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举考试中的“贱民”冒考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希伟,男,山东烟台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代的贱民等级,包括奴仆类贱民、隶卒类贱民、倡优以及乐户等。其应举资格受到严格的限制,无法直接以合法的身份进入科场。由于雍正时期的“除豁令”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贱民等级的应试权益前后呈现为一种由“基本缺失”到“有限改良”的特点,但总体而言,贱民身份者仍无法在短期内顺利获得应举资格。在科名的强大诱惑下,不同类别的贱民通过各种途径冒考科举的现象在清代并不鲜见。科举考试将贱民等级排除在外,其根源不在于科举制度本身,而在于“清流品而重名器”的社会传统。从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看,科举制仍堪称极具开放性与公平性的选才制度。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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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1)03-0072-08

      在隋唐以迄清末1300年的历史中,科举制总体而言越来越走向开放,但历代均有某些所谓的“贱民”群体被排除在外。终清一代,由于“清流品而重名器”的社会传统,贱民等级的应举资格被严格限制,从而无法直接以合法身份进入科场。至雍正时,朝廷先后出台针对某些贱民群体的“除豁令”,但一方面其规定本身十分严苛,另一方面“人以役贱”,社会总需一定人群从事所谓的“贱役”,因此,这一松绑政策的实质意义相当有限。不过,由于各种原因,贱民冒考的现象在清代并不鲜见。清代贱民等级的应举资格与冒考问题,为全面、深入审视科举制的开放性、公平性以及社会等级与社会身份问题提供了一个十分独特的参照点,对其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价值。学界对清代贱民等级的应举资格及相关的冒考问题已有较多关注,但这一问题牵涉面广、情节多有复杂,尚有许多值得拓展与深入之处。

      一、清代社会贱民等级的构成

      传统中国社会历来都是一个“良贱有别”的等级社会。不同朝代“贱民”名目具有一定的差异,而其等级范围也不尽一致。到明清时代,良贱律成了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君健曾指出,在明律中“贱”主要指“奴婢”,杂户中大约除了乐户、倡优以外,其余杂户的法律地位都不是贱民,与一般凡人没有差别。《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中的良贱律,除奴婢之外,同时又明确地将其他一些人群纳入了贱民等级范围内,“贱民”这一概念被正式法律化了。[1]

      那么,在清代何为“贱民”?“贱民”范围包括哪些社会群体?《清史稿》称,“且必区其良贱,如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2]清代的贱民首先是指奴婢和倡优,长随跟奴仆等同。为政府服役的皂隶等因其所从为“贱役”,因此被划定进了贱民的范围。所谓“人以役贱”,无论之前是属于良籍的平民等级,还是某些特权等级的子弟,只要承担了皂隶、马快、步快等政府杂职,便立即被划进了贱民的范畴。此外,尚有一些生活在某些地区的特殊人群,在《大清律例》中虽没有将之列为贱民的明文规定,但无论在各地方民间社会还是地方政府,却又都将之视为贱民。这些类别的贱民包括生活在某些地区的丐户、乐户、蜑户、九姓渔户等。雍正年间,政府先后宣布豁除丐户、乐户的贱籍,蜑户、九姓渔户亦照此办理。但是,这些贱民的子孙必须在其报官改业“从良”几代之后,且须本族亲支内并无操持贱业者为必要条件,方可获得应试出仕的资格。同时,豁除贱籍者子弟即便是达到了这些苛刻的条件,在参加科举考试时也时常遭到来自其他考生以及廪保的歧视与阻碍。因此可以说,这些贱民在豁除令发布之前属于贱民,而在豁除令发布之后且改从“良业”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仍被视作贱民。

      经君健认为,清代社会贱民等级主要包括奴婢类贱民、隶卒类贱民、佃户类贱民以及堕户、丐户、九姓渔户、蜑户等类别。[3]冯尔康与常建华持论也大致如此。[4]由于“人以役贱”,还有某些从业者也在应试出仕上受到一定限制,如身为屠户者、厨师者、修脚者等均是如此。因此,若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此类人群也同样带有一定贱民身份色彩,或姑且可以称之为“半贱民”身份者。以下将主要就奴仆类、隶卒类、倡优及乐户、堕户类贱民与其他具有一定贱民身份色彩者的应试权益以及相关的冒考问题展开探讨。

      二、清代贱民等级的应试权益:从“基本缺失”到“有限改良”

      关于清代贱民等级的应试权益,一方面可以说是基本缺失的;另一方面,雍正时期的“除豁令”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也为贱民应试权益的获得提供了一种制度层面上的“可能性”。

      (一)奴仆类贱民的应试权益①

      按清律规定,奴仆类贱民不得应试出仕,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其应试权益基本上是缺失的。但是庄头却存在例外情况。八旗户下投充庄头,“无论旗档有名无名,均不准应试出仕”,而其子弟则可参加考试。[5]投充庄头子弟考试,系由满洲都统咨送,所以常在满洲额内入学、中式。雍正十一年(1733年),经吏部奏准改属汉军额。乾隆三年(1738年),重申雍正十一年定例,要求严格执行投充庄头子弟“注名另册咨送,归入汉军额内考试”的规定。[6]内务府各司所属大粮庄头、园头、投充庄头、蜜户等亲丁内有情愿考试者,查核丁档有名者,准予报考。[7]另外,由内务府拨出到王公宗室户下管庄的庄头与一般八旗户下的庄头也不同,自嘉庆十一年(1806年)后开始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旗档有名者,归入汉军考试,旗档无名者,归入民籍考试。”[8]

      奴仆开户后,亦曾有参加科举考试者。据“嗣后八旗远年开户人等,除从前奉有谕旨准其考试之举监生员仍准其考试外”,[9]可以断定曾经有开户者读书入学而成为举监生员者,甚至还曾有获准参加会试的情形存在。但总体上而言,放出奴仆的身份仍然低于旧主,因此,清代主要还是采取限制其应试出仕的政策。乾隆三年明确规定,“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作为印契之人,令在本主佐领下选补步军。俟三代后,著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者,具呈本旗,咨报户部,查明祖父姓名籍贯,准其为民。仍行文该地方官注册,止许耕作谋生,不准考试。”[10]又如乾隆六年(1741年)规定,“从前契买家奴,将本身及子孙考试之处永远禁止”;投充、掳掠人等未经开户以前,“曾在伊主家身供役使,今若准令考试,究与名分有乖。应将本身及子孙考试之处,永远禁止。”[11]不过,虽然乾隆六年出台了永远禁止开户人应试出仕的规定,但至少直到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奴仆开户后有的仍可应试,而通过考试或捐纳也可成为在京或在外的文武官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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