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课程价值的实现与理性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严仲连(1969-),男,湖北人,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课程理论、学前教育研究;马云鹏(1954-),男,吉林人,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课程理论、小学数学教育等研究。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吉林 长春 邮编 130024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课程价值体现的是课程属性与价值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存在着绝对性与相对性、一元性与多元性的统一。课程价值实现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过程,通常表现为价值选择与辩护、价值转换、价值创造等。现实中的课程价值冲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需要理性地对待。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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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10)11-0039-05

      课程的实施旨在实现一定的目的,满足社会、个人、国家等对教育的需要。这样,课程自身便与社会、国家、个人(包括教师、学生、家长)之间发生了一定的联系。这些对教育的要求通常反映在课程目的之中,通过课程实践活动完成课程被赋予的价值。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课程往往并不能满足所有的要求,反而可能造成在价值上的某些冲突。

      一、课程价值的内涵

      对课程的理解可能有多种,这些课程定义从规划、设计到实施,从课程决策者、编制者到教师和学生,经历了好几种转换[1]。

      (一)课程价值的内涵

      对课程的理解存在的各种差异可能会影响到对课程属性的理解。不管是把课程理解为教材、学科、计划,抑或活动或经验,这并不影响课程存在的客观性。其客观性具体表现在课程的要素、结构中。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以及课程实施在不同时期会随着主体需要的变化而变化,课程内容、课程目标以及课程实施始终是客观的,在一段时期内,课程的结构以及各要素呈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因此,由教师、学生、环境、教材组成的课程也是客观的,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

      课程的育人、文化传承以及政治等方面的功能体现着对人、对社会的价值。课程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间是一种对应关系,其中包含着人们对学校教育的一种主观要求和主观评价,即课程价值[1]。

      价值存在主要是价值关系的存在,价值关系是价值的主客体关系,价值的主客体相互作用是价值的基础[2]。在课程实施中,课程价值主体一般指学生、教师、国家(包括集团、阶级)、社会,它们的需要是课程价值存在的客观基础。

      课程价值客体同样也是课程价值的基础或条件,课程价值客体在不同的视角下存在多种表述方式。

      一是按课程结构来表述,如工具类、知识类、技艺类学科;必修课、选修课、活动课,必修课体现了国家或社会的要求,而选修课则体现了对个人需要的尊重,这些课程的设置满足了不同主体的需要。

      二是按课程要素来表述,可以根据施瓦布的四个要素把课程的价值客体理解为教师、学生、环境和教材。这四个要素可以分别归于不同物质世界的组织方式。现实中,价值客体的类型是纷繁复杂的,按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大致有:物理实体和物理状态的物理世界是第一世界;精神的或心的世界是第二世界,包括意识状态、心理素质、思维模式、道德品质、情感方式等;客观化的心理世界、意识世界,如书籍、艺术作品等是第三世界;人的行为是第四世界[3]。教师与学生的行为、心理素质、思维模式、道德品质属于第四世界和第二世界,校园环境是实体世界,而教材则属于第三世界。因此,教师的行为、学生的行为、教材、知识、教师与学生的心理素质、思维模式、道德品质等,都可以作为价值客体。

      环境、教材作为价值客体,其价值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它主要是满足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当然,由于年龄的差异,在教材与环境方面,家长、社会、儿童对教材与环境的要求可能不一样,如年幼儿童成长过程中对环境的要求是安全与宽松。教材需要形象化,最好能操作。教师与学生的心理、行为作为价值客体,其价值主体就相对复杂一点。因为当教师的心理素质以及教师的行为规范、品质作为一个整体依附于教师个体时,其价值主体可以是学生、家长、社区以及国家,好的教师对学生、家长、社区、国家都是有用的,能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家长望子成龙的要求和社区与国家对未来人才的需要,同时,也是教师自我实现以及生存需要的体现。学生的行为、心理以及学生在身心等方面的发展,作为价值客体,其价值主体是教师、家长、社区和国家。学生的成长以及行为规范体现了教师劳动的特点,也满足了教师作为教师存在的各种需要。

      教师与学生虽然同时作为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而存在,但作为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其关涉的内容不同,价值主体指向人的需要,价值客体则指向人的内在行为以及各种素质。

      三是按课程实施过程来确定课程价值客体,基本可简化为目标、过程、结果。课程目标的来源基本体现了课程价值主体的需要,如学习者的需要、当代社会生活的需求、学科的发展需要,这三个课程目标的来源反映的是学生、社会以及人类的需要。其中学科的发展需要主要体现的是人类的发展需要。虽然课程目标反映了特定的教育价值观,但这种价值只是潜在的价值。而且目标的制定在价值选择上也存在一定的缺失,即中国当代教育实践中的课程目标大多属于“普遍性目标”取向,其所体现的是“普遍主义”的价值观,认为任何课程目标都能够并应当运用于所有教育情境[4]。

      课程价值虽然反映课程与价值主体需要的关系,但是课程并不可能满足所有价值主体的所有需要。其影响或满足的情况大致有三种:有时发生积极作用,有时不发生作用,有时还会有消极作用,分别存在正价值、负价值以及空价值或零价值[3]。体现“国家主义”性质的课程目标重视的是社会需要,因此,对社会来说,课程发挥了正向价值,对个人的需要尊重不够,课程价值就会受到削弱。例如,导致学生厌学的课程实施,其课程对学生个体的价值就是负价值。

      (二)课程价值的属性

      不管课程以何种方式存在,课程的存在必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必然存在着其对价值主体的价值,这是课程价值的绝对性。而主体的需要处在变化中,课程要适应这种变化时,课程价值就体现出多元性。尽管主体是多层次的,但并不能否认其共同需要的存在。满足共同需要的课程必然存在着绝对的价值取向,但课程价值也会随主体需要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课程价值存在着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一元性与多元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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