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人们一般把学校性质区分为“公立”与“私立”。然而不少私立学校因接受公费资助而受公共管理规则的制约,而且私立学校性质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德国,“私立学校是指不具备公共主体,以私人为主体设置的学校。私立学校的设置者可以是个人、民法规定的社团或财团,以及教会或教会关系者”。[1]日本现行法律规定,私立学校的设置者必须是学校法人,不过,专修学校、各种学校① 的设置者作为准学校法人也包括在私立学校范畴内。而个人设置的私塾、讲习所、学习设施等公共性不明显的机构则不包括在私立学校范畴内。 由于国家发展体制不同,我国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将学校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而是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陈桂生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民办教育问题》一书中对民办教育称呼的由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解释,“‘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定概念”。[2]我国的民办学校不仅在概念上比较宽泛,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也是几起几伏,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为公共教育的有效补充。国务院最近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说明我国民办教育今天已具备了发展的良好条件,民办教育将成为今后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同时《纲要》中也提到了“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本文就此政策动议,通过探讨日本私立学校公共财政资助政策的特点,对我国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提供一些借鉴或启示。 日本私立学校公共财政资助政策特点 日本私立学校同国立、公立学校一样,是公共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日本私立学校一方面同企业一样按照市场机制为顾客服务,另一方面其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要体现公共性,具有非营利性,即兼有私营企业和政府机关二者的性质。 由于日本政府认识到私立教育机构与国立、公立教育机构一样同属于国民教育机构,担负着为全体国民提供教育服务的任务,因此,对私立学校同样行使国家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公共权力。二战以来,在私立学校教育行政方面,日本政府的主要做法有三点,即强调实行“法律行政”,实行中央和地方对口管理体制,实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利用法规政策导向和公共财政资助两个杠杆,日本政府对其私立教育机构进行了有效调控,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私立学校的扶持和监管力度。 1.以法律行政为基础的私立学校公共财政资助政策 日本政府在私立学校教育行政方面强调实行法律行政,制定了诸如《日本私立学校法》、《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等法律,在通过法律导向保障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的同时,也奠定了国家和地方对私立学校实行公共财政资助的法律基础。 日本政府不仅从实行公共财政资助的行为主客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上确立了法律依据,而且还从实施资助的操作流程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1970年,日本制定了《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该法于1997年改正为《日本私立学校振兴互助事业团法》),该财团隶属于文部科学省,财团的主要职责是向私立学校提供财政资助。1975年,文部省依据《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相应通过了《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实行令》。该法令明确规定,“鉴于私立学校在学校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特别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私立学校提供援助,以谋求保障和提高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减轻私立学校在籍学生(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生)或幼儿在学业上的经济负担,完善私立学校的管理,促进私立学校的健康发展。”该法旨在维持和提高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减轻私立学校在校生经济负担和促进私立学校的健康发展。具体资助方法是由政府向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提供资金,再由财团向开设私立学校的学校法人实行资助。资助分配方式采用倾斜方式,越是教育效果好、经营比较稳定的学校,得到的资助就越多。同样,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对私立学校实行公共财政资助的法律法规体系(见表1)。 表1 东京都私立学校公共财政资助法律法规体系
资料来源:参照http://www.seikatubunka.metro.tokyo.jp.TokyoPrivateSchools,東京都の私学行政,登録番号(20)108,第二章東京都の私学助成,2009年。 2006年,日本在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第8条中,新设了有关私立学校的法律条款,强调在尊重私立学校自主性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必须资助和支援私立学校教育。 日本政府利用法规政策导向和公共财政资助两个杠杆有效保障了私立学校的健康发展。作为国立、公立学校的有效补充,日本的私立学校在提供多样化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减轻财政负担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发展至今,公立、私立教育并举已成为日本教育发展的基本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