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的“公”与公民教育的中国理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邱昆树(1987- ),男,江西人,浙江树人大学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学原理和高等教育哲学研究,E-mail:qiukunshu@163.com。杭州 310015;阎亚军(1977- ),男,江苏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学原理研究。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文化传统对公民教育具有预制性。从文化传统来看,中西方社会和文化语境中的“公”并不相同:中国的“公”主要是连带的“公”,而西方的“公”主要是领域的“公”,由此而导致中华文明的价值与现代西方主流价值的差异,前者强调社会共同的善、社会责任和有益于和谐的美德,后者则强调个人主义的权利和自由优先,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伦理学语言和立场。在中国开展公民教育,只有保持高度的文化自觉,作为舶来品的“公民教育”才可能落地生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根植于中华文化传统,中国公民教育需要以“关系中的人”为立足点,以“国家—社会”的互构合作为现实支撑,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7)02-0013-07

       “公民教育”是一个源于西方的概念,于近代传入中国,当时被寄望于造就“新民”以挽救陷入全面危机状态的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近代公民教育理论倡导者和实践工作者(如梁启超、晏阳初等)认识到,作为西方舶来品的公民教育如果要在中国这片土壤上生根发芽,万不可漠视国情,只有根植于本土文化,融通汇合别国公民教育的有益成分才有出路。当公民教育在20世纪90年代为我国学术界重新认识以来,尽管在理论研究和学校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中国早期公民教育所提出的本土化问题仍有待解决,而且在今天这个更加开放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更为迫切。本文立足于文化传统对公民教育的预制性,以中西方社会和文化语境中“公”的概念的比较为切入口,试图对公民教育的中国理路作一探讨,希望有助于培育具有民族精神血脉的现代中国公民人格。

       一、文化传统对公民教育的预制性

       任何事物都具有共性和个性,个性受共性的制约,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公民教育之所以称为公民教育,它的世界性、普适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对此应该抱有开放的心态,积极主动地学习西方公民教育的有益成分;与此同时,公民教育又具有民族性、特殊性,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对其构成预制性,开展公民教育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脱离具体国家、民族和地区的文化传统。所谓预制性,就是指特定的文化传统对现实的社会变革和发展而显现的潜在、先在的制约性和影响特性。

       何谓文化传统?传统一词的拉丁文为traditum,意指世代相传的东西,这也是英语中tradition一词最明显、最基本的含义。从传统一词的含义来看,传统意味着很多事物,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的东西都可以称为传统,包括物质实体、惯例、制度、思想信念、道德规范等。而所谓的文化传统,大体就是指贯穿于民族和国家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各种文化的核心精神。对于文化传统而言,特别是对于其中所包含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它是不大可能作为“博物馆的历史收藏物”而成为“过去”、走进“历史”。[1]文化传统一经形成,它就不是消极的力量,而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成为巨大的传统力量,始终在历史和现实的互动中发挥作用,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和行为。

       德国著名哲学家雅斯贝斯曾提出“轴心期”的观念,认为在公元前500年前后,古希腊、以色列、印度、中国都出现了伟大的思想家——古希腊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以色列有犹太教的先知,印度有释迦牟尼,中国有孔子、老子等,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传统。他说:“人类一直靠轴心期所产生、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时期,并被它重燃火焰。……对这一开端的复归是中国、印度和西方不断发生的事情。”[2]雅斯贝斯的这一说法不无道理,当今世界主要的精神财富基本上就是由轴心时代发展而来。比如,欧洲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把目光投向其文化源头(古希腊),从而使欧洲文明重新“燃起火焰”。新近的研究表明,从现代价值起源来看,“新教中的种种现代价值都是对经院哲学解构的产物,但所有现代价值之所形成整体性的关联,正好源于古希腊罗马理性主义(包括法律)和基督教的结合”[3]。反过来也就是说,西方现代文明有其历史、文化等特殊背景,是其独特历史的产物。

       人作为有意识的存在,固然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创造,但“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4]。开展公民教育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不同的国家、民族和地区只能在“自己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从事具体而现实的公民教育实践。中国公民教育无法摆脱其根植的文化土壤,文化传统对其构成预制性,我们始终需要保持高度的文化自觉,只有这样,作为舶来品的“公民教育”才可能在中国落地生根。对于别国的公民教育实践经验,特别是西方已形成的一套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公民教育体系,我们需要进行甄别、借鉴和吸收。

       中国早期公民教育理论倡导者梁启超先生也深刻意识到了文化传统的预制性,因此在深入实地考察了欧美公民教育之后,对自己前期的公民教育观念有了反思,对中国的文化传统也有了重新的认识,“其先哲之微言,祖宗之芳躅,随此冥然之躯壳,以遗传于我躬,斯乃一社会之所以为养也,一旦突然欲以他社会之所养者养我,谈何容易耶!”[5]差不多同时代,早期公民教育理论倡导者和实践者晏阳初也指出,“外国的公民教育未必可直接摹仿为中国的公民教育。外国的公民活动亦未必可直接摹仿为中国的公民活动。有外国的历史文化和环境,而后产生出他所特有的公民教育。有我国的历史文化和环境,亦当有我国所特有的公民教育,方能适应我国的需要”,“我国办理教育数十年,成效未著,原因固然复杂,而我国从事教育者奴隶式的抄袭外人,漠视国情,也不能不说是失败的一个大原因”。[6]

       总之,从文化传统对公民教育的预制性来看,普世的公民教育模式是没有的,“尽管在相反的意义上,公民不是臣民,不是私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的共同性,但公民都是特定国家和文化的公民,具有政治和文化的特殊性”[7],有效地开展公民教育只能是在“自己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进行。中国开展公民教育的立论基点和文化土壤“仍需要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与民族文化传统中追寻,培育具有民族精神血脉的现代中国公民人格,当是其重要的理论设计”。[8]

       二、连带的“公”: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公”

       既然文化传统对公民教育具有预制性,文化传统是公民教育的根基,那么,在公民教育理论探讨中,一个绕不开的前提性问题就是:从文化传统的角度看中国公民教育之“公”到底意指何物?中国的“公”与西方的“公”之间是否存在差异?若有差异,这些差异又是什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