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理论从一开始就是政治学的核心,古典主义政治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关于政体的学说。罗伯特·达尔因此才说政体研究一直推动着政治学的发展。[1](P71)保守主义者斯特劳斯甚至认为政治哲学(包括政治科学)就是关于政体的研究。[2](P1070)但是,由于冷战中的意识形态冲突,影响很大的西方政治学中的政体理论已经严重偏离了政体理论的初衷并逐渐标签化,以西方政体为标准来丈量其他所有国家的政体。冷战刚结束时,福山就宣告“历史的终结”即自由民主的胜利,亨廷顿在《第三波》中将世界划分为民主世界和非民主世界。在冷战结束很多年后,西方最权威的比较政治学教科书依然以冷战时的两极对立方式(即民主与威权主义的二分法)来划分政体类型。[3](P116)今天,研究中国政治的美国学者依然纠结于“威权主义”概念。而在特定政治时期形成的政体理论已俨然普适化,其他国家的学者、思想界甚至是接受过一般教育的人均以西方政体为标准而自觉不自觉地判断自己是否合理、是否正确,或者用以判断中国政治的类型。 问题的根本在于,当下流行的政体理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其解释力和适用性自然应该受到质疑。已有学者有了这样的理论自觉。王绍光认为:“中国政治的逻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西方舶来的‘威权主义’分析框架则完全无力把握中国政治中这些深刻的变化。”[4]由于该文的任务不是概念清理,也不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政体理论探讨,由此并不能回答流行的政体理论为什么不能适用于中国。 在知识层面,很多人依然停留在亚里士多德的古典主义政体观上,认为政体就是指最高权力归属问题,何况这种认识也不完全符合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观。更重要的是,冷战时期两极对立的意识形态进一步搞乱了政体理论,将其先辈以反民主政治为宗旨所设计的代表选举制即代议制论说成是自由民主政治,形成了观念、概念与政治现实的巨大反差。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重新检视并建构政体理论都非常有必要。 一、古典政体理论的遗产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作为政治学的开山之作,提出了政体学说。我们一般把政体当做政权的组织形式,核心是谁居统治地位并以何种形式组织国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5](P181)自古以来的政体学说绝不是简单地谈论最高权威和权力归属问题,还有围绕最高权威的制度安排。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人们已经耳熟能详,但其方法论更值得发掘,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古典政体理论与当代政体理论的关系。 除了比较研究方法外,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法论上的重要特征值得关注:第一,政治—经济的双重分析法或阶级分析方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每一个政体形态都是以财产占有状况为基础的,也可以因此而认为这是最早的政治形态的阶级关系研究。第二,政治过程分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平民政体如果不以法律而以命令为依归,这样的平民政体就有了专制君主政体的性质;一个民主政体因人民的教育和习性没有法制基础,具有寡头主义的统治;相反,非民主政体的城邦若以法制为基础,却有了民主政体的作风和趋向。[6](P194-196)对此,萨拜英指出,亚里士多德是高度现实主义的,政体是一回事,而政体实际运作的方式则是另一回事。萨拜英由此感叹道,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国家的内在运作方式的把握和精通程度,是此后任何政治学家在讨论任何其他政体时所不及的。[7](P148)这一点更是意识形态化的政治学理论家所不能企及的。第三,政体序列上的差异性。经济利益的多变性以及政治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政体之间的差异更多的是一个序列上的级数差异而非类的对立。亚里士多德没有把158个城邦国家简单化,不仅根据正宗与变态的标准划分出六大类政体,又在大类下面划分出若干“亚政体”。[8](P187-195)这种政体类型复杂性的价值被西方学者注意到,“政体亚种之间的差别不单单具有极大的政治重要性,这些差别有时在一些关键方面比政体种类本身之间的差别还要大……一旦考虑到政体的亚种,政体的种类便更多地表现为单一的序列,而较少地表现为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的排他性的种类,这确实是亚里士多德所关心的中心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淡化政体间的界限具有实质意义,假如渐进的政体改革方略要获得成功的话”[9](P152)。可以认为,亚里士多德政体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单一序列上的“级数差异”而非“种类对立”;如果有对立的话,那也只是政治过程中政治目的(正宗与变态)的区别,而不是因名称的不同而对立。这是亚里士多德政体思想的一个重要遗产,但是被后来的意识形态理论家遗弃。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确立了政体理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方面,除了中世纪的神学政治以及韦伯的合法性政治概念外,直到20世纪初,形形色色的政体理论都是围绕亚氏的政体理论而展开的。 在制度变迁中,如果不理解基督教的组织方式,就很难理解西方近代政治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在基督教中,由于不能以强制和世袭的办法产生领导人,选举似乎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中世纪宗教大会是解决纷争的最高机构,其构成是代议原则,即各教区都按照其统治者的命令并按照其基督教居民人数的比例选出各自的代表。[10](P358-359)不仅如此,中世纪的世俗政治也到处可见代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