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J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0)05-0141-05 研究艺术形态与艺术发展问题,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深远的实践意义。它既是美学基础理论的重要论域,又能帮助人们确切把握当代艺术的特点并前瞻其发展方向。这一研究领域虽然已有较丰富的成果,但仍存在广阔的探索空间。 一、艺术形态学客观地存在两个分支学科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艺术形态学显得异常年轻。美国美学家托马斯·芒罗借鉴生物学中的“形态学”概念,1954年在《美学与艺术批评杂志》以“艺术形态学作为美学的一个领域”为题发表文章,倡导建立艺术形态学以“专门指对于艺术作品可以观察到的形式的研究”。而所谓形式包括对象的内部结构和对象诉诸知觉和想象的表象[1]。如此表述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只是他所考虑的“表象”似乎并未包括艺术风格,而且他在此前研究艺术风格时坚持采用科学解析的方法,局部特点的陈述妨碍了对整体风貌的把握。 前苏联美学家卡冈1972年出版专著《艺术形态学》,明确地将研究范围确定为剖析“艺术世界的结构”,即致力于考察艺术世界的形体构成[2]。该书第一编梳理人们在这一领域的认识行程,第二编描述各种艺术样式的历史展开,第三编着重铺陈自己的理论分析,一以贯之的是均着眼于艺术的“类别、门类、样式、品种、种类和体裁”的划分。虽然该书有很强的系统性,但是严格地说,它的基本内容并未涵盖艺术形态学的整个领域;依据汉语词汇作简约评价,可以说是有“形”而无“态”。 在西方学者研究艺术形态学普遍偏重“形”而忽视甚至全然不考虑“神”这样的学术背景中,我们有必要借鉴中国古代艺术评论家的观念和方法。苏轼是著名的书法家和书法评论家,在他看来,“书必有神、气、骨、肉、血,五者阙一不成书也。”(《东坡题跋》)杨维桢更为直截了当地说:“评诗之品无异于人品也。人有面目骨体,有情性神气,诗之好丑高下亦然。”(《赵氏诗录序》)我们的先人习惯于以人化或生命化的观点品味艺术,留下了别具一格且饶有趣味的属于艺术形态学的遗产,当代学人是否应该有所继承和发扬呢?回答是肯定的。 将对象人化或生命化往往滋生审美意味。一般说来,宗教文化倾向于将世界上的事物(包括自然物)神化,科学文化倾向于将世界上的事物(包括人)物化,而艺术文化的特点在于将世界上的事物人化。艺术是介于宗教与科学之间的文化形式,人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和神化与物化两种对立倾向。且就形态学来说,将艺术人化看待既有可能剖析其内在的结构,又有可能展现其外显的神韵,前者是逻辑的,后者则是诗性的。当代文艺理论或文艺批评有必要实现二者的交融,交融的过程同时也是中西方文化观念、思维方式会通的过程。考察艺术形态,借鉴生物学中的形态学固然值得肯定,不过还当更进一步以人的形态为参照,因为艺术是人的心灵整体投射而创造出来的“第二自然”。既然人的形态由形体和神态两个基本方面构成,那么艺术形态学就客观地存在两个分支学科,不妨分别称之为“艺术形体学”与“艺术神态学”。前者主要着眼于描述艺术世界的内部结构,如文体学等,后者则着眼于描述艺术世界的审美风貌,也就是艺术风格学。我们的先人在品味艺术作品时往往将前者看作机体,称后者为风神,如汤垕指出:“看画如看美人,其风神骨相有机体之外者。”(《画筌》)显而易见,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虚实兼顾,才是对艺术形态的全面把握。 深入于艺术作品的内在层次考察,我们同样可以发现这门学科必有两个分支的坚实根据。艺术形态学是对艺术品存在方式的宏观把握,作品的存在方式决定着形态学的逻辑结构。美国学者奥尔德里奇指出,艺术品具有三级形式,“这些形式是(a)媒介要素在审美空间中的排列,或(b)在排列起来的媒介中所体现的内容或形象的样式(例如,一个受惊而蜷缩的人),和(c)风格,在这种风格中,媒介要素的排列和内容的样式配合起来‘形成’完整的作品。这样,我们就谈到了‘第一级’、‘第二级’和‘第三级’的形式。”[3]奥氏看来是站在形式的“形成”意义上立论的,如果从鉴赏角度(像英伽登那样)考察,三级形式的排列顺序应该为风格层、媒介层和形象(或物象)层。正如清代画家戴醇士所指出的,“笔墨在境象之外,气韵在笔墨之外。然则境象笔墨之外,当别有画在。”(《题画偶录》)笔墨为媒介,气韵为风格。前者决定作品归属于何种艺术门类和体裁,构成形体学研究的对象;后者作为作品的审美风貌,属于神态学所要把握的领域。境象或形象层由于同时又是作品的具体内容,如描绘的是山水或是人物,城市或是乡村等,已越出形态学所要研究的范围。简言之,作品存在方式中的媒介层与风格层是构成艺术形态学两个分支的逻辑根据之一。 我国古代将艺术形态称作“体”。《文心雕龙》的区分对我们不无启发:刘勰既以之指诗文的体貌(神态,即风格),见“体性”篇,又以之指诗文的体式(形体,即体裁),如“乐府”篇。 二、艺术形体学与艺术神态学的不同构成要素 卡冈将艺术世界的形体结构由宏观到微观区分为四个层次是公允的,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艺术类型(简称“型”)、艺术品种(简称“品”)、艺术种类(简称“类”)和艺术体裁(简称“体”)。其中,艺术品种与艺术体裁是实体性的存在,艺术类型与艺术种类则是对它们的逻辑区划。 对于包罗万象的艺术世界的内部区划迄今为止仍是学术界的难题。人们习惯于按媒介的定性将诸艺术品种区分为时间的、空间的和时空的,或视觉的、听觉的和想象的,这类划分各有实用的便利,只是缺少理论意义。黑格尔说得对,分类的真正标准只能根据艺术作品的本质得出来。的确,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分类是出自人们将知识系统化的需求,只有按照对象的本质属性进行划分,才能简明地展示对象自身的结构,完成学科体系的建设。然而问题在于,关于艺术作品的本质,人们缺少一致认同的观念,往往人言言殊。尽管如此,艺术品作为人的审美意象世界的物化形态是鲜有争议的,而审美意象世界对生活现实既有反映又有超越的二重性也毋庸置疑,所以应该将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及其物化的倾向性作为艺术分类的原则或标准,区分出三种艺术类型:表现型,包括音乐和舞蹈;再现型,包括绘画与雕塑;综合型,包括文学、戏剧和电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