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新范畴与过时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法]马太·多甘,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高级研究员,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名誉教授,曾在意大利特兰托大学、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美国耶鲁大学、日本东京统计数理研究所担任访问教授。他是耶鲁大学比较研究协会的创立者之一。多年来,多甘任《法国社会学评论》(Revue Francaise de Sociologie)及多家学术期刊的编委会成员。他写作、合著、编辑和参与编辑的书籍计35种,发表论文逾150篇。Email:mattei.dogan@wanadoo.fr

原文出处: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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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世纪以来,合法性(legitimacy)一直是政治思想的关键概念。柏拉图的正义论即是以合法性为依据。亚里士多德对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政体的区分也是基于合法性的概念。同时,洛克的宪政分析挑战了君主神权的合法性。合法性是理解当代社会政治组织的基本概念。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形成于一个世纪以前,事实证明它确实具有启发意义。韦伯提出的三种理想的合法性类型成了经典概念,后世社会学家、政治分析家、哲学家不断以这三种合法性的理想类型——传统型(traditional)、克里斯玛型(charismatic)、法理型(rational)——的某一种来归类合法性现象。这种分类法几乎在最近几十年形成的所有合法性理论中都可以看到。然而,当我们试图让韦伯理论适用于当代社会或对其进行更新时,三种合法性类型中的两种(传统型和克里斯玛型)如今都鲜能适用。一些作者仍在引用的当代范例是如此多样,以至于与其说他们厘清了事实,不如说引起了困惑。

      如今,韦伯的三幅一联画——理性的(rational)、法律的(legal)、官僚政治的(bureaucratic)合法性——被压缩进一个画框,不胜负荷。在实证研究中,只剩下一种类型的理论就不再是类型学。我们需要好几个词汇来指称这个满满当当的画框,这说明与其对应的是各种极其不同的现象,是很多种合法性类型的聚合。况且,按照此种神圣的类型学,当今近乎半数的政权都会显得不合法,故不在此种类型学的考察范围之内。一言以蔽之,韦伯的类型学已经落伍。

      我们的思想流程太多的时候都是基于二分法,例如合法与不合法之分。然而,现实要复杂得多,合法性也有不同的程度。对种种政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时,按照某种从最低限度合法到最大程度合法的想象标尺对它们作出排序,是一种出路。合法性的范围可以从大规模的认可,到不同程度的同意,再到正式的拒斥。只有到了正式拒斥那个点上,才真正谈得上不合法。诚如胡安·林茨所强调:“没有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是固有的:从其掌控方面看是如此,从不同时期来看也不可能永远合法,而彻头彻尾的非法和完全基于强制的政权可能也很少见”(Linz,1988,p.66)。合法性永远不可能是全体一致通过的,人们也不可能完全认可当权政治人物的权威,因为世上有的是麻木不仁的蓝领工人阶层、反叛的亚文化、绥靖主义者和武装恐怖分子。然而,在合法与非法这两个极端之间,的确有人部分地相信了其领导者关于合法性的主张。以完全实证的方法衡量暴力和不同政见运动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很困难的,但暴力行为的发生频率、不同政见运动的活动情况、警察的数量和民众支持情况等其他指标,也是必须考察的(Easton,1965,p.163)。

      较低程度的合法性,意味着较高程度的强制。为了使合法性的概念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设定某些标准,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政治领域的军方干预程度、真正民主的选举、宗教机构自由、司法独立和政党间的公开竞争。在《世界的自由》(Freedom of the World,自1987年以来每年再版)一书中,雷蒙德·加斯蒂尔(Raymond Gastil)依据很多专家提供的情况,用这些标准对各国进行了排序。

      民族国家是19世纪的伟大创造之一。进入19世纪的时候,没有一个欧洲的王朝是以民族的原则建立的。也没有一个国家的边界严格对应人们的族群分布情况。当时的合法性不是来自民族或人民,而更多的是以世袭统治为依据,这使得外族人家族成员被安置在多个不同国家的王位上。例如,新独立的保加利亚、希腊和罗马尼亚的加冕君主都借自德意志人的王室。

      回顾19世纪,我们可以看到中产阶级和自由贸易商建造了一种新共同体——国家。新的统治阶级质疑王室的权威,但他们避免拷问世袭原则,因为这一原则赋予了他们将财产传给子女的权利。国家意识的崛起,是弱化或根除国王—臣民关系的先决条件。总之,人们逐渐由臣民被改造成了公民。民族主义者在19世纪还为数不多,但充满雄心。那些想创造民族国家的人将自己的共同体定义为民族集团。他们如今仍不得不创造某种国家意识,将多民族的帝国改造为民族国家。

      传统型合法性的非神圣化:韦伯类型学的落伍

      几世纪以来,直至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独立国家(除瑞士外)的政府都以传统型合法性为基础,而不是以住民的族群和民族属性为基础。整个19世纪,不是由君主统治的欧洲国家只有两个。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教皇利奥十三世在其通谕《永生天主》中宣告,统治者的权威源于上帝,故此所被赋予的权威超越人类尊严。20年后,四位皇帝,其中包括一个天主教徒、一个新教徒、一个俄罗斯东正教徒和一个穆斯林,几乎同时失去了王位,因为他们失去了合法性。在今天仅存的几个君主制国家中,王位仅仅具有象征性或仪式性的功能:最显眼的例子莫过于日本天皇。在今天的民主国家中,只有西班牙和比利时的君主有机会参政议政。若无君主存在,比利时可能已经分裂为两部分。真正的传统合法性只存在于很少的几个国家,如摩洛哥、约旦和沙特阿拉伯。鉴于象征神权合法性的王朝在当代世界几乎已经消失殆尽,韦伯类型学中的范畴之一业已消失。

      拿破仑被流放圣赫勒拿岛后,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奥地利政治家梅特涅在将欧洲划分给加冕君主时,并未考虑相关人口的民族属性或族群归属。他所划分的帝国和王国的疆界在此后一个世纪都未改变。世袭的合法性在19世纪几乎被强加到欧洲各处,甚至也间或加诸于法国,直至1870年;只有瑞士是唯一的例外。这些统治王朝没有一个遵循国家的概念。相反,王朝以帝国而论事。但是,承认国家的愿望之征兆几乎随处可见,特别是就语言和宗教而论。同样,欧洲也存在农业改革的愿望,因为世袭合法性的根除意味着土地征收,而那时土地为贵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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