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与政权的生存:反思议会制民主国家和总统制民主国家(下)*

作者简介:
[美]约瑟·安东尼奥·柴巴布,耶鲁大学政治学系教授;费尔南多·利蒙吉,巴西圣保罗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国外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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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过程的集中化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在总统制政权还是议会制政权中,所有立法机关成员拥有相同的权力和义务。无论他们在选民中获得的选票数量、他们的政党派别、在立法机关中的资历深浅,等等,他们的授权是相同的。每位立法机关成员都拥有相同的提出法案、修正其他人提出的建议以及参与协商过程的权力。此外,每位立法机关成员的投票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则上,立法机关是一个实行平等主义的机构。

      当然,现实完全不同。为了能够应付工作负担,立法机关以各种不同方式将自己组织起来,并采纳了各种控制单个立法机关成员权力和获得资源的机会的内部规则。立法机关的权力和资源并不是均等分配的。单个立法机关成员对议程产生影响和在决策中拥有发言权的机会取决于议会的内部规则赋予他们的立法权力。因此,立法机关的组织影响着决策过程的结构以及立法机关成员在决策中的作用。

      对于立法机关组织的讨论通常会提到两个典型的案例:英国和美国,分别属于集中化的和去集中化的立法机关,以及就像我们所知道的,它们分别属于议会制民主国家和总统制民主国家。我们所看到的关于民主国家中的决策的大多数论证都将这两种体系对立起来,并假定,通常是含蓄地假定,所有的立法机关,就此而言,所有的决策过程在议会制下是集中化的,在总统制下是去集中化的。

      英国议会的特点确实是内阁完全控制立法议程。政府法案根据特殊的日程表进行评价,这一日程表使得它们与单个议员提出的法案相比具有优先权,因此,议会中的少数派无论如何不能对政府的提案实行“关门”政策。此外,单个议员在修正政府法案的能力方面通常受到限制。例如,自18世纪初以来,政府拥有唯一的特权来提议增加支出的措施。现在,内阁提出的预算案被议会修改的情况很少见了。事实上,由于人们对于预算案提交时获得通过的期待很高,所以“临时决议案在提出当天就开始发挥作用,虽然在最终实施之前需要数月的时间”。

      由于政府对议程的控制,立法成果的特点就是行政部门的提议具有高成功率。1945-1978年期间,内阁提出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概率是0.97,而下院普通议员提出的法案获得通过的概率接近于0,无论其政党派别是什么。这意味着所有在议会获得通过的法案几乎都是由内阁提出的。政府在立法方面的成功依赖于服从纪律的政党的支持。内阁遭遇失败是很少发生的事件。内阁完全垄断了立法程序,就此而言,也就垄断了关于政策的所有决议。

      相反,美国国会被认为是一个高度去集中化的机构,其组织是围绕着强大的委员会体系进行的。根据这一观点,委员会体系使得立法机关成员能够在与政策领域有关的决议中拥有发言权,这些决议对于他们在选举方面的成功具有重要性。事情就是这样进行的。每个委员会在其自己的政策权限内对于提出立法拥有垄断权。委员会将法案报告给议员,而由于各种不是完全清楚的原因,议员按照委员会所报告的那样接受了法案。政治党派没有控制将立法机关成员分配到具体委员会的过程;相反,这一过程被描述为一个自我选择的过程:各立法机关成员选择政策权限将给他们带来最大的选举回报的委员会。与此同时,选举方面的考虑要求政治家们偏向于与分配相关的、为选民争取地方建设经费的政策。美国国会中的委员会体系提供了使得这些分配政策成为可能的组织手段。

      因此,如果将英国视为议会制政权中行政—立法关系的典型,将美国视为典型的总统体制,这样一来,当泽比利斯认为“在议会制体系中,行政部门(政府)控制着议程,而立法机关(议会)接受或者否决提案;在总统制体系中,立法机关提出提案,而行政部门(总统)签署或者否决提案”时,他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在典型的议会制政权中,政府完全控制着立法议程;单个议员的权力被“剥夺”,被内阁所独占。因此,单个立法机关成员能够做的就是支持自己政党的路线。选民知道这是他们所能做的全部事情,因此没有动机在候选人个人特征的基础上来投出选票。所以,通过对立法议程的控制,议会制会带来选民中的政党投票(party vote)以及议会中的政党纪律。

      反过来,在典型的总统制政权中,国会的组织保护了单个代表的权力,这样他们在政策决议中就能够拥有发言权。分权导致各自独立的立法机关成员按照个人的选举需要来采取行动;在对这些需要作出回应时,他们与其选民建立了个人关系。这样一来,就导致人们期待总统制政权中的立法机关将拥有强大的委员会体系,而各代表的获选将建立在他们与其选民建立的个人关系上。

      但是,不管怎样,就像我们从舒加特和凯里那里所知道的,总统制体系并不是都相同的。它们在赋予总统的立法权力的程度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事实上,美国总统是现有体系中少数几个不能提出立法的总统之一。而且美国总统只能否决法案,这削弱了他反对国会中提出的分配协议的能力。因此,美国的总统制是相当独特的,因为总统只拥有“反向的立法权力”。通常总统不仅被赋予提出立法的权力,他们通常也在某些领域(例如有关拨款和预算的事务)拥有提起立法的行政权力,与此相反,立法机关成员在这些领域对提案进行修正的能力是受到限制的。因此,与泽比利斯的观点相反,总统所能做的事情远多于签署或否决立法机关提出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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