主人公索取生活素材,作为自己审美创造的质料,否则,审美形式就无所依附;他必须与主人公进行对话交流,否则,审美塑形就难以传生活之神,审美价值就难以实现。审美事件作为两个差异主体共同参与的交往事件,是建立在相互矛盾又彼此互补的基础之上的。在审美创造的过程中,作者与主人公是两个差异共存体,差异共存说明每一个人都是有限存在,各自分别从审美和生活两个不同层面出发,积极地实现自身丰富的生存个性,影响和拓展对方的生存创造活动:主人公的生存发展个性,积极地影响了作者的艺术创造活动;作者的艺术创造个性,也深深地烙印在他所塑造的主人公形象之中。审美创造的特点就在于,它在用审美形式塑造和包容主人公的生活本色的同时,又尽可能地丰富主人公的生活,为主人公的生活增添美的意味和形式的光彩。审美交往的最终结果是“我”(主人公)中有“他”(作者)、“他”(作者)中有“我”(主人公),“我”和“他”的个体生存,经过审美创造过程,都得到了丰富和扩展,同时,又保有鲜明的个性特色,绝对不会相互混淆。 巴赫金强调,在审美创造活动中,让“作者”坚定自己的“他人”身份,坚持自己的“外位”立场,这是生活世界变成审美世界的前提。因为,审美活动从来都是创造和建构一个有意味的生活世界,而不是复制和移植一种现实的生活世界。对此,福楼拜曾有过精彩的论述,“你要描绘酒、女人、荣誉,我的伙计,你就得不是酒鬼,不是情人,不是丈夫,也不是士兵。一旦进入生活,就看不清楚生活了,要么受折磨,要么过度享乐。艺术家,在我看来,是一种怪物——一种脱离自然的东西。”⑤“主人公”是生活中人,他在“现实”人生中占据一定位置,必须承担这个位置上的各种责任和义务,接受由此而来的各种约束和限制;“作者”是审美的人,他占据的是审美立场,首先要承担审美创造的责任与义务,生活的限制与约束对他来说是次要的,用福楼拜的话说,“我看到别人在生活,但他们过着跟我不同的生活。”⑥主人公用“现实”的眼光观看社会,体验人生,作者是站在现实的边缘,用审美的眼光看主人公怎样生活;主人公经历的是生活的实质,体验的是生活的甘苦。作者抽取的是生活的形式,提炼的是生活的意味;主人公走在“去成为”如此如此人物的道上,作者走在“让存在”为如彼如彼的路上。这是两种相互外位、互有差异的立场和道路。说得理论化一些,审美生活处于现实生活的边缘,“作者”是“主人公”的他者。正因为如此,“作者”才能看清“主人公”的全貌,才有与“主人公”对话的必要,才能对“主人公”的现实行为进行审美的评价,才能把“主人公”的现实生活变成美的艺术。 巴赫金认为,审美创造的对象,是以主人公为中心建构起来的生活世界,审美创造的任务,就是为这一生活世界塑造形象,这就要求作者站在主人公及其生活的“外位”,利用审美“超视”,为主人公及其生活勾勒边界、描画肖像,将其创造成为“有意味”的艺术形式。 基于上述立场,巴赫金批判了在审美创造中将作者与主人公融为一体的两种错误现象:第一种是主人公控制作者。具体来说就是用主人公的情感意志取向,他的认识、伦理立场代表了作者的审美取向和立场,主人公把作者从艺术场引诱到生活场中,丢弃自身的艺术场“把门人”的职责,通过主人公的日常生活眼光来观看世界,通过主人公的认识、伦理心来体验人生,从而造成只有生活,没有艺术,只有主人公,没有作者。于是,混把生活当艺术,乱将主人公当作者,这就等于取消了审美与现实,艺术与人生之间的界限,削平了这两个不同门类之间的差别,实际也就等于取消了审美创造独立于日常人生的价值和意义。第二种情况是作者控制主人公。作者直接剥夺主人公的日常生活意志,强迫主人公站在作者的立场,代作者立言,这就无限放大了作者的审美创造权力,极度压缩了主人公的生存成长权力,从而造成了只有作者,没有主人公,只有艺术,没有生活。于是,混把艺术当生活,乱将作者当主人公。这种把审美等同于现实的错误,使主人公在人生实践中的情感意志立场丧失了可信性。审美创造的目的是创造出有意味的生活,作品既不能只有生活而没有意味,也不能只有意味而没有生活,要达到两者的完美交融,必须有两个相互独立的参与者。巴赫金指出:“当只有一个统一而又独一无二的参与者时,不可能出现审美事件。一个绝对的意识,没有任何外位于自身的东西,没有任何外在而从外部限制自己的东西,是不可能加以审美化的。这样的绝对意识只能去接近去掌握,但不能作为一个完成的整体去关照。审美事件只能在有两个参与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他要求有两个各不相同的意识。”⑦在巴赫金看来,审美创造事件中的“作者”和“主人公”,都只是审美事件的参与者之一,谁都没有代表他人进行独白的权利。两个参与者,各自占据着不同的存在位置,不同的位置决定了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意识,要求他们担当不同的责任,发挥不同的积极性。巴赫金提醒我们,关注社会人生,首先要关注各色人等的差异;关注审美活动,首先要关注作者与主人公的区别,进行审美创造,首先要区分作者与主人公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