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课程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和学新,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天津 300387);张丹丹,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天津 300387)

原文出处:
全球教育展望

内容提要:

随着课程改革的日益深入,学校课程制度建设显得越发重要。课程制度与课程体制、课程组织、课程系统、课程政策等概念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学校课程制度是一定时期内,在学校形成或制订的,结构严密、相对稳定、体现学校教育价值观的,参与学校课程建设的全体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程序、步骤和规范体系,是学校进行课程规划、课程开发、课程实施、课程管理、课程评价与校本教研等一系列活动的价值准则、行为规范和运行保障,具有公共性、确定性、系统性、合理性和文化性等特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字号:

      一般而言,制度是对人或组织的言行给以引导、约束和控制的规范体系。对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来说,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达成预期的目标,同样离不开制度的引导、约束和控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高度一体的中央集权制课程管理,学校在课程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一直被忽视。随着课程改革的日益深入,学校课程制度建设会越发显得重要。因此,探讨学校课程制度问题,对于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新课程理念的全面落实,就具有了非常现实的意义和价值。

      一、课程制度及其相关概念分析

      制度研究为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和观察视角,成为几乎所有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极力开掘的热点问题。然而教育学中有关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教育制度或者教学制度方面,课程制度领域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课程制度问题是多年来我国课程理论研究关注不够的一个问题。[1-3]理论研究的滞后必然会给实践带来茫然。课程制度理论研究的贫乏,必将会制约我国课程制度的建设,成为影响新课程改革全局的“阿喀琉斯之踵”。

      1.对已有认识的评析

      有学者将课程制度定义为学校共同遵守的、落实课程计划和课程方案、有效促进学校课程实施与课程开发、课程管理与课程评价的一系列规程和行为准则,是学校实现课程自主更新的机制。认为课程制度是学校进行课程选择、课程决策、课程开发与课程实施的价值规范和行动规范。论者还着重区分了教学制度与课程制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认为教学常规或教学制度往往与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学过程和教学行为有关,是关于教学过程及其相应行为的规则,而课程制度则是整个课程系统运行的规则。教学常规或教学制度只能起到规范课程实施环节的作用,而对学校课程审议、课程选择、课程开发、课程管理、课程评价,特别是对课程的价值系统难以予以有效的合理性观照。[4]这种定义方式明确了课程制度所包括具体内容,且对教学制度和课程制度进行了概念的辨析,结论清晰明确,一目了然。但是缺点在于忽视了对制度时空界限的界定,混淆了课程制度与学校课程制度的区别。

      有学者认为课程制度就是课程活动的规则体系,它由非正式课程制度(课程价值准则、课程思维和习惯等)、正式课程制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课程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等)和课程制度的运行规则构成。论者认为课程制度,从课程主体的角度可分为国家课程制度、地方课程制度和校本课程制度;从微观的课程发展的角度可把课程制度分为课程开发(包括课程的研究、编制、修订等)制度、课程实施制度和课程评价制度;从课程权力分配的角度可以把课程制度分为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和学校自主制。[5]这里对课程制度的分层次阐述有效地弥补了前一定义的不足,但“课程制度就是课程活动的规则体系”描述太过含糊,未能点透课程制度含义的关键。

      有学者从课程制度的功能入手,对课程制度的理想状态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6]首先,论者认为课程制度应具有规范功能,要为集体成员的行动提供价值标杆和行为方式。其次,课程制度作为一套人为设置的价值与行为规范,能够以普遍的约束力规范成员的行为,保障牵涉其中的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再次,课程制度不仅能以规则来保障成员的基本自由的实现,而且本身亦具有教化的功能,通过一系列的载体对其中的成员潜移默化的发生作用,促进成员社会化。从以功能角度切入阐述课程制度的方法化解了课程制度定义困难的难题。然而,这种探索的成果无法提炼成为一种确切的定义,更无法以“种属差”的形式将课程制度与其他相近概念做出区分。

      2.相关概念辨析

      除上述定义外,一些教育著作中还存在着将“课程制度”与其他近位概念如课程体制、课程组织、课程系统、课程政策等相互混同或者对“课程制度”不加定义就直接使用的问题。总的看来,有关课程制度是什么的问题,目前的认识还有些混乱,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1)课程制度与课程体制。在现实话语系统中,制度与体制往往是通用的。在课程制度研究中,存在着不少将课程制度与课程体制相互混用的现象。有学者认为,制度可以有两种层面的含义。[7]当制度作为一种经济过程或社会结构的基本形态时,它可以被看做一种包含体制的宏观系统。但如果作为特定制度环境下的具体规范,它又应当被看做是归属于体制的下位概念。体制则通常是指某一组织结构形式,是对制度要素所作的框架结构安排,体现为一种静态形式。课程制度是在具体的课程实践中,对参与制度涉及的人、物以及信息进行约束、规范和引导的一整套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所以,依照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将课程制度理解为课程体制下的一种具体规则。课程体制中的“体”一般被理解为体系,“制”代表“制度”。课程体系用来强调参与课程体制的各因素间的形式结构,课程制度则偏重带有一定价值取向的程序规则。

      (2)课程制度与课程组织。将制度与组织混同的一种典型的观点是,认为所谓制度系指国家或社会具有统制力量的组织机能而言,此制度所能表现的机能,则因其所具有的统制力量的方式而异。[8]组织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联合而成的集体或结成的同盟,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人们选择和决定的,同样也制约着人们的行为。[9]诺斯曾就制度与组织的区别做过经典论述。他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们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0]组织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是受规则约束的行动者,但同时通过反向作用又是规则的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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