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协商民主(下)

作 者:

作者简介:
[英]斯蒂芬·艾斯特

原文出处:
国外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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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第二代到第三代的发展:使协商民主制度化

      如上文所述,第二代协商民主通过对论据阐述、偏好转换、共识和妥协以及交流的可行方式提出一系列清晰的全新解释,从而使第一代协商民主的标准适应于社会的复杂性特征。这使得协商民主理论更加合理,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焦点也更明确地集中到制度化上。

      在关于制度化的讨论上,第二代协商理论家沿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理论。他们接纳了罗尔斯关于协商民主的准则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体现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也应得到宪法许可的理论,但他们更多受惠于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的协商视为意见形成者和议程设定者的观点。例如,博曼以及古特曼和汤普森有关制度化的研究方法强调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对话的重要性。但是,第二代协商理论家承认社会经济不平等亟需得到解决,以便保证所有群体有平等机会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对话,而不是像哈贝马斯建议的那样,对不平等现象不予考虑。尽管第二代协商民主理论家明确了制度化这一方向,但他们却避开谈论实际的和具体的制度。本文讨论的这三本著作则接过了接力棒,在构思具有现实性的、可行的以及在规范方面更合意的协商民主制度方面,提出了更多的细节,关注的焦点更具有经验性。在这一论述过程中,这三本著作促进了第三代协商民主的形成。在第三代协商民主理论内部,对于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而言,在微观策略和宏观策略之间存在一种普遍的差异,它源于卡罗林·亨德里克(Carolyn Hendriks)。微观协商民主关注的是国家内部小规模的组织化场所中的理想的协商程序,其导向是中立参与者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协商以作出决策。与之相反,宏观协商民主倾向于非正式的、非组织性的、临时的松散交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阻隔,旨在形成观点,它发生在公民社会范围内,而处于国家正式的决策机制之外,并与之相对立,参与协商的人都有其党派性。微观协商往往过于精英主义,将太多的参与者排除在外;而在宏观协商里,交流很容易因为不平等和利己主义而被扭曲,除非这种协商交流与决策和微观的协商场所联系起来,否则就无法对公民充分授权,使其真正有效地参与协商。因而亨德里克正确地指出,对于微观协商民主和宏观协商民主而言结合成一体是必不可少的,而本文所讨论的这三本著作都给出了实现这一点的建议,尽管巴伯和巴特莱特以及欧佛林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术语。帕金森强调指出,两种类型的协商都必须是由一系列的制度所产生和培育起来的,这些制度应该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复杂的体系,以确保互相取长补短。这点与巴伯和巴特莱特旨在确保将公民社会中的意见形成与国家决策联系起来的意图相呼应。欧佛林也看到了微观协商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将发生在公民社会中的宏观协商与这些微观协商联系起来的渠道的需要,鼓励读者千万要认真看待这二者的关系。于是第三代协商理论家就提出了相关联的但依旧存在差异的研究微观协商民主和宏观协商民主的方法。下文将依次进行论述。

      (一)微观协商

      巴伯和巴特莱特看到了存在一系列进行协商的微观场所是必要的,其目的是“通过大众政治直接控制政府行政”。其中包括各种微型公众(mini-publics),如协商意见民意调查、公民陪审团、共识会议和公民投票等。他们认为对于多样化社会而言,这些制度的代表性要远高于现行的选举程序,因为它们努力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公民制度的缩影。此外,这些制度适用于不同的人口规模,能够与去集中化完全兼容,能有效吸收专业人才,因而能有效适应社会复杂性的多种特征。但要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仅仅靠这类制度是不够的。这些制度只能促成政策提议或告知性公共意见的集合,这意味着提出理由与决策是分离的:“由于法律合法性取决于自我立法,非正式的和零散的民主来源必须与正式的政府决策进程联系起来。”

      为确保建立这种联系,巴伯和巴特莱特在党派性的微观协商场合提倡决策的去集中化。对他们而言,去集中化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因为它“对等级制度的影响起到了有效的限制作用,建立了有利于分散民主力量的机制”。另外,这更容易形成完全包容性的决策以及更容易将与特定事件相关的不同观点容纳进来。在环境方面,他们认为西北电力规划委员会和“哥伦比亚河流域”(the Columbia River Basin)这样的生物性区域组织,爱达荷州蛇河峡谷的亨利福克斯流域协会、俄勒冈州西南部的阿普尔盖特谷合作计划和华盛顿州哥伦比亚河流域的韦拉帕(Willapa)联盟这样的“基层生态管理组织”,都是有效的去集中化的典范。这些组织内公民来源广泛,代表了公共对话中多样化的利益和观点,旨在形成保护自然资源的各种计划。

      帕金森考察了来自接近于微观协商民主事例的真实情况中的原初经验证据。一个是关于贝尔法斯特的一个公民陪审团的,与健康服务的规划和提供有关,另一个案例研究是关于莱切斯特的公民陪审团的,与城市内部的医疗服务的组织和设置有关,还有在曼彻斯特举行的关于英国国民健康服务的协商意见的民意调查。也有一个案例研究将旨在制定英国国民健康服务计划的磋商过程中的宏观协商和微观协商结合起来。

      帕金森提出,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微观协商可参照英国国民健康服务计划的思路,专家和利益群体代表在讨论会上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中得到的信息将传达给小规模公民群体的协商小组,类似于公民陪审团,形成公民的建议,所有这一切都由媒体报道并由议会委员会监督。之后,其余提案由选举出的代表进行投票表决(可能是议会,但不确定)或由公民投票决定。帕金森的建议依赖于专家研讨会和公民讨论小组来减少可行的政策选择的数量。正如前文提到的,就社会多元化的程度而言,这是不能依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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