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政治合法性:选举民主与政府治理水平

作 者:

作者简介:
(瑞典)鲍·罗斯坦(Bo Rothstein),瑞典哥德堡大学(University of Gothenburg)教授。

原文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内容提要:

人们通常认为实现选举民主是建立政治合法性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文章对这一观点发出挑战,并提出另一种具有替代性的观点。许多经验研究结果已经表明,选举民主并不必然带来合法性。甚至在民主制度成功且运行稳定的北欧国家,也很少有证据能证明合法性来自于政治系统的输入端。譬如,前南斯拉夫分裂并非因为一些族群意识到他们将永远是少数派,而是因为新的克罗地亚政府在运用权力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合法性的建立、维持和摧毁并不在于政治系统的输入端,而在于其输出端。因此,政府治理水平对政治合法性的影响程度至少不亚于选举制度对它的影响。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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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美国友善些……否则我们将把民主带到你们国家!”

      在我的家乡哥德堡开车遛弯时,人们偶尔能看见汽车的红色保险杠上写着上面这句话。在这条趣味盎然的标语背后是目前在全世界不断扩散的一个认识,即布什政府试图通过将公众选举民主引进伊拉克以创立一个合法的民主政府的计划已经可悲地落空了。尽管很多伊拉克人已经多次投票,而且选举活动都很公正且秩序井然,但是伊拉克政府仍然不能让自己成为这个国家的合法政权。在2005年《告全国人民书》中,布什如此说道:

      “三天前,很多伊拉克人走向投票站去选择他们自己的领导人,这是在自由的历史长河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里,选票将被统计,新的政府将组成,一个在过去的漫长岁月中饱受暴政之苦的民族即将成为自由世界的正式成员。”

      然而,事情出乎美国政府及其智库的意料。赋予伊拉克人民选举自己政治领导人的权利几乎没能增加其政治合法性。尽管包括布什政府在内的很多人认为民主选举及随之而来的多数人统治将创造政治合法性,但这一观点不仅在伊拉克战争后遭到了批判,在其他冲突频发地区,比如巴尔干半岛,也同样受到了质疑。“政治合法性”与社会科学中很多其他的核心概念一样重要、有争议且很难界定。毕瑟姆曾谈到到四种不同的关于合法性来源的观点,即人们认可领导者的政治权威可能是因为:(1)传统;(2)领导人的个人感染力(魅力);(3)政府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4)笃信选举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对前三种并无过多讨论,而主要分析最后一点。就目前而言,这也是最重要的观点,它通常认为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是一个过程,而其获得的途径是实行程序性的宪法保障的代议制民主。根据这一观点,人们接受某个政治权威是因为他们被赋予了参与自由且公正的选举的权利,而据此建立的政府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构成了“民主的本质——由人民来统治”。正如曼宁所阐述的,“代表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得到正式法律条文的保证”并最后形成了某种代议制民主的变种。那些不属于多数派的人也会认为这个系统是合法的,因为他们有在下一次选举中成为多数派的公平机会。这个程序性的一整套制度捆绑着其他利益表达的权利,比如被选举权、组织权、言论自由,等等。

      本文挑战这一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即选举民主对于创造政治合法性是最为关键的,并提出具有替代性的看法。毋须赘言,这并非是批评选举民主,事实上我也视之为合法的政治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是反驳选举民主是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支柱这一观点。我认为,选举民主在创造合法性方面的作用被极大地高估了。相反,合法性的建立、维持和摧毁并不在于政治系统的输入端,而在于其输出端。简而言之,政治合法性依赖于政府治理水平,而非选举或代议制度的质量。正如下文将要详述的,政府治理水平的规范性基础在于公平公正。

      如果达尔的观点正确,民主国家中权力获得的合法性的基础是政治平等,那么权力运用合法性的来源是什么呢?我曾提出其来源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程序性公平。什么是公共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呢?即政府在执法或者执行政策的时候,不理会那些没能在制定政策或法律时预先考虑到的人或情况。如库派特所言,“要公平公正就要不为特定的情况所动——譬如特殊的关系和个人偏好。面对人们时要摒除人际关系和个人好恶的影响。”

      一、选举民主增加了政治合法性吗?

      诚如上文所述,选举民主对于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性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奥唐内曾言:“今天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最终使某一政权具有合法性的——或者说,使其被接受的原因是,民众对参加自由投票以表达意见表示满意。”相似地,政治哲学家布坎南(Allen Buchanan)也写道:“根据民主理论中一种最流行的观点,如果每个公民在决定谁以何种方式掌权上都有‘平等的发言权’,那么即使政治权力不可避免地含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它依然是正义的。”

      这一论断似乎有三层含义。第一,自由选举是基于政治平等原则的,而后者是政治权威赢得合法性的基本要求。第二,多数决定,即最后由多数派决定公共政策。第三,选举民主给失败者提供了一丝希望,因为下次他们可能就是赢家。三个观点都假设合法性由政治系统的输入端创造,即合法性来自于有效的利益表达。选举民主至少可以部分实现人民意志。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中,有以下陈述:“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从定期真正的选举中体现出来,而这样的选举要求赋予选民普遍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或类似的投票程序进行。”

      然而,卢梭所说的人民意志真的存在吗?我们如何辨别公众意见的突然转变和他们的长远利益呢?瑞典于1955年进行公投以决定车辆应该沿右边行驶还是沿左边行驶。当时,有82.9%的人投票赞同保留靠左驾驶的习惯,而只有15.3%的人投票支持变更。然而,瑞典议会却于1963年通过了要进行改革的决议,并受到广泛支持。我猜测,如果问当时的瑞典人,他们中99%的人会说这是政治代表们做过的最明智的决定之一。在这种例子中(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实际上很难确定人民的意志到底由什么构成。又例如,尽管今天的瑞典对自己完整的日间护理和学前体系中的性别平等感到骄傲,但在1970年颁发这项法案时却很少有人支持。

      另一种常见的对人民意志理论的批评指出,即使在一个民主制度根深蒂固的国家,政治领导人或者其他精英往往也能够按照他们的意愿操纵民意。尽管我与马茨凯及威特曼的观点一致,同意社会选择理论对选举民主的批判引发了社会科学有史以来最大的讨论,但是事实上选举民主还存在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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