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1)03-0047-08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语境中,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之间既有交锋又不免互相渗透,而盛行于20世纪90年代的公民身份理论则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这四种思潮对公民身份问题的争论一方面推进其迅猛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公民身份理论内部的张力。公民身份理论究竟面临的是一场解构还是重构?本文将探讨四种思潮围绕公民身份问题的分歧,试图寻求弥合之可能性。 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分别是:权利、德性、责任和身份(identity)。自由主义从古典自由主义到现代自由主义,其核心价值是“个人”。从消极的意义来理解,是使个人权利免于受到国家权力侵犯,从积极的意义来理解即个人权利是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个体,这构成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两大特征:个人主义和普适主义。 共和主义较之自由主义而言,具有更为漫长而复杂的历史。它始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西塞罗,传承于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法国的卢梭,复兴于当下。共和主义认为人不仅仅是作为一个个体而存在,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共和国的成员而存在。同时,共和国的存在又以个人的热爱、参与和奉献为前提。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法律地位,且侧重于公民之间建立友谊、和睦及兄弟般的爱,把“德性”置于公民身份的核心地位。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想曾经被描述为“高贵的神话”,而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想则被描述为一种“神奇的谎言”。 社群主义的核心概念是“社群”。“它可以被理解成拥有某些共同价值和历史、参与某种共同的活动,并且相互之间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团结纽带的人们的联合体。”[1]“社群主义认为无论是现代国家还是社会都不能提供这种持久的规范性纽带”,[2]个人的利益不是独立于社群,而是与社群紧密相连。在公民身份问题上,社群主义一方面批判了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对共同体承担责任。然而,社群主义所理解的政治共同体既不等同于现代国家也不等同于共和国,它通常被看作是植根于某种先在的文化的社群中。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公民身份究竟是建基在个体之上,还是建基在某种先在的文化或道德社群之上,成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阵营的分界线。社群主义公民身份对文化的亲缘性在某种意义上又与文化多元主义公民身份形成了默契。 文化多元主义受到了“后现代思潮”的影响,在政治领域,表现为差异、认同政治、激进民主理论、文化多元理论等。它们最大的共识是反对“普适主义”价值对“差异”的压制和排斥。正如Selya Benhabib说道:“差异问题出现,也就出现了政治,而且往往同时出现身份认同概念:只有在个人和集体与那些不代表自身利益的人之间形成差异时,他们才能发现自己的身份。”[3]文化多元主义的公民身份关注于对亚身份认同和承认,反对自由主义普适的公民身份,主张尊重并承认多元的公民身份,维护多元文化权利。 一、分歧的焦点 (一)何种善? 关于“善”的争论是四大思潮的根本分歧所在,亦是致使公民身份理论内部具有张力的主要原因。“善”的分歧与“多元主义”有重要关联,赛亚·柏林提出的价值多元论与此有着深厚的渊源。这种价值多元论认为,“基本的人类价值是不可还原地多元的和不可通约的,它们常常彼此冲突,使我们面临艰难选择。”[4]价值多元论包含四个成分:普遍性、多元性、不可公度性和冲突性。[4]如果这是正确的,当这些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此问题造成了四种思潮对“善”观念的分歧和公民身份的差异。 1.自由主义——并存的善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思考什么才是正义的社会组织的方式。正义原则应该被理解为“由那些对他们自己的信仰与环境等方面都毫无所知的人们达成假想的契约或协议。如果我不知道我正在切的五片面包中哪一块是最后一块,那么,对我来说公平地切这些面包片便至关重要。同样,如果人们不知道他们将会是谁,那么,对他们来说选择公平的或者正义的原则以调解他们的社会便是至关重要的。”[5]因此,罗尔斯首先承认了社会中的人们拥有各自不同信仰、知识、禀赋、文化等统称为多元价值的并存状态,借用“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假设先将不可公度的多元价值隐去,以图寻找能够被所有个体在最低限度内共同接受的普适性原则。罗尔斯认为,企图将某一种特定的善的观念强加于人就会损害人类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应该在什么是善的生活上保持中立。国家的作用是:保护个人就不同的善的生活观的价值进行判断的能力,并且,在人们之间就权利与资源进行公平的分配,以使他们能够按其所愿追求自己的善观念。一言以蔽之,自由主义的国家不能对不同的生活方式的内在价值予以公共的排序。如罗尔斯所言,国家中立原则“是指:根本不能从一种(公共的)立场去评估各种善观念”。[6]事实上,自由主义试图通过正义原则来排除通过公共途径去获取某种特定的善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