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民主的品质

作者简介:
[意]莱昂纳多·摩尔里诺(Leonardo Morlino),佛罗伦萨人文科学学院政治学教授和政治学博士生项目主任。他也是国际政治学协会主席(2009-2012)。他最近出版的著作包括:《民主品质评估》(Johns Hopkins,2005,与Larry Diamond合著),《南欧的党派变化》(Routledge,2007,与Anna Bosco合著),《国际角色、民主化与法治:锚定民主?》(Routledge,2008,与Amichai Magen合著),《民主与民主化》(Centro de Investigaciones Sociológicas,2009),《民主化与欧盟》(Routledge,2010,与Wojciech Sadurski合著)。Email:morlino@sumitalia.it

原文出处: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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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全球政治领域的关键发展进程之一,是一种奇怪矛盾的不断深化。一方面,是民主的扩张和随之而来的专制政体及其他类型的非民主政体的减少:正像一些评论家和学者所指出的,民主在城镇中已作为唯一的游戏大获全胜。另一方面,自70年代以来,在有着长期历史、根基稳固的民主国家中,民主的疲劳感却在加强,也就是说,对现存民主的不满、疏离(disaffection)和冷淡也在扩散开来,尽管这种不满、疏离和冷淡不是与现存民主的公然甚至激进的对立,而是以抗议、罢工、示威和其他非传统的对抗形式为特征。

      合法性和合法化处于上述两种现象的核心。事实上,如果聚焦于这一进程,矛盾就会变得显而易见:一些根深蒂固但类型特殊的老旧民主制在世界上的某些地区丧失合法性,而与此同时,在另一些地缘政治区域,由于其他可供选择的政体模式遭遇失败,出现了民主的普遍合法化。这意味着可以坚持一种传统观念,根据这种信念,合法性是社会对待民主体制——被认为是最合适的政府形式——的一系列正面态度。①换言之,如果公民当中存在一种普遍的信念,即认为尽管现存政治体制存在缺点和失败之处,但比其他任何可能建立的政治体制都要更好,那么它便存在了合法性。这一观念,可以适用于那些正经历迈向民主的变革与转型过程的地区。

      与此同时,在民主制度更根深蒂固的地区,最显著的观念则是指数十年来都在起作用的对待民主制度的正面态度。在这些民主国家中,通常存在一个合法性丧失的过程。这样一种过程必定存在着负面的态度,但不是否定一般意义上的民主,而是否定与特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民主,在公民或精英眼中,它们运转不灵,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我把这第二种观念称为特定合法性(specific legitimacy),以响应伊斯顿(Easton,1965,特别是pp.267-274)著名的旧有区分,即散布性支持(diffuse support)与特定支持(specific support)之间的区分。然而,针对这种观念以及关于支持与疏离的种种观念,均存在由来已久的争论,这种争论至少可以追溯到阿尔蒙德和韦尔巴的开创性研究(Almond and Verba,1963),以及伊斯顿所提出的很有影响的理论主张,并一直延续至托卡尔和蒙泰罗的以下论点:当考察政治上的疏离时,有必要区分一般的政治上的不介入与更为特殊的对制度的疏离或政治上的不满(参见Torcal and Montero,2006,pp.6-10)。

      这些现象与民主的品质之间有什么关联?我将聚焦于一个关键的维度,即民主的回应性(responsiveness)。对于作为一项关键内容的合法性遭到颠覆,将进行仔细考察,并提供某些补充例证。至于合法性与回应性及其他相关维度之间的关联,我们也将进行讨论。

      民主的品质

      在对一种民主的品质进行分析时,对其良好程度的经验性验证,不仅要求我们设定一个民主的定义,而且要求我们确定一种有关品质的清晰概念。有关前者,以达尔的观点(Dahl,1971)为依据,我将最低限度的民主定义为一种政体具有以下特征:“至少是成年人普遍有选举权;进行反复、自由、竞争性和公平的选举;有一个以上的政党;有一种以上的信息源”(Morlino,2008a,p.42)。此外,施米特和卡尔(Schmitter and Karl,1993,pp.45-46)也强调,民主体制、现有权利和决策过程既不应受到非选举产生的精英的束缚,也不应受到外部力量的束缚。

      因此,好民主的范畴不包括以下混合型政体(Diamond,2002;Morlino,2008b):它们没能确保最低限度的公民权,这使其未能达到民主要求的最低门槛,因而不能归类为民主。同样,不完全的民主(Merkel,2004)也被排除在我们的分析之外。“不完全的民主”(defective democracies)这个范畴包括:排斥性的民主,它对政治权利只提供有限的保障;受操控的民主,在这种民主中,权势集团运用其影响框定和限制选举产生的领导人的自主权;不自由的民主,它只对公民权利提供部分保障。在现实中,这三种特殊的民主模式也是制度上的混合体,因此未达到前面具体列出的最低门槛。相比之下,代议制民主(O'Donnell,1994)——有时也称作大众民主(populist democracy)——通常基于一种多数决定的制度:他们坚持干净的选举,有党派和议会,新闻界通常自由地发表批评意见,法院可以阻挡违宪的政策。然而,事实上,这些民主政体中的公民在他们投票的时刻授权他人代表自己作出决策,但官员一旦选举出来,这些公民此后便不再有机会检查和评估其表现。另一些政府机构,甚至一些意在为此建立的机构,也无视或未能履行其看门狗的职能,结果,所谓法治只是部分受到尊重或受到最小程度的尊重(O'Donnell,1994,pp.60-62)。在这样的民主中,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像在阿根廷所发生的那样,民主本身并未受到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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