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5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0)03-0034-07 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崛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日本对教育的长期重视,对教育的重视又充分体现在对公立学校教职员工的优待政策上。21世纪前后,随着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和日本公务员改革的不断深入,带有浓厚优待色彩的日本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出现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趋势。分析探讨日本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制度及其改革,对于中国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改革是有借鉴意义的。 一、日本公立学校教职员工的法律定位 日本的学校分为3种类型,即国立学校、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由国家和文部科学省创办的学校称为国立学校,比如东京大学;由都道府县、市町村、地方共同团体创办的学校称为公立学校,比如横滨市立大学;由民间、学校法人、公司、个人创办的学校称为私立学校,比如早稻田大学。 从法律上看,公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属于教育公务员。具体而言,根据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教育公务员包括国立的大学以及其他学校的校长(包括院长)、教员(包括教授、副教授、专职讲师、中小学的首席教职员工以及正式教员、助理教员、卫生保健专职教员和助理教员)、部局长(包括大学的副校长、系主任、附属研究所所长、附属图书馆馆长、附属医院院长)[1]。按中国的教育体制理解,日本的教育公务员大体相当于中国公立学校中与教学工作密切的教职员工,但不包括专门从事事务性和辅助技术性等提供服务保障工作的学校职工。 二、日本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教育公务员特例法》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是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也适用于公立学校教职员工。但因教育公务员的岗位和责任特殊,所以1949年1月单独制定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以下简称:“教特法”),是日本现行教职员工薪酬制度的基础。“教特法”第25条规定,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的种类及额度应参照国立学校教育公务员的标准制定。长期以来,此规定已成为日本各地方公共团体确定当地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水平的法律依据。但是,2004年,日本推进国立学校法人化,其教职员工变成大学法人的职员,不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使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制定和修改失去了参照标准。因此日本重新以条例的方式确定了基于公立学校教职员工岗位和责任特殊性的薪酬标准,扩大了各都道府县决定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水平的自主权。 (二)《为提高学校教育水平保证义务教育各学校教职员工人才的特别法》 1974年2月,日本政府颁布了《为提高学校教育水平保证义务教育各学校教职员工人才的特别法》(以下称“人才确保法”),规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的薪酬必须高于一般行政职务公务员。 基于此项规定,日本分别于1974年、1975年、1976年-1978年3次改善了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第1次改善(1974年)使教职员工基本工资平均提高了约9%;第2次改善(1975年)使教职员工基本工资平均又提高了约3%,并增设了义务教育教职员工特别津贴,相当于月基本工资额的4%;第3次改善(1976年-1978年)将义务教育教职员工特别津贴额度提高到相当于基本工资的6%,并修订了校长、教导主任的定级制度,增设了教育工作联络指导津贴(也称“主任津贴”),并将教职员工特殊工作津贴的支付范围扩大到指导学生活动的教职员工①。 三、日本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体系的内容和主要特征 (一)日本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体系的内容及其主要问题 日本公立学校教职员工的薪酬制度基于“教特法”和“人才确保法”等相关规定,其薪酬水平普遍高于一般行政职务公务员。 如图1所示,日本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体系包括薪酬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在岗教职员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基本工资是薪酬的主体,综合考虑学历、任职资格、工龄、资历经验、工作特殊性、工作环境等多种因素,包括月基本工资、工资的调整额和教职调整额。各种津贴可以分为5类:(A)生活津贴(抚养津贴、房屋补助、期末津贴、交通补助等);(B)地域津贴(地区津贴、偏僻地区津贴、特殊地区津贴、寒冷地区津贴等);(C)职务津贴(管理职务津贴、义务教育教职员工特别津贴、函授教育津贴、职业教育津贴等);(D)工作条件相关津贴(加班津贴、假日加班津贴、夜间工作津贴、特殊工作津贴、勤劳津贴、夜班津贴、单身赴任津贴、管理职员特别工作津贴等);(E)其他津贴(初任工资调整津贴、儿童津贴、退休津贴等)[1]。
图1 日本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体系 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日本对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薪酬制度批判之声日益高涨,尤其是对基本工资表、基本工资调整额、义务教育教职员工特别津贴和特殊工作津贴等项目的合理性提出诸多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