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城市社区多中心治理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海燕,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吴海燕(1963-),男,浙江湖州人,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邓小平理论及社会研究。

原文出处: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转型和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城市社区的功能、治理主体、利益主体、社会需求等都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传统单一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格局。因此,研究主张以自主为基础,鼓励多个权力中心和服务中心并存,以促进治理主体间互动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这对当代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和发展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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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88(2006)01-0001-05

      社会转型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整体性转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体制、观念等诸多方面的深刻变化。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社会转型,中国城市社区凸现出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城市社区人口的集中增长;家庭结构、核心家庭的内部关系以及亲戚群体关系的变化;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和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社区自治中居民参与规模和形式的变化;尤其是公民权利与社会权利的扩大以及参与感、社区认同感的增强等。[1] (P186)针对这些新变化进行理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更合理的城市社区治理机制,显然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一、社会转型中城市社区的变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形成了健全的由市、区、街道、居委会组成的城市行政管理系统,人们称之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居民社区被严密地控制于行政体系之下,整个社会被分解为一个个“单位”,“单位”组成了全部社会生活。随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为导向的行政体制改革,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分化,社区组织结构相对单一、政府独断社区事务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各类社会组织的基本功能日益凸现出来。换言之,城市社区原来单一权力主体的政府行政体制正日益地向政府、市场、社会和居民广泛参与的多主体的治理体制转变。

      (一)城市社区类型的多样化。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采取两种方式实施对城市社会的管理,一是传统城市社区由国家街居制代替,街道、居委会依靠行政资源管理社区事务;二是国家依靠行政权力垄断所有资源,“单位”成为所有资源的载体,个人完全依附单位。事实上,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城市社会只存在一种街居制的管理方式,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存在,单位才是城市社会的主体。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市社区的概念重新获得确认,社区建设得到迅速发展。目前的城市社区类型大致可分为六种:1.以城市旧街和老街区为主的传统街坊社区,具有某种“城市中的乡村的特点”;2.单一式单位社区。这类社区由一个或几个单位筹建,居民职业构成比较单一,社区互动与单位互动合二为一(此类社区已存在不多);3.混合式综合社区。这是70年代末以来在独立的地段和城市边缘兴建的居住功能较为单一的大型居住区。此类社区缺乏公共空间,居民间的互动不强;4.演替式边缘社区,以城市扩大和乡村向城市的渗透为特点。社区功能混乱,居民职业构成复杂,体现了初级的“前市后坊”的空间特点,是当今最为活跃也是最为混乱的社区;5.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体的新型房地产物业管理型社区;6.城市社会变迁中形成的“自生区”或移民区,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是城市的“危险地带”。不同的社区类型,有不同的社区管理方式、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甚至于不同的价值取向。

      (二)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

      关于“治理”,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5年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作了明确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2] (P23)在计划体制下,城市社会选择了一元化的组织管理结构:一是纵向的高度集中和依附性;二是横向的高度分割性和封闭性。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在借鉴国外社区治理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建设的运行机制为:党委领导、民主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街道居委会主办、社会各方面支持、群众广泛参与。据此,社区治理结构大致体现为两方面:一是政府权力重心下移,逐渐转变为“提纲挈领”的总设计师和总协调人;二是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改革的进一步实施,政府将部分权力逐渐移给社区内其他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占有的资源越来越多,形成社区的网络状管理。尤其是社区中介组织得到迅速培育,还有外界进入社区的非营利组织。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92年,中国有全国性社团1400个,省级社团19601个,县级社团16000个。截至2003年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总量已达14.2万个。尽管目前我国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还与社区的建设很不相称,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但社区内部资源在经历了新的整合后,治理主体多元化已初见端倪。相应地,治理方式表现为政府行政权与社区自治权之间的互动,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向民主协商,治理关系也相应地由依附与庇护向信任与互惠关系转变。社区治理的多元化将深刻影响国家主导的社区改革的发展方向。

      (三)城市社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社区生活本质是社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社区公共事务是公共产品的组合而不是某项公共产品,它不仅是某一家庭或某一组织的需求,而是涉及多个家庭和多个组织的共同需求,是个体需求的集合,它涉及多个行为主体之间复杂的权利关系,需要建立一种集体选择机制来解决个体需求表达与整合问题。长期以来,单位对个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个人对单位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转轨变型,单位承担的大量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等功能都剥离出来,越来越多的上级单位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失去了对下级单位集中管理、占有、分配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权力。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引发利益主体、利益取向的多元化:一是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如许多新型的区域性社会组织——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社区成为它们的真正立足地;二是城市社会中的社区依存体,如个体私营者、小业主和其他非正式组织等,他们的服务客户和自我生存都依赖于社区;三是由社会阶层变化和不同职业形成新的群体,如党政干部阶层、企业管理阶层、知识分子阶层、职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服务人员阶层等,还有老年社会群体、再就业群体、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打破后的外来务工群体以及失去土地后的“城市农民”。在以上各种形式中,无论是单位、群体还是个人,他们都有表达自己利益和参与社区管理的内在需求,不同阶层有不同的利益要求,不同的阶层是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阶层结构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主体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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