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概念溯源及研究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国文,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北京 100875 福建教育学院政史系 福建 福州 350001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6)03-0058-09

      关于civil society,在当代学术语境中一般意义上被译为“公民社会”,在近现代西方历史条件下其长期也被译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译名的不同表达,代表了国内外不同学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用法。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其实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不少学者实际上交叉使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用法,前者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后者着重于其社会学意义。”①

      一些台湾学者(南方朔、木鱼、江讯等)将civil society译为“民间社会”,并提出所谓民间社会理论,主张通过民间力量对权威统治持续不断的抗争来建立民间社会自主、自律的空间,从而形成一种“民间社会对抗国家”的关系架构。② 但邓正来认为,“民间社会”概念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③ 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不再使用“民间社会”的概念,而是交相考察“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用法及概念演变的走向。

      “公民社会”概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体现着时代进步中社会自组织的痕迹,又带有公民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公民社会”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

      作为政治口号来命名的“公民社会”概念,是一种描述性定义。它在政治权利层面往往被用做动员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是一种直接和具有外在目的、具体的政治口号。美国学者塞利格曼(Adam N.Seligman)指出,作为一种具体的政治用法,不同运动和政党把它作为政治口号来使用。④ 在西方,公民社会被用做一个政治口号以争取公民的各种社会权利(性别平等、种族和民族平等、更好的医疗保健等)。在东方(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社会概念被政治反对派用来同国家相对抗以争取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集会、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

      作为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公民社会”是一种伦理情境的理想模式。它是一种价值性定义。它是对社会共同体内部合理社会秩序的和谐设想,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应然性设计。按美国学者塞利格曼的见解,这是在理念、价值与信仰层面的综合使用,为人类共同体成员提供了一幅美好生活画卷。

      而作为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则是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使用。它是一种分析性定义。塞利格曼指出,作为社会学概念的市民社会有两种宽泛的用法,一是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的水平上使用,二是使它成为价值和信仰领域的一种现象。

      20世纪90年代以前,“市民社会”概念占据了绝大多数西方思想家的文本文献。西方历史上第一本以市民社会为主题的著作——亚当·福格森(Adam Ferguson)的《市民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1767年首版于英国爱丁堡)——典型地反映了西方近代历史的市民生活变迁走向。18世纪以前,针对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野蛮的部落生活,“市民社会”概念意指人类的文明状态应运而生,而不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如果说这是一种古典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话,那么18世纪下半叶之后的“市民社会”概念就是一种现代的诠释。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⑤

      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卡罗瑟斯(Tomas Carothers)在《市民社会》中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出现于18世纪晚期苏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从佩因(T.Paine)到黑格尔的众多政治理论家,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发展为与国家平行但分离于国家的范畴——一个市民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联合起来的领域。在此情境下,我们可以判断市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在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体系时才有意义。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而政治国家则代表‘公’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非政府机构、中介组织、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⑥。在马克思的著作文本中所使用的"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成为市民社会的对应式概念。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⑦ 马克思在经济基础的物质层面上常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但后来这些概念的外延被重新限制。“就其一般意义而言,诸如‘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这些概念都不完全等同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的外延比它们要宽泛得多。”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