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与民主关系的复杂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常士訚,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常士訚(1955-),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多民族国家与民主之间是否相互反对,从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提出民主与多民族不兼容命题以来成为学界所关心的问题。从上世纪苏联东欧国家巨变,民族问题愈演愈烈的条件下,近年来中国学界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本文通过对世界上诸多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与现实比较发现,多民族国家与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它们之间既存在着相互反对的方面,也存在着互动的方面。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历史与现实状况限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情况。在对多民族国家与民主关系的认识上应该从实际出发,客观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从多民族国家民主建设的经验中吸取有益的成份。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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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1)03-0074-06

      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对多民族国家渗透,民主化浪潮对多民族国家的影响,多民族国家应该采取怎样的一种价值与制度选择,构成了诸多多民族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在此,不少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化浪潮影响下曾经选择了族际政治民主化道路。什么是族际政治民主化?中国学者王建娥曾经对此做过一个描述说明,即“在族际关系中贯彻民主平等原则,用政治手段消除民族歧视和不平等,杜绝任何强迫少数民族遵从主流民族认同和习俗的行为,通过制度设计和建构,保证各民族对国家权力的共享。所有这些,构成了族际政治民主化的基本内涵。”[1](P243、244)作者也进一步解释了族际政治民主的含义,认为族际政治民主是“国家政治民主的一部分,是在多民族国家内族裔和文化多样性存在的特定环境中产生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主政治,是多民族国家为实现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进而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族际政治民主的重要特征,是在承认构成多民族国家的所有民族都是国家权力主体、拥有平等政治权利的前提下,针对多民族存在的情况进行的特殊的政治设计,制定一套符合多民族社会特殊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程序。”[1](P244)现在族际政治民主化成为多民族国家化解族际矛盾的制度选择。

      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有的学者对多民族国家推进民主提出了怀疑。林茨指出“在由多民族、多种语言、多种宗教和多元文化社会组成的国家之中,人口越多,政治就越复杂,这是因为就民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将越困难。”[2]同时也不乏有人提出否定的观点,认为多民族国家如果推进民主,容易导致国家的分裂。也就是在多民族国家中,民主和多民族之间的关系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张力,甚至多民族国家不易建立竞争性民主。如马德普教授和柴宝勇博士合写的论文《多民族国家与民主的张力》则含有这种观点。不过在这篇论文中,作者主要集中在对国家层面民主分析上,基本没有涉及族际政治民主问题。而加拿大学者贝丹宁提出,“不那么民主的国家中的政治精英可能会出现比较容易抵制当代人要求制定损害处于弱势的少数群体的利益的政策的压力。”[3]另一些学者结合对中欧国家的经历,认为“在民族矛盾较为尖锐的中东欧国家,民族冲突与民主的转轨相互纠缠、难解难分。民族冲突引发了民主转轨,却不利于转轨的推进;民主转轨激化了民族冲突。却有利于创建少数民族政党通过选举进入议会、进而参加政府的体制环境,缓解民族冲突。而动荡乃至战争更多地起于民族冲突,而非民主转轨。”[4]

      上述学者对民主与族际政治整合,族际政治民主与国家的政治民主关系认识上各抒己见,都从不同方面揭示了国家宏观层面的民主与族际政治民主中所含有的矛盾,本文试图从复杂性角度对多民族国家与民主问题做一探讨。

      一、族际政治民主与国家的政制民主之间相悖

      族际政治民主是国家政治民主的一部分。但从历史事实看,国家的政治民主与族际政治的趋向是相矛盾的。也就是国家在政治上的是民主的,而对不同的差异文化采取了文化同化方式。这种状况出现于近代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近代民族国家发端于西欧中世纪后期,兴盛于18-19世纪,此后逐渐扩展到全球。近代民族国家产生得自于市场经济的推动。由于这一巨大的经济力量作用,西欧国家实现了从封闭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同时也推动了原来由分散的、互不联系的且以族群为基础的地方性社会向政治一体化的转变,它的直接结果就是一个高于国内各种不同组织,其中也包括各个不同族群的政治共同体即民族(nation)或民族国家的产生。

      民族国家本质特征就是主权的建立。主权的存在意味着一个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它具有政治统治权力,即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保障和实现国家的一体性。对外,是指国家的独立自主性和领土的完整性,并以军事、法律、外交、经济等方式加以保障和实现。显然,民族国家首先是一个高于国内各个组织,其中也包括高于族群之上的主权组织,其统治权力可以渗透到国内的各个方面。国内的不同族群自然要受到其管辖,不同族群组织自身的规则和习惯最终要合于国家最高主权的要求。

      民族国家的发展经历了从王权国家向公民国家或“人民”国家的过程。因为,民族国家的民族是公民的结合体,因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种“人民”的国家体现在个人经过“契约”而形成“人民意志”或“公共意志”。这种“公共意志”作为一般性的意志超越了任何“差异”群体的意志。在此任何“差异文化”最后都要服从于这种共同的意志;这种理论上的预设决定了现代国家以一种“一致性”帝国[5]面目而凌驾于多元文化之上,而任何族群的多元文化最后都削足适履地适应于一种预设的规则下。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性决定了公民身份的普遍性。也就是公民不问出身、财产、教育、种族等等差别,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近代民族国家的这一政治解放过程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它将不同差异文化与群体都置于到一个预设的条件下。从民主政治运行的机制上说:民主政治是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人意见的表达需要共同的语言才能得到理解,多数的人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在多数人统治的前提下,少数人群体,特别是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族群只能接受多数族群的意志和要求。民族国家的上述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19世纪密尔提出的民主和多民族状况非兼容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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