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习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恩伦,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 西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400715 西南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内容提要:

学习权是人在学习化社会的基本权利,是由学习自由、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个体的发展权构成的统一体。其特征是:学习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学习权既是一项“积极”的权利,也是一项“消极”的权利。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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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03)02-0024-03

      随着学习化社会的来临,学习活动伴随着人的一生,与人的生活密切交织在一起。学习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教育的框架内,教育和学习的关系也需要重新认识。为适应社会发展,1985年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第4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宣言正式提出了学习权(learning right),并认为学习权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内有不少人在不同场合也多次提到学习权这一概念,但对学习权的研究较少。本文拟分析学习权提出的历史背景、内涵及特征,就教于同仁。

      一 学习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首先,学习权是随着学习化社会的来临,教育者和学习者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产物。“教”和“学”在教育活动中是同时出现的,二者是教育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缺少任何一方都不能称之为教育。“教”和“学”关系的定位是开展教育活动,构建教育理论和教育制度的前提。在原始人那里,知识是神启的,需要通过一些能够比别人更好地感知启示的人——“巫”的转述。“巫”在神秘启示的陈述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巫”作为最早的教师无疑在教育中占据支配地位。在古代社会,知识主要是形而上学知识和神学知识。这种知识具有绝对性、终极性和神圣性的特征,在教育教学中非常注重服从权威和引经据典。这种知识主要掌握在年长的教育者手中,学校、教师是学生知识的重要来源。在工业化时代,一方面,知识具有客观性、标准化的特征;另一方面,教育为工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的职能被强化,出于效率的需要,工厂式的学校教育制度被普遍推广,即“模具制造——批量生产”。教育的功能就在于自上而下的规范学习,规范学习者,使之标准化、模具化,以便批量生产和造就工业化所需要的大量人才。这种教育是“以教定学”的教育。而信息社会的来临,彻底摧毁了学校对知识、知识标准和信息的垄断。“当今,整个世界不仅是一个巨大的电子化的、自动化的、快餐式的以及金融的服务市场,而且它还是一个巨大的世界一体化的教育市场。我们大多数出色的教育家所做的工作和学校所做的工作,现在已经有可能被转化为各种形式,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被立刻提供给任何需要它的人。在教育上学校占垄断地位的日子很快就要结束了。”[1]由于学习者主体地位的突显,“教育具有了前所未有的鲜明的服务性质,它是为学习服务,为学习者服务的”。[2]人们对教育概念的理解也反映了“教”与“学”的关系变化。在以前的教育概念中,学习都是做为一个附属的、次要的和惟命是从的角色存在的。如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把教育看作是有组织有目的的传授知识的工作。而1997年世界教育大会通过了一个新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认为教育是能够导致学习的交流活动。教育变成了学习,从单向的传输变为双向的学习交流。

      另外,在学习化社会,学习不仅仅局限在学校范围,也不仅仅与教育系统有关。“社会不能通过一个单独的机构对它的所有的一切组成部分(无论在任何领域内)发挥其广泛而又有效的作用,不管这个机构多么广大。如果我们承认,教育现在是,而且将来也越来越是每一个人的需要,那么我们不仅必须发展、丰富、增加中学、小学和大学,而且我们还必须超越学校教育的范围,把教育的功能扩充到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3]而受教育权是与制度化教育相关联的概念,不能适应学习化社会的要求。

      学习权的提出是人权发展的结果。20世纪以前的权利观念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消极权利观念,个人被看作自主而且自足的主体,国家负有不干涉个人自由的消极义务。但是,自由竞争使机会平等却带来了结果的不平等,它破坏了国民的生活,使他们失去了应该享有的自由。为确保自由权体系能够存在下去并且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国家有必要对社会生活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所有阶层的国民能过上像人那样的最低限度的生活。基于此,从德国的《穆玛宪法》(1919)开始,生存权、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做为自由权的补充物而被提了出来。法律从主要通过禁止性规范来规设权利义务逐渐转向通过授权性规范来规设权利义务,并把保障权利奉为至上的原则。在权利的内容上,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受到更多的关注,生存权、工作权的保障被放到相当重要的位置上。但是,在当今时代,知识和科学技术对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生活方式甚至思维方式都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能力,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状况和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经济贫苦的背后,实际上是基本能力和权利的缺失。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认为,所谓贫困,是指对人类基本能力和权利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4]知识贫困已成为现代社会贫困的主要表现形式。衡量知识贫困并非是教育水平低下的程度,而是指获取、吸收和交流知识能力的匮乏或途径的缺乏。换言之,知识贫困就是对人们获取、吸收和交流知识的能力和途径的剥夺。所谓“剥夺”是指人们无法获得本应享有的获取、吸收和交流知识的途径、机会和选择权,从而导致能力的缺失。政府的积极义务,由直接的物质生活保障转向对人的基本能力和权利的保障。知识经济社会是学习化的社会,它能满足人的基本学习需要,使之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权利。学习权的核心是保障人(不论儿童、青少年或成人)均可经由受教育或其他途径获得适当的学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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